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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响水“3·21”事故,朋友圈竟冒出这些谣言,请大家不要再传了》 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目前各项救援工作正在紧急进行中,所有网友对此密切关注,然而一些谣言也随即在网络滋生。 盐城警方梳理了 有关响水“3·21”事故的这些谣言 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 1 爆炸视频 事故发生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转发有大量短视频和图片。盐城警方提醒:以下视频不是盐城响水现场。 ![]() ![]() 划重点:此视频与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无关↓↓↓ ![]() ![]() 2 网传图片 ![]() ![]() 划重点:此图片与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无关↓↓↓ ![]() ![]() ![]() 除了散播张冠李戴的爆炸现场图片视频,有网友也针对2011年央视刊播的新闻消息散播谣言。2011年2月11日,央视新闻曾刊播“化工厂谣言引发‘恐慌’”的新闻。昨夜事故发生后,有网友也将此新闻找出,散布其为今年发布的消息,距今仅40天↓↓↓ ![]() ![]() ![]() 除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视频图文,有关伤亡情况的谣言也在百度贴吧“盐城吧”散布。某网友发帖称,“18名消防员因吸入大量致癌气体而牺牲”。 ![]() ![]() 对于网传谣言,盐城警方提示: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现场血腥视频,不要人为夸大死伤人数,对于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平安盐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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