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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2024-07-11 07: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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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4938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3-04938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X分享到 - 微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23〕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规范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保障检测工作质量,现就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入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外省(市、区)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吉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备案程序参照新申请流程办理。   二、入吉质量检测机构办理备案时,应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办理流程均为网上办理,企业无需赴现场办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专家对入吉质量检测机构在吉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入吉备案。   四、入吉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信息做出变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实地抽查、数据核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入吉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备案的从业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不符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机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异常名录。   五、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入吉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监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省监管平台”公示、公告的入吉质量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发现备案信息不实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入吉企业备案受理、政策咨询电话:0431-82752759   入吉企业不良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31-82752582   省监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431-8109020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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