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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2023-05-09 04: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目 录

一、设立开办...................................... 1

1.创业开业指导.................................... 2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4

3.分公司设立登记.................................. 8

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3

5.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登记......................... 17

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2

7.娱乐经营许可(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5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0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33

10.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从事动物诊疗许可).......... 43

11.兽药经营许可.................................. 46

1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49

13.营业性演出许可(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53

1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55

1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58

1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61

1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新办)、变更、注销、补证、延续

登记(食品小作坊登记)........................... 64

18.小摊贩备案.................................... 68

19.小餐饮备案.................................... 70

20.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转报)........................................... 73

2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设立、变更、解散)初审转

报............................................... 75

二、经营建设..................................... 78

2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备

案办事指南....................................... 79

2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1

2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84

25.营业性演出的备案(审批)...................... 86

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89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2

2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94

2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97

30.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100

3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02

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6

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109

34.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13

35.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 115

36.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117

37.工业行业绿色制造、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

工业环保、落后产能淘汰(小火电除外)等服务...... 119

3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21

39.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123

40.旅行社分社备案............................... 125

4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126

4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27

43.放射诊疗许可................................. 130

4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34

45.排水设计方案审查............................. 137

三、人力资源.................................... 140

46.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141

47.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143

48.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147

49.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149

50.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151

5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154

5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156

5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60

54.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63

55.集体合同审查................................. 165

56.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登记....................... 168

57.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71

58.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74

四、安全生产.................................... 176

59.招牌设置技术要求审查......................... 177

60.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80

61.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82

62.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安全生产

情况证明出具).................................. 185

6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187

6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89

6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193

6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196

67.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199

68.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202

69.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

(第三类经营).................................. 206

70.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

备案(第三类经营).............................. 209

71.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

案品种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212

7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

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214

7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

................................................ 218

7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21

7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25

76.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

收合格登记...................................... 226

五、农林生态.................................... 229

77.城市园林绿化损绿毁绿举报受理................. 230

78.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232

7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推荐..................... 235

80.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238

81.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240

82.水环境治理工作............................... 241

8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

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244

六、融资发展.................................... 246

8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47

85.区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 250

8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52

87.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设立登记....... 254

88.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256

89.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258

90.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260

91.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265

七、创新扶持.................................... 271

92.安徽省科技政策咨询........................... 272

93.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273

94.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转报................... 275

95.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277

9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279

97.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282

98.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及名单发布........... 284

99.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及名录发布......... 286

100.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

概算审查........................................ 289

10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291

102.创业补贴申领................................ 293

103.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项

目实施.......................................... 295

104.安徽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核实转报.............. 297

105.合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核实转报.............. 299

106.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301

107.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304

108.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306

八、变更注销.................................... 311

109.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312

110.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314

11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317

1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319

113.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321

114.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除...................... 323

11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发.................... 328

116.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330

11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332

118.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334

119.《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336

12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338

121.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340

122.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342

123.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346

12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349

1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352

126.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356

127.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360

12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64

12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368

13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372

13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376

132.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 380

13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84

13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388

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392

13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395

13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398

13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01

139.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404

140.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407

1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410

1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414

14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418

14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 422

145.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第三类经营)

................................................ 425

14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428

 

 

 

    设   立   开   办

 

1.创业开业指导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办理条件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员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服务申请。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6766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4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就办〔2009〕11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或取得相关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章程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4.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 5.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书》)6.《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7. 前置审批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设立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总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6.总公司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章程

3.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符合《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7、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非“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非“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三、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选址报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负责人简明登记表、卫技人员资质和设备清单、制度;

4.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市级专家组验收意见书(放射证、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书、手术室、内镜室、血透室)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ahz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3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40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娱乐经营许可(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下放事项第59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申请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从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边。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新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各类娱乐场所,与幼儿园、中小学校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条件

(1)有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所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递交申请。

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查通过的,向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审批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予以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一、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二、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幼儿园、中学、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市场窗口申请,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材料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5)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通过邮寄或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领取。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9〕87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做好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7〕236号)

二、办理条件

(一)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办学场所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集中教学的教室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培训的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三)资产资金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设立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四)设施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要求。

(五)举办者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对新申办的学校要对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劳动监督的黑榜名单等不良信用个人和单位,不得批准其办学。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

(六)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定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七)专职校长

配备专职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八)教学管理人员

配备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连同校长不少于5名)。

(九)教师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

(十)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十一)管理制度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十二)名称要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营利性的,名称应为“合肥市包河区××(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合肥××(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非营利性的,名称应为“合肥市包河区××(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合肥××(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加盖企业(举办者)印章或由公民个人(举办者)签字,1份。

2.《包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设立申请表》,1份。

3.预核名材料: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营利性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预核名通知书》;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非营利性的,提交《包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预核准表》,2份。

4.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各1份。

5.举办者资格审查材料:

 

(1)举办者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6.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出资有效证明文件:

(1)提供办学场所相关材料:

①自有校舍的,提供举办者自有土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均不得用作自有校舍);

②租赁校舍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部门备案,需另外提供出租方盖章(社会组织)或签字(公民个人)的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平面图、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均不得用作租赁校舍。(租赁校舍应相对集中,租赁与自有校舍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多不超过2处。)

(2)提供用于实际教学的使用面积和功能分布情况说明,加盖企业(举办者)印章或由公民个人(举办者)签字。

(3)自有教学设施、实训设备设施仪器配置等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清单、发票的原件1份,流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若有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原件1份,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5)申请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7.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名原件,1份。

学校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书面会议决定:为全体成员签名的原件,1份。

9.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资格审查材料:

(1)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公安部门出具的全体成员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3)全体成员花名册及个人简历1份,本人签字;

(4)全体成员(举办者除外)与举办者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10.配备的校长资格审核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4)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5)个人简历1份;

