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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单位函范文(八篇)

2024-07-12 06: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

中国人都知道,国务院有一类公文的机关代字称“国函”。从字面看,这类公文的文种应该是“函”。错了,实际情况是:“国函”类公文与文种“函”几乎没有任何关系。我把这种有点奇怪的现象称之为“‘国函’无‘函’”。

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公报网站,发文单位查“国务院”,发文时间“从19xx年1月到20xx年7月”,文件类别查“国函”,共查到相关公文482份,其中属国务院制发的“批复”有453份,占94%;国务院制发的“命令”19份,占4%:国务院制发的“通知”10份,占2%,“函”却一份也没有。

文件类别是“国函”,但却不见“函”的影子,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函的形式”与“函”的文种不是一对一的关系,实际上是两码事。国务院“国函”类公文的“函”不是指文种。而是指“函的形式”。

1 什么是“函的形式”

“函的形式”到底指什么,不少单位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搞不清楚,或是在执行上不甚了了。

“函的形式”源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20xx年8月24日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办法》”)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人的感觉是:只要是“函的形式”。就不算是“正式行文”。反之,如“正式行文”,就不应是“函的形式”。一时疑窦丛生。

为消除疑虑,确保《办法》的贯彻施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xx年1月1日就《办法》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以下称“《意见》”),对“函的形式”作出了专门的也是最权威的解释:“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据此可知,“函的形式”是指格式而言的。那什么是“信函格式”呢?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xx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格式》”)的规定,公文格式有公文的一般格式和公文的特定格式之分。公文的一般格式即在发文机关标识里面带有“文件”字样,《意见》称其为“文件格式”:公文的特定格式有三种,即信函式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其共同点是:发文机关标识里面都不带“文件”字样。被《意见》称为“信函格式”的,就是公文特定格式中的一种。“信函格式”具体的格式规范是: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

…… ……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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