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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丨山东省全面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提出期限延长至5日

2024-07-09 00: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治时代》杂志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在更好发挥听证作用、落实行政处罚法各项要求方面有哪些亮点?

宫钊:这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正,省司法厅在如何避免听证程序走形式、实质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

一是完善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为保障听证主持人高质量主持听证会,新规定了听证主持人5个方面的职责: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

二是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由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修改为5日。

三是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影响听证的情形,分别规定了中止和终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的。终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且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这些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保障听证效果,也为行政机关规范组织听证会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在提高听证效果,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方面,作了哪些相应的调整?

许研研: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其质量高低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对此,《实施办法》从回避制度、听证参加人、听证笔录效力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听证回避制度。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修改形成第十一条,明确了依职权回避和依申请回避两种回避方式,以及是否回避的决定主体。按照新的规定,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另一方面,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完善了听证参加人。结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这次修正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均是听证参加人,确定了与案件有关人员均为听证参加人,并且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

三是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此次修改,新增了此项要求,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进一步确立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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