(6)与举办者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11.配备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就业服务、财务管理人员资格审核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3)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4)个人简历1份;

(5)与举办者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12.配备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资格审核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3)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4)个人简历1份;

(5)与举办者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13.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申报的各培训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配备的教材及教材目录(教材验后即返还),1份。

1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预核校名

1、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营利性的,前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学校名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同意后,将其出具的《预核名通知书》提交至包河区人社局;

2、拟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非营利性的,填写《包河区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预核准表》(见附件2),向包河区人社局提交1式2份表格,经预核准校名后窗口返还举办者1份表格,举办者凭表到银行开设学校临时账户供验资使用(不得开展办学活动)。

第二步:申请受理

拟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向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三步:小组评审

由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综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第四步:研究决定

由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五步:送达决定

对批准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理批文,由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社局办理备案领取并打印人社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窗口将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一同送达举办者。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7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4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5.《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6.《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9〕87号);7.《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8.《关于做好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7〕236号)。

 

10.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从事动物诊疗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申请。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3.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统一监制。

4.办结:区政务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5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兽药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办理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通过兽药GSP认证。

三、所需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快递或者网上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

3.决定: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4.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5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8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二)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三)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四)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三、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名称自主申报的,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营业性演出许可(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办理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所需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平台申报;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发证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中间1个小时吃午饭休息时间)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办理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设立大会纪要

3.章程

4.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

6.成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7.住所证明

8.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9.前置审批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5.出资确认书

6.《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所需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4.企业自主核名的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新办)、变更、注销、补证、延续登记(食品小作坊登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新办)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2、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需电脑绘图, 标注食品生产的主要设备设施) 3、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4、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书中填写,或另附详细说明);5、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申请书中填写,或另附详细说明)。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证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办理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发证

网上提交申请流程

1.需先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注册法人账号;

2.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登录法人账号,查找办事项;方式一:通过网站中间搜索框,输入事项名称进行查找,选择办事区域:合肥市-包河区;方式二:点击导航菜单“切换区域与部门”后,选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区市场监管局,在搜索框中输入事项名称进行查找;

3.查找到相应事项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需填报完整、准确,签字盖章(个体户需经营者签字,无需盖章)),提交申请。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核发、变更、延续:10个工作日

注销、补证: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18.小摊贩备案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小摊贩公示卡。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891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890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9.小餐饮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审批。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小餐饮公示卡。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891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890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0.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初审转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国发〔2014〕7号)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27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4.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3.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所需材料

开业申请书、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管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转报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办理地点

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中心北楼532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22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50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设立、变更、解散)初审转报

一、办理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3.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所需材料

申请书、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资信材料、拟任职的董事资格材料、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拟任职的监事的资格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管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转报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5.归档并事后监管。

五、办理地点

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中心北楼532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22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50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

 

    经   营   建   设 2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二、办理条件

1.相关活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批准。2.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道口、公共绿化地、公园、桥梁涵洞、公交站点、地下通道等;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功能。3.不得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场地证明、场地布置图(活动场地原貌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授权委托书(提供由申办单位法人授权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单位)在包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B5、B6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窗口人员接收后,领取并填写《包河区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备案表》一式两份。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参考《包河区社会、文化、商业活动设置安全承诺书》,出具《包河区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于3个工件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5、B6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5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所需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办理;

第三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 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6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5782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二、办理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2.申报材料齐全。

三、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90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42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包河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5.营业性演出的备案(审批)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3.审查:

县文广新局行政审批股审查。

4.决定:

县文广新局负责人审批决定。

5.送达: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结果或者通过EMS邮递。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办理依据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1、县范围内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

三、所需材料

依据《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五)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八)承诺人/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件;

(九)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窗口工作人员承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受理、申请材料审查职责。认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3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条件证明、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措施审查情况表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表、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包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决定→发放许可证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17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04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

二、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三、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办理流程

包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现场勘察→行政决定→发放许可证。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045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55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二条、《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第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办理条件

根据破复方式和破复位置受理条件略有不同。

1.交警部门意见(非必要,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供此项)2.绿化主管部门意见(非必要,涉及园林绿化迁移的需提供此项);3.规划总平图(非必要,开设正式道口需提供此项);4.顶管施工方案和顶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过程中保护地下管线以及竣工后两年内路面不下沉的书面承诺(非必要,非开挖技术敷设管道的需提供此项);5.排水管理部门意见(非必要,接通城市排水管道的需提供此项);6.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合同(非必要,管线施工开挖面积大于4个平方或长度超过20米的需提供此项);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道敷设设计图纸(非必要,开挖长度超过100米的大型挖掘修复工程需提供此项)。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建设系统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窗口申报行政许可并递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查阅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填写勘察意见;3.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04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8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0.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决(预)算表

四、办理流程

1、住建局窗口按照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制定的占用或挖掘修复预算表进行征收。2、申请人现场提供缴纳账号、开户行、单位名称或者自然人名称。3、住建局窗口予以开票,申请人自行前往银行缴纳费用。4、申请人缴费后予以发证。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04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8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合价费字〔1997〕59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2002〕226号;】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合价费字〔1997〕59号,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2002〕226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四)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办理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报审文件;

(五)审图单位出具的审图合格证及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图纸资料审查→拟定审核意见→技术复核→审批→送达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61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04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三、所需材料

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档案合格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提供)、竣工结算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住在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住宅提供)、合肥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监督报告(每个单体原件一份,2020年6月1日后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永久性标牌(每个单体彩色照片一份)。

四、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办结→送达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61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04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

(四)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办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备案与抽查手续。

三、所需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说明: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包括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申请材料应分别准备;其他建设工程中住宅建筑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申请材料应分别准备;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应提交原件且各方责任主体签章、日期一栏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3.竣工图纸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排烟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的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设计变更手续完善,图纸合法有效;

