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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房产中介怠于服务,被判赔偿卖房人损失,中介哪里做错了?

2024-07-15 0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房地产市场,既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关联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后疫情时代,房地产市场更是关系到人民安居、社会安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近两年的审判实践,发布十起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研判、风险提示,为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防范化解涉房地产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提供法律指引和司法保障。

【案例五】房产中介怠于服务,被判赔偿卖房人损失,中介哪里做错了?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21日,龚某、游某(甲方)与秦某(乙方)、某咨询部(丙方)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甲方将A房屋转让给乙方。某咨询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束某。2018年7月20日,龚某、游某(甲方)与秦某、王某(乙方)在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了《姜堰区不动产交易协议》。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龚某、游某因案涉房屋上市差价问题及实得款项问题与秦某、束某发生争议,案涉房屋迟迟未能过户。2019年5月20日,束某与游某签订一份《协议》,束某承诺按期向游某支付其卖房的款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龚某一直与束某通过微信交流,但案涉房屋买卖一直未有进展。协议履行过程中,龚某、游某提议与秦某沟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束某认为没有必要沟通,并提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走挂失程序取回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18日, 龚某、游某(甲方)与秦某、王某(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龚某、游某向秦某、王某支付了违约金80000元整。2021年7月26日,龚某、游某诉至法院,要求束某赔偿损失80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某、游某60000元。

二审裁判结果:按束某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释法】

1.在本案中,龚某、游某委托束某出售案涉房屋,束某为龚某、游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束某应当尽到勤勉义务,及时向龚某、游某披露房屋买卖的进展及具体情况。

2.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束某作为一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专业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恶意,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束某将责任完全推给买卖双方,明显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束某的行为与龚某、游某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存在因果关系,束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近年来的房价、案涉双方当事人的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将束某的赔偿责任确定为60000元。

【风险提示】

购房人买房、卖房人卖房,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正规中介机构,及时与卖房人、中介机构核实、跟进房屋买卖的情况。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泰州姜堰法院

撰写:王晓理

原标题:《【典型案例】房产中介怠于服务,被判赔偿卖房人损失,中介哪里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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