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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哄抬价格执法依据汇总 监管之声 看精彩⽂章和知识! ....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哄抬物价(⼜称哄抬价格)违法⾏为的执法依据 ⼭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张世磊 ⼀、价格 1. 《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 (四)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不正当价格⾏为。 2. 《制⽌谋取暴利的暂⾏规定》 第⼋条 ⽣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段⾮法牟利: (⼀)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的价格之外索要⾼价; (⼆)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价格欺诈; (三)⽣产经营者之间或者⾏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接受⾼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段。 3. 《⾮常时期落实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办法》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为。应 当加强价格举报值班⼯作,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 等⾏为,确保价格⼲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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