4.消防备案的二次装修改扩建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特殊建设工程

 

 

 

 

(二)其他建设工程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一)特殊建设工程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其他建设工程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三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三)其他建设工程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检查合格,结果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61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04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4.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十二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县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直接查询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交换共享的信息。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合政〔2014〕185号):第五章第三节征信体系建设。通过“信用合肥网”披露信息,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服务。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网站直接查询。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北楼413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3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23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十二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合政〔2014〕185号)

 

35.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

一、办理依据

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四、重点任务(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8.会展服务。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参加中博会、高交会以及APEC中小企业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

2.当年市经信局组织参展工作通知。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参展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1.区经信局根据文件有关要求组织企业参展;

2.各有关参展单位反馈企业信息登记表,区经信局将信息登记表汇总报送市经信局;

3.区经信局根据市经信局筛选结果通知各单位准备会展,并按照参展要求集中展示。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有关要求确定时限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6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世界制造业大会、2021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

 

 

36.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一、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办理条件

符合文件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材料进行形式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办结:出具备案文书,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档案。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北楼413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根据文件要求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3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23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37.工业行业绿色制造、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工业环保、落后产能淘汰(小火电除外)等服务

一、办理依据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一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

2.《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提出:完善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化机制和政策措施,第三十七条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第16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

二、办理条件

年度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其他领域重点能耗企业(单位)。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重点耗能单位纳入全市重点节能专项工作范围;

2.市经信局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为重点耗能单位开展相关节能服务。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6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第16条

 

3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一、办理依据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11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级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文件精神,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4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备案的,以及国家投资补助项目除外)。

二、办理条件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最新的产业目录要求且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包括生产设备(含生产软件)、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

三、所需材料

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核准、备案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理人员予以办理技术改造核准、备案。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与投资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46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34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申报指南》《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39.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办理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条件

无特别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查询。

三、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890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0.旅行社分社备案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1、有一定的营业面积

2、办公设备齐全

3、有固定的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缴纳质保金凭证

四、办理流程

登录12301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提交材料,区文旅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六、办理机构

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68717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17

 

4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1、有一定的营业面积

2、办公设备齐全

3、有固定的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缴纳质保金凭证

四、办理流程

登录12301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提交材料,区文旅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六、办理机构

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68717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17

 

4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三、所需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0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31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3.放射诊疗许可

一、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所需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

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审批公示》复印件;

2.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意见(复印件);

3.放射诊疗场所平面布局图(应标明方位、位置、尺寸、防护材料及厚度、设备安装布局、周围相关场所说明等);

4.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设备机器应用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评价报告(复印件) ;

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隔室操作的不需提供)、受检者(患者)防护用品清单;

6.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及人员一览表;

7.《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证明材料;

9.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文件及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0.根据所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方案;

11.设备操作规程;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安徽省卫生厅出具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操作人员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复印件);

15.申请介入放射学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科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依法提出卫生许可申请;

2、许可实施机关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3、申请材料审核(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材料齐全现场发证;

4、区卫生监督所2个月内现场审核,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应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许可审批。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和职业健康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3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版)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4〕142号)

二、办理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所需材料

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方式一:窗口申办

材料申报:线下窗口申请→线下窗口初审合格后(发放受理通知书)→科室复审、领导核准后(核准通知书)→发证(窗口领取)→网上公示无异议(办结)。

方式二:网上申办

电子材料申报:网上申请→网上窗口初审合格后→网上科室复审、领导核准后(核准通知书)→发证(线下窗口领取证)→网上公示。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04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48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5.排水设计方案审查

一、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2.《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办理条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三、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排水介入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条件申请表、建设项目总图平面规划及审批文件、项目现状地形图、环评报告及批复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绿建方案审批文件、排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室外管网平面布置图)含雨污水排出点与市政雨污水管接口之间市政管线物探图与排出管道布置大样图、申请人身份证(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包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组织召开方案评审会→行政决定→发放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04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48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人   力   资   源 46.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合肥市“2+N”招聘活动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正常经营状态企事业单位或劳动年龄段劳动者

三、所需材料

1.招聘简章;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经办人身份证;4.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2.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3.为企业预定招聘展位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240、6279919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合肥市“2+N”招聘活动的通知》

 

 

 

 

47.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

《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

二、办理条件

(一) 针对个人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退捕渔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为参训学员精准制发“职业培训券”,让劳动者凭券参加培训,承训机构凭券结算培训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执行。省级目录内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各地不再提高;不在省级目录内的,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课时以及省级目录同类培训工种补贴金额,确定具体标准。

(二)针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1、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职工。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各地不再上调补贴标准。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2、企业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补贴标准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三、申报流程

(一)培训申报

企业、培训机构向经办部门申请培训并提供开班申报材料,为确保培训质量,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50人,并由企业或机构配备专职联系人(原则上不得轻易调整)。所有申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以PDF形式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原件资料可待申报补贴资金时一并提交。经办部门受理确认后,将培训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审核无误后再开展培训。

(二)培训实施

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理论培训可选择线上或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的,培训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线上培训佐证材料(包括保存有平台名称、在线人数、在线人员列表等内容截图。完成线上培训,并有培训结业报告。线上培训过程由企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理论及实操授课后,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试卷由授课老师和企业培训负责人协商拟定。结业考试时间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报备,同时提交结业考试申请、试卷样卷、贴学员照片的准考证等材料。参训学员培训过程不合格的,不予参加结业考试。

(三)补贴申请

企业在完成包括结业考核在内的全部培训流程后,由培训专职联系人员根据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资金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0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4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2.《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

 

 

 

48.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第二大条第三小条:协助做好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实体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

