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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问答宣传册

2024-05-19 12: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二)具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三)欠缴查补税款,欠缴税款累计总额100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

4.问 :除了案件当事人被列入税收“灰名单”外,还有哪些企业和个人将被列入税收“灰名单”?

答:在企业方面,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欠税走逃失联案件除涉案企业外还扩大至其关联企业。

案件当事人类型 关联企业标准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 (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成立的; (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或发票领用人在该企业担任上述四种职务之一的。 欠税走逃(失联)案件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成立的; (二)当事人欠缴应纳税款行为发生期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成立的; (三)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登记注册成立的; (四)直接持有当事人50%股份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登记注册成立的; (五)直接持有当事人50%股份以上的。

在个人方面,对案件当事人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主要股东、发票领用人以及中介等相关人员,也依案件类型进行了不同界定。

案件类型 相关人员标准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投资人、资金关联人、中介人员以及团伙其他人员等。 上述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投资人、资金关联人、中介人员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人员同时在三家以上认定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企业中任职或提供办税服务的; (二)有证据表明上述人员明知任职或为其提供办税服务的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欠税走逃(失联)案件 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投资人和财务负责人。

5. 问:被列入税收“灰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被限制办理哪些涉税业务?

答:对列入“灰名单”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将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办理发票申领、代开等业务,暂停使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网上抄报税、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等便捷办税方式。

(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纳税信用级别不得评为B级以上,并适用相应级别的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依规暂停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享受优惠、退(免)税款等关键业务办理;

(四)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依规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对列入“灰名单”的自然人列为实名办税限制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涉税业务:

(一) 涉及海南省企业的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

(二) 涉及海南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员的变更;

(三) 涉及海南省企业的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销等业务。

6.问:税收“灰名单”与税收“黑名单”有何区别?

答:税收“黑名单”主要是对案件当事人在事后由多部门联合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而海南税收“灰名单”则是对有关涉案人员在事中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正常的管理权力,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来控制危害后果的扩大,是税收黑名单的重要补充。两者都是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能共同构建起外有大惩戒、内有小管控的税务信用防惩体系,实现打击与防范并重的目标。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列入对象不同。税收“黑名单”一般情况只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而税收“灰名单”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关联的企业和自然人,范围较广。

二是后果不同。列入税收“黑名单”将受到人民银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31个部门的严厉惩戒,包括限制出入境、融资受限、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措施;而列入税收“灰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税务机关暂停办理包括领用发票、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业务。

三是撤出机制不同。列入税收“黑名单”,只有缴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才能撤出联合惩戒;而列入税收“灰名单”后可以通过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协助办案等,撤出“灰名单”后撤销监管。

7.问: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如果我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灰名单”了,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答:如果你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灰名单”,那么你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理涉税业务将可能受到限制。

8.问:我是公司的发票领用人,我在办税大厅办理业务时提示“实名办税限制的自然人”,经大厅人员查询确认是被列入税收“灰名单”,我对此有异议的,我将如何申诉?

答:如果经大厅人员查询确认是因列入税收“灰名单”而受限,大厅人员会向你提供所在的市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电话,你可以进一步向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详细咨询,税收风险管理部门会辅导你填写异议申述材料。

9.问:如果涉案企业的关联方企业被提示“风险纳税人,已列入税收灰名单”,关联方对此有异议的,该如何申诉?

答:如果涉案企业的关联方企业被列入税收“灰名单”,企业可以向所在的市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咨询,税源管理部门会辅导企业填写异议申述材料。

10.问:企业和个人如何撤出税收“灰名单”?

答: 税收“灰名单” 系列文件增加了主动信用修复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后可撤出税收“灰名单”并通知管理部门撤出监管。

(一)欠税走逃(失联)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二)涉嫌虚开、骗税的,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有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确系有立功表现的。

11.问: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从事涉税违法行为且被列入税收“灰名单”,如何申请撤出?

答:对申请人反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稽查局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文书、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综合判定,决定是否将申请人从税收 “灰名单”中撤出。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 ,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根据实名办税有关规定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的,稽查局可据此将申请人从税收“灰名单”中撤出。

12.问: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到税收“灰名单”制度?

答:你可以通过海南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获取税收“灰名单”制度相关内容。

税收违法 “黑名单”制度十七个问答

问: 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税收违法“黑名单”是 指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当事人,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人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问: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 会被列入税收违法“ 黑名单”?

答: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符合以下9项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一项,将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违法类型 案件公布标准 1.偷税 不缴或少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欠缴应纳税款,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10万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无数额限制 4.抗税 无数额限制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无数额限制 6.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无数额限制 8.走逃(失联)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定走逃(失联)的 9.其他 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请注意 :相对2016年税收黑名单纳入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8年 降低欠缴税款黑名单案件纳入门槛,门槛从100万元以上 降至10万元 以上,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问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只有企业会受到相关惩罚吗?

答:不是的,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了有关责任人个人。

1.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2.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4.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问:如果 我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了 ,会被公布哪些内容?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将公布的内容有8类:1. 法人名称;2.法律依据;3.处理处罚情况;4.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6. 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8.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问:税收黑名单 有哪些惩罚呢?

答: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税务局在税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和推送网络进行社会公告,同时对公布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问:内部 惩戒会怎么样?

答:内部惩戒是指税务机关自行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的惩戒,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问: D级纳税信用等级会有 怎么样的后果?

1.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对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问: 外部惩戒会怎么样?

答:外部惩戒指的是税务部门根据发改委联合31个联合惩戒单位(含税务局在内)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归类有5大类:

(1)依法限制公共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特定事项加强约束: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强化外汇管理。

(3)撤销荣誉摘掉光环:向社会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4)行业自律圈内无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5)责任人员市场退出: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问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我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 黑名单”了,会对我有影响吗?

答:如果你是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且经法院判决确定的,那么你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将被公布的。

问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 如何公布的?

答:按月进行公布,录入审批通过后次月15内在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还要通过省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问:上了黑名单 有解救办法吗?

答:2016年,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单位。

问:有 撤出公布的年限规定吗?

答:2019年1月1日前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税务公告栏中撤出。2019年1月1日起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税务公告栏中撤出。

问: 撤出税收违法“ 黑名单”公布是否就不再受到联合惩戒了呢?

答:不等同。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指海南省税务局从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撤出公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布期满的,二是缴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前者撤出公布但不撤出联合惩戒,后者撤出公布的同时则将撤出公布情况通知31个联合惩戒单位(含税务局在内),各个惩戒单位根据文件的规定实施解除惩戒。

问 :只要被列入税收违法“ 黑名单”就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和火车吗?

答:不是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才会限制。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税务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和飞机,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

问: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期限是多久?

答:特定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有效期为180天;特定失信人限制乘坐飞机有效期为一年。

问: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从事涉税违法行为且被列入税收 “黑名单”,如何申请撤出?

答:对申请人反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稽查局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文书、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综合判定,决定是否将申请人从公布名单中撤出。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根据实名办税有关规定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的,稽查局可据此将申请人从公布名单中撤出。

问 :海南省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海南税收违法 “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自2014年10月开展以来,至2019年年底我省已累计有155户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其中 符合公布的案件有143户,我省税务机关向公安、法 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参与单位进行推送,由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追回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12亿元,其中,海南某房地产企业2015年偷税被查处后长期拖欠税款和罚款,在联合惩戒中被商业银行停止放贷款,该企业因失信导致企业发展寸步难行,只能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一次性缴清了5000多万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通过我省多部门“重拳出击”,我省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使税收违法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和商业机会等,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有效避免了税收违法者“金蝉脱壳”,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乐东税务局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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