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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吉军队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4-06-08 2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吉军队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发〔2011〕4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各驻军单位:

  加快推进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军用土地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切实维护驻吉军队土地权利的重要举措,是化解军地纠纷的根本途径。1986 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解决了驻吉军队与地方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为大部分驻吉军队发放了土地权利证书,有效维护了驻吉军队土地权利。但是,日前仍有部分驻吉军队未依法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特别是遗留了一些争议较大、确权较难的问题有待解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切实加快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军地协作工作机制

  驻吉军队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具体承担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军区后勤部统一组织,各市(州)国 土资源局和警备区、军分区负责协调调度,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驻吉团以上军队后勤部门相互配合、具体实施。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驻吉团以上军队后勤部门应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协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稳妥确定军用土地权属

  确定军用土地权属,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军用土地权属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驻吉团以上军队后勤部门配合完成。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申请。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及时组织驻吉军队与周边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埋设界址点界桩,确定土地权属。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有争议的,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处理,确定土地权属。无土地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由沈阳军区营房部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确定土地权属。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源资料不齐全,且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等有关法律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地类、缘由、利用状况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在土地权属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整宗地权属来源清楚,但部分边界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将无争议部分分割出来,先行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军队和地方有借地协议的,应当理清借用关系,到期的应当及时归还;军队确需长期使用的,应当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三、共同做好军用土地地籍测量

  按照有关规定,军用土地地籍测量和内部调查工作由驻吉军队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完成,所需费用由军队自行承担。开展军用土地地籍测量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已形成的地籍调查、土地调查成果应向驻吉军队无偿提供。军地双方要做好土地调查成果接边工作,确保军用地籍测量、土地调查成果与市县地籍测量、土地调查成果不重不漏,并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驻吉军队提交的军用土地地籍测量成果的坐标系统,应当与所在地地籍测量、土地调查成果坐标系统保持一致;对驻吉军队已完成的军用土地地籍测量成果与所在地土地调查成果坐标系统不一致的,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指导转换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的数据,作为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军用土地内部调查成果由军队业务主管部广]组织验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邀可以派技术人员参与,并对审核结果予以认定。

  四、规范军用土地登记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薄中,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填写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代号,或者军队单位名称);军用土地范围内的机关、公寓住房、自有住房(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独立院落的招待所、农副业生产用地等土地用途,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占地的土地,军队单位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沈阳军区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等有关文件。军队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占)地、供地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军用土地使用单位、用途发生变更的,军队单位应当持军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加快军用土地登记发证

  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军队单位要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按《土地登记办法》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涉及军事设施用地可不提供营区平面图。凡是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合规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特事特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占地位置与审批文件不一.致,占地面积差异不大的,按实际占地位置确定界址。下放土地登记权限前,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军队单位持有的旧版《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是权属界线和地类没有改变,土地登记档案齐全的,可以集中换发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最新地籍测量成果比较,界址点坐标、面积超差的,以高精度资料为准,直接予以更正登记。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

  开展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军队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军用土地权属确定、地籍测量、注册登记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军队单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主动提出保密要求,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经军队保密部门进行脱密处理和注明密级,并出具证明材料。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档案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凡是涉及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七、严格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军队提交的地籍测量成果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不需补测的,一律免收地籍测量费;需要补测,军队按照要求自行组织补测的,一律免收地籍测量费;军队无力自行组织完成地籍测量需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的,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费每宗地收15至30元,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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