二、办理条件

各市县经信部门推荐

三、所需材料

报名回执表

四、办理流程

各市县经信部门推荐、组织培训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时限

36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525630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60728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推荐参加2021年安徽省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体悟实训”专题班学员的通知》《关于组织参加2021年省专精特新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关于召开包河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会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49.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二、办理条件

档案在我中心保管,单位需要因公查阅个人档案的。

三、所需材料

介绍信、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2.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4.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314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事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29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0.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所需材料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包含企业职工总数,拟裁员人员名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情况,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办结:根据法律要求接受报告。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7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86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8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办理条件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保,可以享受单位部分的社保补贴,按季度申报,最多享受12个月。

三、所需材料

申请表、花名册、毕业证书

四、办理流程

1.单位在阳光就业网提交申请

2.区人社部门后台审核

3.区人社部门与单位联系提供材料

4.审核结束在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1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84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0号)。

二、办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且营业范围包括职业中介活动内容;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平方(需现场查看);

4、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在提交材料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①法人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②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1份,须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4、经营场所材料: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平方。经营场所需进行现场查看。

(1)自有场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在提交材料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租赁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出租方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有收费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项目收费情况的说明或表格1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6、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1)申请机构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在提交材料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

(2)专职工作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参保记录;

(3)专职工作人员相应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三类材料其中之一即可:①参加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后,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证书;②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提供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在提交材料时,经接收材料的前台工作人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当场返还);③具有6个月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工作经历:提供专职工作人员在本申请机构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参保证明。

特别说明:

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应能力,实行容缺办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先申请许可,在取得许可证3个月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补交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或政务中心人社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人社部门或政务中心人社窗口收到材料后,会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送达办事结果。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7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自完整提交书面材料后正式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295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0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办理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所需材料

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纪要)及公示情况报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及材料内容审查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到申请单位核实方案制定程序合规性4.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5.听取部分执行方案的工作人员对方案的意见(复审:征询上一周期方案的执行情况)6.提出是否准予执行或继续执行申报的特殊工时方案的建议7.报领导审批8.作出予以执行或不予以执行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7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86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8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4.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办理条件

辖区内服务对象符合申请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人员

三、所需材料

1.社保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

3.职称评审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2.单位审核公示

3.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

4.报送至相应评审会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6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以当年省市职称评审文件办理时间为准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63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7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

 

55.集体合同审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办理条件

(一)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结果材料齐全

(二)评审结果评审有效

(三)各高评会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无异议

三、所需材料

关于报送****年度全省某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函、年度申报***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省人社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情况

3.省人社厅专技处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复结果向社会公开,由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发放证书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7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86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8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56.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所需材料

线上办理:

(一)单位参保登记

1.新注册企业可通过线上办理。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http://hf.ahzwfw.gov.cn/blsp-bsdt-web/enterprise/opening.do),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未选择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访问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上办事,在线自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参保单位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在线办事(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后选择法人用户登录,单位账号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若单位未注册,需注册后登录才可办理。

3.参保单位选择法人用户登录后点击法人办事,可在线办理人员增减业务以及单位各类证明打印业务。(人员增减业务网上办理时间为每月1号至24号17:00,节假日不顺延)

(二)人员参保登记

1.人员增加。参保单位在公共服务事项中搜索“人员增加统一入口”,填写需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然后切换至“申请日志”,找到并勾选已保存的参保人员信息,点击“提交”,查询审核状态。若单位参保人数过多,可搜索“批量人员增加统一入口”,在每月20日17:00前进行批量参保办理。

2.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在公共服务事项中搜索“人员减少统一入口”,录入需停保职工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即可找到该职工信息,填写完解除(终止)信息后点击“保存”,然后切换至“申请日志”,找到并勾选已保存的停保人员信息,点击“提交”,查询审核状态。若单位停保人数过多,可搜索“批量人员减少统一入口”,在每月20日17:00前进行批量停保办理。

温馨提示

线上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0时至24日17时;“批量人员增加统一入口”或“批量人员减少统一入口”功能于每月1-20日开放。

线下办理:

(一)单位参保登记

各类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在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已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携带营业执照)到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业务办结后,申请网上办理业务权限的需提供《合肥市劳动用工及社保登记网上办事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或参照线上单位参保登记2、3项操作指南办理。

(二)人员参保登记

1.人员增加。单位提供《合肥市就业失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一份及合同新签导入电子报盘表。

2.人员减少。单位提供《合肥市就业失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一份及合同解除终止导入电子报盘表。

三、办理材料

四、办理地点

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五、办理机构

包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

0551-63357046、63357240

十、监督电话

0551-63357376

 

57.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一、办理依据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八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

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4号)第4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

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1号)第八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市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力。

二、办理条件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包河区融资担保公司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拟定方案: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拟定培训方案。

2.发放通知:向各融资担保公司发出培训通知。

3.邀请授课专家。

4.召开培训会议。

五、办理地点

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中心北楼532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22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50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八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4号)第4条

 

58.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一、办理依据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七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3.《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十六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及业务人员的培训,推动行业内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5号)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

二、办理条件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包河区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拟定方案: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拟定培训方案。

2.发放通知:通知相关参会单位组织报名。

3.邀请授课专家。

4.召开培训会议。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中心北楼532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电话:0551-63357922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0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七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条、《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十六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5号)第四条

 

 

 

 

安   全   生   产  

 

59.招牌设置技术要求审查

一、办理依据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二、办理条件

1、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

2、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设置;

3、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直接书写、悬挂、粘贴设置;

4、不得在建(构)筑物室内利用玻璃或透明物(窗户、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内侧设置。

5、招牌设施用字、标识应与本单位或授权的单位名称、标识一致。不得发布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等内容。不得以冠名、图片等形式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内容。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同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店招设置原貌图(彩色)(原件)

4.店招设置原貌效果图(彩色)(原件)

5.加盟企业需提供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由包河区各街镇城管中心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向当事人现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2、审核:由包河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科对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现场勘查;

