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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哄抬价格执法依据汇总

2023-03-27 1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哄抬价格执法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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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哄抬物价(⼜称哄抬价格)违法⾏为的执法依据

⼭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张世磊

⼀、价格

1.

《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

(四)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不正当价格⾏为。

2.

《制⽌谋取暴利的暂⾏规定》

第⼋条 ⽣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段⾮法牟利:

(⼀)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的价格之外索要⾼价;

(⼆)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价格欺诈;

(三)⽣产经营者之间或者⾏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接受⾼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段。

3.

《⾮常时期落实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办法》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为。应

当加强价格举报值班⼯作,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

等⾏为,确保价格⼲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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