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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9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长双府〔2014〕27号

  为加强我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双阳区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长春市双阳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暂行)》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任选。

  (二)证照的认定原则。 

  原则上以产权证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照房屋:一是在集体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二是取得房屋产权证;三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许可证;四是依据相关规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唯一一处住房。

  (三)证照与实际面积不符情况的认定原则。 

  如果出现实际面积比证照小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偿;如果实际面积比证照大、建筑结构为一体且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四)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 

  1.有照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补助制度: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3.搬迁补偿:每户600元。 

  4.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 

  1.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3.自愿选择超过标准户型的,超过标准户型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4.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限为18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

  5.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6.产权调换原地段具备回迁条件的按原地段回迁安置,原地段不具备回迁条件的按同类地段异地安置。

  (六)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 

  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给付被征收人。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互找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或参照《长春市双阳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暂行)》(长双府〔2013〕34号)执行。

  (九)温室和大棚补偿原则。 

  1.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前正常生产的大棚、温室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3.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

  4.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如要苗木补偿的,就不能按大棚的地类补偿,按果园地类即按旱田标准补偿,地上物可按评估价格补偿。苗木和大棚的地类不能兼得,按苗木补偿还是按大棚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确定,不准更改。按大棚补偿的,大棚内苗木不予补偿。

  (十)树木苗木补偿原则。 

  1.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前种(栽)植的树木苗木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付给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一)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府办发﹝2013﹞19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二)奖励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的20%奖励。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2万元。

  3.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2万元。

  4.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阳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双府〔2010〕40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吉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阳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双府〔2010〕40号)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所涉及被安置人员可自行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根据

  相关规定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安置。

  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他 

  区政府此前制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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