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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也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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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律师关于本文案例检索所用关键词:全文“代通知金的情形”+全文“提前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孙某(孙某为化名,下同)

被告:甲公司(甲公司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操作工。双方签订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5月7日,被告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一份,载明:“您好,孙某先生。甲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将在2020年5月8日到期。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决定,将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正式以书面通知您办理相关离职交接及手续。公司将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470.3元。1.您的工资结算截至2020年5月8日,社保及公积金将在2020年5月30日停止缴纳;2.以上费用将在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6月5日工资发放日正常发放。”被告在通知书尾部加盖公司公章,原告在通知书尾部回执人处签字。双方终止上述劳动合同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18470.3元。

       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一个月待通知费6156元(原告明确其含义为:被告未在2020年5月8日之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故原告要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被告答辩意见】

        甲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8日到期,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按规定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原告已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意被告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和补偿金额等事项,被告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被告系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原告主张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劳动争议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类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个人的建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刘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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