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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5: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网签备案

(一)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出租房屋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即时通过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二)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三)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二、出租房屋规定及要求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三、关于房源核验状态的说明

(一)房源核验通过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及网签合同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和网签系统数据进行比对,一致的为“房源核验通过”。

(二)房源核验异常

原因: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信息匹配不到、不一致或证书编号已失效。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信息匹配不到、不一致或证书编号已失效,此类情况会显示为“房源核验异常”。

如有上述情况的,请您核查填报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录入的房屋权属证明类别及编号是否完整、准确(示例:房屋权属证明类别: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编号:京(20**)不动产权第***号或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如类别选择错误或产权证编号信息不完整或填写错误,会导致核验异常。

如房产证中出现“成本价”、“标准价”等字样,请与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查询后再行备案。

(2)对于2008年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提交备案申请后,若系统提示房源核验异常,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先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信息或办理房产信息补录业务后,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3)如提示证书编号已失效,请与产权人核实或请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信息查询。

2.拆迁安置协议、宅基地证明等系统无法核验,不影响您后续业务办理。如涉及公共服务赋权,需在合同备案后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

(三)其他注意事项说明

(1)为不影响您办理房源发布、租赁网签(备案)业务,可通过承诺房源信息真实、有效性先行办理上述业务。系统将留存承诺信息备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我们将对您发布信息、备案信息等行为进行相关处置。

(2)租赁合同备案完成后,显示房源核验状态为“房源核验异常”,可能会影响积分落户、教育入学、提取公积金等后续公共服务的使用。建议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信息补录业务后,通过平台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以变更房源核验状态。

四、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六、合同内容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

(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八)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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