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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3号)的政策解读

2024-07-02 05: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736916955/2023-10689 2022-11-30 主动公开 现行有效 关于《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3号)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30 18:15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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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支付管理工作,印发了《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相关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政策衔接,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支付管理,减轻我市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二)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8号)、《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了药品目录管理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特殊药品目录参照《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执行,随我省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并实行“五定”和“双通道”管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同步设定定点医药机构。

(二)调整了部分药品支付比例

1.调整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将医保目录中乙类药品原个人自付比例20%的调整为城镇职工10%、城乡居民15%。

2.调整特殊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将特殊药品个人自付40%的调整至20%;将特殊药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支付比例随相应住院支付比例设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参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三)统一了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比例

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将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15%的项目,统一调整为15%。

三、适用范围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各参保单位。

四、出台意义

强化了药品目录支付管理,明确了支付标准调整范围及比例,确保达到待遇清单要求,减轻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就医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政策衔接,保障了参保人员同城同待。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医药服务管理处刘莉,联系电话:0451-87153551。

 

 

相关文件链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文件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3号)http://xxgk.harbin.gov.cn/art/2022/11/30/art_13332_25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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