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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商品低价“买” 偷换标签被判刑

2024-07-03 1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把特价商品标签贴到价高的商品上,用支付低价的方式盗窃高价商品,自以为聪明的“招数”,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常熟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判处刑罚。

2020年3月,尹某某与张某某合谋在常熟某超市内,采用以低价商品标签替换高价商品标签的方式,至自助收银机上付款进行盗窃。当月11日,尹某某与张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该超市支付24元,窃得价值89.9元的洗发露1瓶。在行为没有被超市发觉后,两人又先后作案四起,共支付150余元,窃得价值1310余元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洗发露、洗衣液等商品。

2020年3月16日,某超市在清点库存时发现少了商品,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一男一女有作案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两人住所地将尹某某与张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尹某某与张某某均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超市,尹某某、张某某另赔偿了超市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尹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等情形的,均可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虽然两被告人的盗窃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因此两人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

文案:顾勇

原标题:《高价商品低价“买” 偷换标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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