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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 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就清楚的了解了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 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具体是指: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确认的差异 会计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通过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客户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并未来可从该控制中受益,企业则应该确认会计收入。会计收入的确认与控制权转移有关。 2、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其他销售行为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转让完成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销售不动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视同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变更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是所得税方面几种主要的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点,未提的其他方面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综上通过梳理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在界定上和确认实现上的差异,我们就可以知道,在每期期末,会计报表上的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额可能是三个不同的金额,出现这种差异如果符合各自规定的,那当然也是正常的。 所以,以后如果税局再通知您说三个数字不一致,需要解释说明的时候,大家要知道从哪些方面去做说明。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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