3、办结:经现场勘查后,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包河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科签署同意设置审核意见。

五、办理机构

包河区各街镇城管中心窗口

合肥市包河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科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咨询:

同安街道:望江东路与青年路交口。电话63475746

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0551-63426419

淝河镇:太平湖路1252号(蓝天花园小区南大门徽商银行隔壁)电话:64846686

包公街道:包公街道城市管理部(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向南50米)电话:64663113

芜湖路街道:桐城路与一环路交口向北50米路东侧(青年一村西门旁边),电话:62887215

望湖街道:望湖嘉园21栋二单元一楼望湖街道城管中队(原望湖城联勤中心办公室),电话:63632906

骆岗街道:哈尔滨路与宁夏路交口向西,电话63366320

滨湖办:天山路与长沙路交口南侧100米滨湖城管办一楼大厅  电话:62911255

方兴社区:紫云路与华山路交口方兴社区为民办事大厅,6号窗口,电话:63353070

十、监督电话

0551-63357257

十一、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十二、网上办理二维码

 

60.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根据包河区农业生产特点和上级业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宣传培训工作

五、办理地点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需要

十、联系电话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0551-6335782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33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61.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反映或咨询的问题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注:办理流程提供模板,各地市、县根据办理深度进行修改完善)受理:申请人拨打电话,说明举报投诉具体事项,举报事项具体清晰、实事求是,接听人详细记录。

2.审查:并初步判定举报投诉事项类别,根据职责分工,交办相关科室核实办理。

3.办结:办理结束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根据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417办公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修改为:合肥市包河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9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80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2.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满足企业群众实际生活需要,针对具体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二、办理条件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所需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申请、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第一步(受理):区应急管理局初审材料,符合要求进行受理;

2.第二步(审查):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核;

3.第三步(决定):局领导审批;

4.第四步(办结):区应急管理局承办科室依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414办公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0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新办申请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

第五步: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办理条件

由本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三、所需材料

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补换发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制作新证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二、办理条件

1.经辨识、评估,辖区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已完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三、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7.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二、办理条件

县辖区相关省、市属及跨市级行政区企业所属单位、县属及县级行政区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所需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盖章文本及电子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专家评审要附专家资质证书)

四、办理流程

(注:办理流程提供模板,各地市、县根据办理深度进行修改完善)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

4.办结: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419办公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51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0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8.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二、办理条件

县辖区相关省、市属及跨市级行政区企业所属单位、县属及县级行政区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所需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盖章文本及电子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专家评审要附专家资质证书)

四、办理流程

(注:办理流程提供模板,各地市、县根据办理深度进行修改完善)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

4.办结: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419办公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51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0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69.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6,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0.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6,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1.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市级”,向市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二步: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的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7.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例如:营业执照);3.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注:所有纸质材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同工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停用或注销 1.《特种设备注销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使用标志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核准--发放使用登记证 依据《关于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加快数据清洗工作的补充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28号)文件规定,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各项业务必须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登记、设备注销停用、设备启用相关业务的相关指引如下: 一、首先要登入“特种设务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有三种如下方法:

 1.直接在浏览器输入以下网址(只能使用谷歌和360浏览器): http://60.173.251.25:28088/stj-public/index ;2.通过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打开任何一条特种设备办事服务,点击在线办理后即可自动跳转以上系统地址;3.直接百度搜索“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进入官网后下拉网面,点击划红框地方进入以上系统。

二、账号注册:公共服务平台不提供账号注册功能,首次登录一律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账号,如无账号请点击安徽政务网注册法人账号。注:设备属于单位的,必须使用单位法人账号;个人账号不能用于办理单位业务。注册方法请查看操作手册。

三、网上办理详细流程、注意事项、填写内容等,请点击面网右侧的操作手册。

四、操作手册打开后页面如下,有视频,非常详尽,请务必认真查看!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告知:当场办理

使用登记:15个工作日(50台以上20个工作日)(需要对设备现场进行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十、联系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08-2017)

 

7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条件

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三、所需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使用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工程总承包单位设备科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合肥市包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材料符合性,一次性告知不合格项,合格当场办理使用登记。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27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6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76.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条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三、所需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使用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208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27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63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农   林   生   态 77.城市园林绿化损绿毁绿举报受理

一、办理依据

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绿化损毁的,应当及时组织补种、补植。

2.《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186号政府令)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二、办理条件

发现损绿毁绿行为并举报的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记录:受理来电、来信以及报送材料的信息;

2.接办:根据反映的行为发生的区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知所在辖区的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里反馈办理结果;

3.回复:将相关办理结果回复来电、来信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621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绿化管理处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全年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42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2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包河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78.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第三条:参展单位及带队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于12月18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十六、有关要求:注重节俭办会。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杜绝形式主义,充分体现节俭、务实办会,最大程度降低办会成本,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使本届农交会办出新意、办出新风,办成明快、简朴、热烈的盛会。体现展会效能。要突破传统的办展思维模式,创新工作手段,加快信息化在筹备工作中的应用。创新展示展销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引企,强化要素对接,保护知识产权,巩固和扩大交易会成果,确保本届交易会取得明显实效。     

二、办理条件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三、所需材料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进货凭证、部级获奖证书以及“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2.所有参展销售产品检测报告。重点展示和销售我市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

3.经销食品的企业及个人,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检疫合格证或商品检疫证明及健康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按照企业自愿,向区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2.根据文件分配展位情况,由区农林水务局向市农委推荐。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附属楼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622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农林水务局农业农村科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文件通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329、0551-6335791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33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

 

7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推荐

一、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三、所需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3.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

4.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

5.《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6.《产品检验报告》

7.《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8.合作社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还要求提交的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品种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区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2.受理:区农林水务局收到申请,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

3.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认定资格。

五、办理地点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服务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82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82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80.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

