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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峰著作权案再开庭,唱自己的歌何以被起诉?

2024-06-29 15: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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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吴青峰接受采访。图片:视频截图吴青峰与林暐哲。图片:吴青峰微博图片:微博截图图片:视觉中国图片:微博截图

期待这场纠纷早日结束,也期待青峰重整心情,创作出更多让我们心动的作品。

苏打绿主唱吴青峰和前经纪人林暐哲的恩怨纠葛又有了新进展。

3月30日,吴青峰著作权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再次开庭,传唤见证双方签署合约终止协议的律师黄秀兰、田震庆。据台媒报道,黄秀兰在法庭上作证时,还原2018年12月见证吴青峰和林暐哲的解约过程。当天二人谈妥后,吴青峰对林暐哲说,“不能合作,还可以当家人”。吴青峰忆及此情景,当庭落泪啜泣,法官见状只好暂时休庭,并定5月11日再开庭,届时将传唤林暐哲与吴青峰当面对质。

事后,吴青峰受访,表示曾视林暐哲为父亲,不懂为何会变成如今的局面。他提到,自从2018年发表共同声明后,就一直记得林暐哲说的好聚好散、树立典范,还说不是所有艺人和经纪公司都会撕破脸,“为什么一个被授权人会这样对待一个授权人、对待一个创作者?他自己也身为创作者,应该很能体会创作者的心情。”

这一切皆源于吴青峰2018年底与林暐哲的终止合约。2003年,苏打绿在台湾贡寮的海洋音乐祭表演时,被林暐哲挖掘出道。加上林暐哲多年来为其制作、发行唱片,歌迷曾亲切称林为“苏打绿之父”。2018年底,吴青峰在个人微博发布声明,宣布和老板林暐哲及其所属的音乐社合约到期,未来将独自处理工作事务。

双方很快对簿公堂,林暐哲主张双方在2008年8月签署过一份词曲版权授权合约,按照这份合约,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吴青峰创作的277首歌曲都将专属授权给林暐哲,吴青峰不能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演唱。若要解约须在合约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合约自动延长一年。而吴青峰却迟至2018年10月26日才以存证信函通知解除词曲版权契约。

林暐哲认为,吴青峰未合法解除词曲版权契约,却在合约有效期间,于两岸三地公开演唱《太空人》专辑中的12首歌曲。林暐哲起诉吴青峰与旗下的哈里坤音乐公司违反著作权法,并分别提出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部分要求赔偿800万元。

3月30日开庭的是刑事诉讼部分,主理民事诉讼部分的智慧财产法院,已于去年判决驳回林暐哲所有诉讼,吴青峰胜诉,全案可上诉。在民事诉讼判决中,法院认为吴青峰虽然没有提出书面反对,但是双方却有在2018年12月31日发表另外一个声明,上面表示“青峰决定自己出来唱歌了”、“尝试自己当制作人”、“接下来,会自己处理自己的工作事务”等内容,等于二人间其实存在书面资料同意彼此间已无存在“歌曲授权关系”,基于此判断,法院判林暐哲败诉。

在音乐圈,艺人走红之后,跟伯乐因版权归属而分道扬镳的事情不在少数。香港歌手邓紫棋跟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爆发合约纠纷,连带扯出艺名邓紫棋和歌曲所有权的争议。“霉霉”泰勒·斯威夫特也曾在社交网站发文控诉,称前唱片公司Big Machine不允许她在全美音乐奖和天猫双十一晚会上演出自己的老歌,Netflix纪录片中也不能出现之前音乐的片段,除非她同意不重新录制前六张专辑。

那么,为什么音乐人往往与前公司发生版权纠纷?

对此,大张伟曾在微博上发文,透露花儿乐队在解散后想出版两首歌作为怀念,结果经纪公司开出天价。他自己在做节目时重新编曲自己的歌,经纪公司也逼迫音乐网站将其下架。在最后他表示,“怪我自己14岁时是一傻子,自己活该签了那么不平等的合约。”

因此说到底,版权纠纷的问题在于,音乐人与经纪公司早年签订合约普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唱片公司签音乐人,更像是一种“押宝”行为,尤其是在传统唱片时期,音乐宣传及制作资源主要依赖于经纪公司砸出真金白银进行推广,要推出一张专辑,公司往往要付出很多成本。至于成本回收,则主要依赖于那一两个成名的音乐人,换句话说,以一两个人养活全公司。

为了防止艺人一走红就解约,经纪公司在一开始就会和艺人签订许多利益深度绑定的条约,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迅速“榨干”他们的价值。签署合约时,往往因为艺人的话语权较弱,也不会注意到那么多合同中的细节。比如,中国商标网就显示,早在2013年,林暐哲的音乐社有限公司就抢先注册了“苏打绿”相关商标,粉丝称其“未经苏打绿允许擅自注册”。2020年,苏打绿乐队宣布启用新团名“鱼丁糸”,也可能与此有关。

另一方面,关于音乐人与经济公司间词曲版权的纠纷,其实也涉及到不同地区对于著作权的不同规定。根据“音乐先声”的报道,在美国版权法中,录音制品(固定录音的实物)和录音作品(固定在唱片等介质上的声音所构成的作品)属于平行关系,因此录音版权的所有者拥有公开表演权,同样也可以限制该作品的公开表演(包括数字形式)。但在中国,录音制作者属于邻接权,而非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仅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这四项权利。因此,版权转让、版权授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双方签订合约是否属于不平等合约,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不过,无论怎么说,音乐人和经纪公司的合约都不应该成为“卖身契”。好的合约,应该互利互惠,音乐人付出时间、精力与才华,经纪公司在付出成本、收获利益的同时,不能只把艺人当作摇钱树,还要充分尊重艺人的艺术创作与个人成长,更不能“卸磨杀驴”,前脚还和平解约,后脚就找借口将其送上法庭。哪怕最后胜诉,但对于艺人来说,也是不胜其扰,对创作状态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旦有任何一方打破这种平衡,双方的合作环境只会越来越差。尤其是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与自媒体渠道的开拓,音乐人对经纪公司的依赖远不像从前那么强,优秀的音乐人完全可能自己掌握市场主动权,选择与巨头经纪公司进行松散的合作,或者成立自己的公司进行运营。那对于依赖优质音乐人的经纪公司来说,就是得不偿失了。

3月28日,距离开庭还有两天,吴青峰发微博,“希望这世界能发生一些公义,让人还能有相信的力量。”3月30日,同为中国台湾歌手的张韶涵转发了吴青峰的发文,并安慰他,“我相信正义也许迟来但是永远不会迟到!加油!我等着你赢的胜利的那天!”

张韶涵的发文或许代表了很多歌迷的心声,期待这场纠纷早日结束,我们可以在现场重新听到他的《太空人》《译梦机》等经典歌曲,也期待青峰能重整心情,创作出更多让我们心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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