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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07-18 05: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NXDR-2019-00001

宁政发〔2019〕1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乡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宁乡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宁乡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构建充满活力、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格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59号)和长沙市相关政策,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郴州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服务业建设用地

(一)优先解决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额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重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二)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三)依法适度放宽旅游项目用地政策。对单个圈外旅游项目用地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可按单个项目报批;旅游景区内成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功能、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可办理土地流转;旅游风景区周边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项目;旅游景区以外的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非营利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四)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经营权自主或参与开发旅游项目。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允许利用园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

二、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市、专业市场和发展品牌商贸业

(五)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市。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改建长度5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历史文化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文体用品街、书刊音像街等),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90%以上,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

(六)鼓励建设专业市场。对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专业市场,建设或改造资金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经营管理规范,配套设施完善,经营户入驻率9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

(七)鼓励发展品牌商场和品牌餐饮。全国品牌商场(超市)在我市直营,营业面积在1-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品牌商场30万元、50万元。新开业知名品牌餐饮企业,营业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1000-2500平方米、25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鼓励发展现代金融业

(八)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凡新注册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设立市级以上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开业后分别给予新入驻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九)鼓励建设大型物流园区。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我市建设物流园区,支持园区按照工业用地政策供地,在物流园区计税营业收入过5亿元、10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十)鼓励发展物流企业。新引进或创办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年度计税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五、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十一)鼓励投资建设文化创意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购地费、人力资本投入等经营成本)建设群众文化、体育、艺术、图书、博物、演艺等文体场所设施的项目,开放经营一年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支持发展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人工费用)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动漫卡通、数字新媒体和利用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老旧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经营书画艺术创作、艺术品展览交易等文化业态项目,正常经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十三)鼓励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且税收分别在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七、支持发展健康、养老、物业管理服务业

(十四)鼓励建设社会养老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经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400张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2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高端健康服务业。对投资额在3000-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不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开业经营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设立现代服务业龙头示范奖。市内现代服务业企业(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金融、商贸商务、旅游休闲、康养产业、房地产业)当年纳税额居行业第一,且纳税总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度在200-1000万元但增速达到1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高管20万元。

九、支持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七)鼓励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推行产销分离。工业企业在市外已成立销售公司另在我市新设立销售公司及新迁入我市的销售公司(含外地销售总部的迁入),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50%,连续三年予以销售公司运营补贴。在我市新设立(含新迁入)销售终端消费品的工业企业销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或在我市已成立销售终端消费品的工业企业销售公司,年度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对销售公司核心高级管理人员(年个人所得税2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单个销售公司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

(十八)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放发展。外贸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1亿美元,且当年业绩为正增长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当年业绩为正增长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100元人民币;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此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四上”企业做优

(十九)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四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规模以上房地产企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

(二十)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已经入规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收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当年奖励企业高管2万元。对商贸联网直报企业社零总额达1.5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奖励企业高管2万元;对商贸联网直报企业社零总额达1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奖励企业高管1万元。每年评选20家对营利性服务业增速或社零总额和增速有特殊突出贡献的联网直报企业,奖励企业高管1万元。

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适应市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和个人,对从市外引进的重大高端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二)本政策措施奖励对象必须对市本级财力产生贡献,且其奖励资金不得高于本企业当年所纳税收的市本级所得的50%。

(二十三)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对象与市本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享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不重复奖补。经开区、高新区参照本政策措施标准自行执行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施行,由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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