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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列完整,一字不差!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第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 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 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 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未强制要求填写「这是目前具体执行中一个大家心照不宣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当然一部分人的观点是需要填写齐全,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解读:这里的项目就是指向发票的基本内容」,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这种有争议的具体怎么做?参照文章开头的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局的解释为准绳,切勿生搬硬套,导致纳税风险。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不需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栏,无需填写。 同样是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发票,这里也可以佐证为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也可以默许不开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 其实实质上是这部分信息可能在目前税务电子底账信息采集上并非必须。 4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填写规则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第二点规定」 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 购买方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不需要填写(未设置填写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税控系统开出的,同时机动车发票涉及抵扣进项税,必须开具税号。 6 通用机打发票(联式) 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定的,而是开票软件自行设置的相关内容,所以哪怕是设置了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7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定的,而是开票软件自行设置的相关内容,所以哪怕是设置了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比如上面两张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打印的格式就不一样,虽然一份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的地方,一份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的地方。其实都可以不用填写。 8 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信息什么都不用填写。不解释,你看填写到哪里?所以定额发票为什么会缩小使用范围,因为太容易套用了。 9 客运发票 购买方信息什么都不用填写。不解释,压根没地方填! 10 通行费发票 现在很多通行费发票都改版了,也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后期据说还会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目前还没有」来开具。如果是通用机打发票,也就参照第七点的填写。 购买方信息什么都不用填写。不解释,你看填写到哪里? 11 出租车发票 不用填写,不解释那么多,票面本身没有,其次,你耽误了司机时间问题很严重! 12 门票 不用填写,不解释那么多,票面本身没有。 12 火车票 固定样式,不用填写! 铁路客票比较特殊。大家拿到的铁路客票粉票、铁路磁卡票蓝票。这些票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发票的特殊形式存在。 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发票或者说一类普通发票来进行税务处理。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13 冠名发票 此类发票差别就是冠名,其实质还是可分类为通用机打、通用定额,增值税电子普通等发票,所有是否需要你得看票面来进行判断。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14 飞机行程单 飞机行程单比较特殊。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发票的特殊形式存在,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发票或者说一类普通发票来进行税务处理。 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15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票面信息完整填写。 通用手工发票,基本很多地方都作废了哈,就不多说了,手工的,当然可以不写纳税人识别号。 延伸阅读 发票入账时,会计们要注意这些事儿!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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