三、所需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承办: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文件要求实施审查

3.办结:市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82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83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1.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

三、所需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申请。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统一监制,区政务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号农林水务类综合窗口、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附属楼3楼309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5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8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2.水环境治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

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3月18日第七期会议纪要)及合肥市包河区“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促进我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办理条件

水质不达标的沿河排口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不定期对沿河排水设施进行巡查,制定维护管理计划,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营;

2、发现排水设施损坏或存在污水汇入河道时,通知市排水办或街镇进行排查维修整治。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南二环36号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联系电话

0551-6371192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71192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市政工程分类分级管养指导意见》其他市政排水项目(含水环境治理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开发区)负责管养。

 

8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三、所需材料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四、办理流程

收取审批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现场审批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环保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04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9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融   资   发   展

 

8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办理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企业在本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三、所需材料

1.备案请示(电子,彩色扫描)

注:备案请示需项目所属辖区街镇或管委会盖章后再扫描上传

2.项目简介(电子,彩色扫描)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3.其它资料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与信息真实合法性承诺(电子,彩色扫描)

注:直接下载申报网页中的模板

(2)依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权属材料(土地或房屋)。(电子,扫描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后盖章扫描,注册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账号,进入“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首页选择“备案类项目”进行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提交,无需再纸质报送。

四、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无需去现场提交材料),窗口前台线上初审

2、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窗口前台线上受理、登记;

3、窗口后台线上复核,并报科室及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4、签批后,由窗口后台系统出备案表,项目单位线上自行下载打印(无需来现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2楼B05、B06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发改委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5.区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

一、办理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在本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所需材料

1.立项请示 (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5)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7)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9)结论。

3.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后盖章报送窗口,同时注册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账号,进入“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首页选择“审批类项目”网页进行申报、提交

四、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窗口前台受理、登记;

2、后台对申请材料复核,报科室及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3、签批后,由窗口后台发文。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2楼B05、B06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发改委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8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办理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在本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并且已经完成了立项审批和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三、所需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请示(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文本(原件)

3.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相关用地材料(复印件)

4.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复印件)  或 能耗承诺(原件)

6.原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后盖章报送窗口。

四、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窗口前台受理、登记;

2、后台对申请材料审核、报科室及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3、签批后,由窗口后台发文。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2楼B05、B06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发改委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87.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办理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三、所需材料

特别提示:办理相关业务,请先网上预约取号,取号方法:点击我局公众号下方“互动交流”栏查看“网上预约”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3、质权合同(载明出资额,担保额);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四、办理流程

柜台递交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核准-发放通知书 (许可期限: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一楼档案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柜台递交材料: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88.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三)服务事项 1.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十四)服务事项2.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二、办理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三、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5、206室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51-63358908  0551-63358913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890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

 

 

89.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

二、办理条件

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1.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直接隶属于省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直接受理周边省份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营运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等。

3.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银行不低于20亿元,保险公司不低于10亿元,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5亿元。

三、所需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纸质(原件3份)

2、《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

3、金融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审核后出具审批材料

4.办结:对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资料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802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0.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财金〔2019〕126号)、关于《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皖财金便函〔2020〕2号)。

2.(1)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由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12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28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省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 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首次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不再予以奖励。《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做相应修订(附件1)。(3)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的所在市、县(区)财政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财政统筹有关资金按照市、县(区)实际奖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力补助。

二、办理条件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2.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所需材料

1.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拟募集资金等);(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5)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2.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集资金等);(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和(5)两项材料;(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3.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4.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实际发债金额等);(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有关文件(复印件);(6)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802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1.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机关(市场监管所)提出异常移出申请。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住所(经营场所)迁移,发生登记机关变更,统一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机关(市场监管所)办理移出。

三、所需材料

(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自主创新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附件2);

(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非企业申报人不用填写)(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复印件;

(6)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7)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8)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9)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

(10)银行承诺书(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担保机构承诺书(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担保机构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取得的担保,并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核: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审核后出具审批材料

4.办结:对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资料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十、联系电话

市场规范管理科,63358912

十一、监督电话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21〕79号)第7条(3)款

 

附件1

 

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企事业单位填写)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郑重承诺:

一、申报   年度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金项目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真实、准确、合规。

二、如申报成功,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不得迁离包河区,若发生迁离,在迁离前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奖补资金。

四、积极配合政策资金绩效评价和相关检查工作。

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愿意接受包河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名称

 

申请政策条款(第几条第几款)*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

法人代表: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人地址

 

统计关系所在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无重复申请资助。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账户

/账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申请补助

金额*

元(¥)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序号

填报信息项名称

填报说明

 

填报内容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主管部门填写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主管部门填写

企业必填

主管部门填写

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企业必填

1

项目支持年度

指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年度

XX年

2*

企业(单位)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机构名称

 

3*

单位类别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单选)

其他组织机构

 

4*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15位)

 

5

组织机构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不含横线,9位)

 

6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的税字号

 

7*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企业填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填报自然人姓名

 

8*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9*

项目联系人手机号码

指联系人手机号码

 

10

专项资金名称

指涉企专项资金的名称

包河区自主创新政策奖补兑现

11

申报项目名称

指申报项目的名称(具体申请的奖补名称)

 

12

项目建设地点

指项目建设地

 

13

项目所属产业

本项目所属产业名称

 

14

项目报审级次

指项目报送审核级次

包河区

15

项目合作单位

项目合作的单位名称

 

16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17

项目申请金额(万元)

主管部门项目初审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持的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18

项目建设开始日期

日期格式为YYYY-MM-DD

 

19

项目建设结束日期

日期格式为YYYY-MM-DD

 

20

贷款卡号

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编号

 

21

项目贷款金额(万元)

建设项目贷款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22

项目贷款银行

建设项目贷款银行名称

 

