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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1】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 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 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 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2】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 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 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相关文章: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11-25 合同法案例论文09-07 财务分析报告案例06-09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案例分析10-16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07-06 审计案例分析课程论文03-15 案例分析开题报告格式11-16 2016财务分析报告案例09-17 季度财务分析报告案例11-02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分析论文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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