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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入户门净宽修改为不小于800mm(原为900m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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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触最频繁、影响最大的是:住宅户门最小净宽由900mm修改为800mm;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有关疏散门最小净宽度调整的说明见本规范第3.7.5条的条文说明。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避难层中设置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功能区域时,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的条文说明。 鉴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数相对较少的特点,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要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二、调整了疏散门净宽度要求;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说明一下办公室等),建筑面积不大于75m 2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 ;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不大于50m 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 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 —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 — 12 — — 其他部分 30 — — 15 — —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 —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 —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 层 40 — — 20 — —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对于 4层及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当为敞开楼梯间或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 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注1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3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40×(1+25%)+5=55(m)。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散安全。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但对于层数为5层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应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当首层门厅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从楼梯间的门口起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 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难区对应的外墙不应设置幕墙。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且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纳不大于5人确定。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了人员避难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较美国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 2 /人略低。避难层内设备间通向避难区的走道或楼梯间之间的联系走道、疏散楼梯与避难区之间的走道、电梯厅的面积等均不能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

第2款对通向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规定,“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设置幕墙时,要求采取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如设置同时,要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内部要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七、补充了建筑外墙保温防火要求。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机保温材料在我国建筑外保温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 于有机保温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外一些国家对外保温系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故本条要求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包括该建筑本身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中设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形。

6.7.7A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且采用除本规范第6.7.5条和第6.7.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构造方式或材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GB/T 29416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并应达到合格判定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的构造形式及材料时,可通过系统整体的火灾试验确定其安全性。国外也有同类做法,相关标准针对外保温系统的各项防火指标均有相应的火灾试验方法标准给予支持。

通过火灾试验来确认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提高了防火设计的可靠度,同时也使得不同构造形式的外保温系统得以应用,为新技术提供了标准支持。

来源:住建部官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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