23

项目简述

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的目标、主要内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最多300字)

 

24

备注

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最多100字)

 

 

 

创   新   扶   持 92.安徽省科技政策咨询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受理咨询。

第二步根据省科技政策及实施细则进行答复。

第三步如遇到难以说明的请咨询人直接咨询省厅。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网上办理二维码

93.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平台与人才专项申报书(省院士工作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送至包河区政府南楼201。

第二步区科技局审核申请人资质及材料完整。

第三步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5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2021年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申报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4.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办理条件

符合通知要求

三、所需材料

任务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

第二步通知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步市科学技术局业务科室受理初审申请材料。

第四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试点企业名单。

第五步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联合出具推荐函。

第六步材料报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5.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二、办理条件

已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所需材料

申报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

第二步通知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材料报送至包河区政府南楼201。

第三步区科技局初审材料完整性。

第四步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一、办理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2〕94号):“各市科技局会同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二、办理条件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局对照文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201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依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97.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二、办理条件

符合省科技厅当年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局对照文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202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依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5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98.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及名单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二、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部当年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局对照文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201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依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99.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及名录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二、办理条件

符合省科技厅当年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局对照文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201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依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12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100.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一、办理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请示(原件)

2.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报告文本(原件)

3.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相关用地材料(复印件)

4.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复印件)  或 能耗承诺(原件)

6.原立项批复、可研批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后盖章报送窗口。

四、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窗口前台受理、登记;

2、后台对申请材料审核、报科室及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3、签批后,由窗口后台发文。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2楼B05、B06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发改委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0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申报(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办理条件

需是农业产业化企业

三、所需材料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文件、申报材料文本

四、办理流程

1.受理2.承办3.办结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务局窗口、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62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91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3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102.创业补贴申领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2.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4.培训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67667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240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83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3.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项目实施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2018〕89号):第九章第二条,按照“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的管理原则,实行线下、线上同步推进,线下统一按照“窗口集中受理、执行部门初审、部门联合会审、涉企系统录入、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线上纳入区政府权力运行平台流转。

2.《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2018〕89号):第九章第三条,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订、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条款,并设定预期绩效目标。在区政府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后,区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指导单位和个人申报,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办理条件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且所提交材料符合要求。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以当年指南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1.将政策兑现指南报区政务管理局统一发布;

2.接收政务中心窗口移交的申报材料;

3.初审,并组织参加会审;

4.区政府审核批准、公示;

5.根据区政府批准实施资金兑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201和202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21;0551-63357357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542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补充申报2020年度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工作的通知》

 

104.安徽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 )第四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2.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

二、办理条件

参照《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 )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包河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组织企业申报,初审材料,提出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5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按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05.合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17〕523号)第一章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2.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

二、办理条件

参照《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17〕523号)

三、所需材料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包河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组织企业申报,初审材料,提出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5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按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06.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文件。

二、办理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所需材料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其他有关情况

四、办理流程

包河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组织企业申报,初审材料,提出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5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及时发布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07.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一、办理依据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

二、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三、所需材料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接到通知后相关服务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区经信局根据申报材料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5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按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63357348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108.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意见》(皖政〔2019〕20号)中规定:三、促进信息消费普及:(二)增强信息消费现场体验。推进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和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县(市、区)建设,组织开展“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加强示范市、县(市、区)的经验推广,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开展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创建工作,支持市、县(市、区)建设综合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平台,通过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三)加强信息消费宣传推广。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会议、展览会、交流会,推动信息消费优秀产品供需双方推介对接,加快信息消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宣传、推广和普及,组织开展大型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积极争创国家级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评选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组织开展市级行业信息消费产品评选,通过互联网新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发展氛围,开展“信息消费日”、“信息消费县(市、区)行”等宣传活动,促进信息消费需求增长和环境优化,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加大信息消费知识和技能专题培训力度,各地每年应组织开展多种信息技能培训活动。

二、办理条件

(一)信息消费创新产品

1.面向智能制造、社会治理、民生生活、智慧家庭、在线教育、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智能穿戴等信息消费重点应用领域,研发完成的并上市销售的软件、智能硬件等。

2.申报产品必须是自主研发,同时在技术或模式创新上有突破,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数量限一件。

(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1.体验内容包括:

(1)消费体验类。综合智能办公、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等信息领域消费产品,通过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充分利用新零售等新模式,与品牌商、运营商、平台商、服务商、商业地产等多渠道开展合作,在闹市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共建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体验馆、广场、小镇等),引导消费者进行体验式消费。

(2)共享车间类。依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智能工厂、智慧车间、数字车间等载体,建设第三方共享车间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面向行业垂直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和消费者定制提出共享服务。

(3)众创空间类。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的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和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企业征信、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服务,积极发展探索线上线下孵化模式。

2.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宣传平台。一是中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须具备承担50人以上规模集中培训或演示环境;展示产品(功能)或提供服务种类不少于20项。二是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影视展示、产品体验、培训服务等需求。三是满足至少一件信息消费产品(软件或智能硬件)自主研发。

3.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演示以及实物展示体验等方式,通过人员讲解、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

4.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团队。体验消费类向市民免费开放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体验中心每季至少举办1次基于信息消费的培训、研讨会、交流会。

三、所需材料

1.信息消费创新产品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产品简介材料(对所申报产品的功能、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作简要介绍)、产品图片(2-3张,硬件产品提供实物外观图等,软件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功能界面、应用场景图单位简介等)、必备的附加材料(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等,申报产品投放市场证明材料如者销售合同主要页面),以上材料电子版提交时均须编辑在同一个文档里,相关证书可以为复印件。

