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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4月10前:2023年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条件和奖补流程(政策汇编)

2024-05-21 19: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审核上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企业申报做好服务,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并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形成核查推荐意见(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原则上盖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县区上报时间为2023年5月5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9月6日)。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在“省网”逐一提交。提交完毕后,汇总生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由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合肥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六)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1正本1副本);二是预审核材料一式一份(胶装),主要为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见附件5)。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企业还需做好申报材料留存工作,以备好国家检查使用。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胶装书脊(一式二份,1正本、1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纳税部门属于省税务直属局的要作出单独说明)。

合肥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2023年合肥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三批进行:第一批高企申报截止时间4月10日;第二批高企申报截止时间6月8日;第三批高企申报截止时间8月8日。

第一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3年4月3日前,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企业务必于4月10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于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二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3年6月1日前,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企业务必于6月8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4和6电子版发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指定邮箱。)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于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三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3年8月1日前,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企业务必于8月8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4和6电子版发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指定邮箱。)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于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二、合肥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补: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合肥市各区县众创空间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10家, 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九)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合肥市各区县孵化器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区级专业孵 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7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三、合肥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肥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2、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3、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4、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合肥市各区县专精特新奖励

对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肥市各区县专精特新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五、合肥市各区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政策

从院校、企业两端发力,引进培育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运行、研发经费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对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给予研发费用补贴,连续支持三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合肥市各区县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2、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3、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4、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合肥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政府质量奖、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合肥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 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6.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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