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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主动撤回 再申请

2024-07-03 1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好:

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不再具有新颖性,但因为涉及到是否还可以要求优先权等情况,由于您的问题描述得不是十分详细,建议您直接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为: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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