2.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申报材料目录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情况、投资构成、主要业务、主要业绩、人员队伍等)及获得荣誉和政府扶持等情况、体验中心基本情况(建设过程、投资规模、运行模式、服务队伍、技术构成、技术优势、实现功能、应用实效等,附体验中心展示情况及活动现场图片2-3张)、相关应用的典型案例、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软件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等),以上材料电子版提交时均须编辑在同一个文档里,相关证书可以为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包河区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数据与产业发展科初审材料,提出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南楼420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数据与产业发展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市经信局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按时办理。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51-6335786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7349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意见》(皖政〔2019〕20号)

 

 

 

 

变   更   注   销 109.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办理条件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申请补领。

三、所需材料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声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0.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三、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换)发申请书

2.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单位名称和许可证号)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相关政策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网上办理二维码

 

11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股东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股东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董事会成员备案需另提交董事会决议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3.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条件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3.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决定)。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4.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除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机关(市场监管所)提出异常移出申请。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住所(经营场所)迁移,发生登记机关变更,统一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机关(市场监管所)办理移出。

三、所需材料

(1)未报年报被纳入经营异常的材料清单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2)

③补报企业年度报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附件3)

⑦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无法联系被纳入经营异常的材料清单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2)

③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注: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附件3)

⑦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2.信息核查;3作出决定;4.信息公示。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11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发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二、办理条件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艺表演团体

三、所需材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2、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6.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二、办理条件

经批准获得的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登报挂失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11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办理条件

经批准获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118.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经批准获得的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登报挂失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119.《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办理条件

经批准获得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投资建设文化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河区文旅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4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68708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12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合肥市包河区卫健委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遗失或损坏

三、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登报遗失声明。

四、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制证(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区政府南楼522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410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406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1.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办理条件

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三、所需材料

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确定受理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决定: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结:制作相关证照(件)或批文予以办结。

4.送达:将证照(件)或批文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2号卫健委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139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31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122.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办理条件

符合遗失、损坏补(换)发条件的食品摊贩;  

三、所需材料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1份;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各1份;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审核并发放新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五、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承办机构:1.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龙图路与屏山路交口南100米紫竹苑小区c3商-12  

服务方式:0551-63643959

2.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内

服务方式:0551-63643251

3.包公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宁国路与靶场路交口青年新苑3号楼2楼

服务方式:0551-64666116

4.同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水阳江路1号同安街道办事处2楼

服务方式:0551-63469315

5.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北京路与前园路交口向南100米三楼

服务方式:0551-63469611

6.包河经开区(骆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花园大道与天津路交口西北角包河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17楼

服务方式:0551-63355761

7.义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迎淮路与广东路交口滨湖润园综合楼七楼

服务方式:0551-63358055

8.烟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滨湖新区云谷路与云南路交口滨湖竹园商业B3楼5楼   

服务方式:0551-63351753

9.滨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滨湖新区天山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C幢2楼      

服务方式:0551-62981315

10.大圩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泰山路金葡萄家园小区B区东大门S4号楼4楼                         

服务方式:0551-63358506

11.方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万泉河路交口东南角滨湖创业大厦2楼方兴综合管理中心  

服务方式:0551-63361602

12.万年埠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滨湖新区贵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西南侧未来塔B座301         

服务方式:0551-63358209

13.望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龙龙川路与包河大道交口望湖嘉苑21栋1单元1楼      

服务方式:0551-63630236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承办机构

包河区各街镇、大社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件

九、监督电话

0551-63358907

十、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十六条

 

123.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办理条件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三、所需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6.营业执照,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2.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小餐饮公示卡。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大厅综合窗口。地址:宿松路与太湖路交口科苑新村15栋三层B写字楼、滨湖新区天山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心等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8915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8907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二、办理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三、所需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

5.前置审批文件

6.变更名称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7.变更地址的,提供住所证明(住所登记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6.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     1、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按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2、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告报纸或截图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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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住所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身份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四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

2、需经批准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批准或许可。

三、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名称的需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3.变更住所的,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4.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五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债权债务和税务清理完结。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经批准。

三、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4.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注: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

三、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非“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非“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提供)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

十一、网上办理二维码

132.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4.办结:准予注销的制发送达注销通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将注销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

十一、网上办理二维码

 

13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4.变更名称的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5.变更地址的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同安街道: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号同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75741

望湖街道: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望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2187143

义城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原南徐小学)义城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2560

烟墩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和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350510

包公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18号包公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4667936

常青街道: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龙图路与关麓路交口东南角龙图路917号信达邻里坊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506155 

万年埠街道: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华山路交口万年埠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3811752、0551-65308346

芜湖路街道: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46号芜湖路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692921

方兴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与紫云路交口向北200米方兴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355139

滨湖世纪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天山支路与长沙路交口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咨询电话:0551-62968216

大圩镇: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路与泰山路交口S4号楼大圩镇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8106710

淝河镇: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太平湖路888号淝河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1-64843555

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551-63711917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决议

3.章程或修正案

4.变更住所的提供住所承诺书

5.变更出资额的,提供出资清单

6.变更名称的提供《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7.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三、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解散决议

3.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债权人公告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和名单

7.清税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4.合伙协议或修正案

5.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清税证明

4.营业执照

5.债权人公告

6.合伙企业做出注销的决定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39.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0.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清税证明

4.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

3.办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办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

三、所需材料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办理条件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三、所需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制作好相关证书,通知申请人前来拿取。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6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办理条件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三、所需材料

变更申请书;变更注册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办理条件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注销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二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进行注销公告。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548,0551-63357904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5.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办理条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三、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注销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注销备案证明,制作注销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公告并送达。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63357904,0551-63357548

十一、监督电话

0551-63357115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4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

特别提示:办理相关业务,请先网上预约取号,取号方法:点击我局公众号下方“互动交流”栏查看“网上预约”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四、办理流程

柜台递交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核准-发放通知书 (许可期限: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一楼档案室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柜台递交材料: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0551-63357629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1775658533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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