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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AC”教你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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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IBAC这样的组织结构,就会将直觉分解成一个一个理性的模块,你的直觉就不再是直觉了,它已经上升到理性思考的层面。你会发现这个IBAC结构能满足我们之前所涉及的关于批判性写作的所有层面上的要求。首先,从I到C是一个问题的提出到解决的过程;其次,从B到C是一个推理论证的过程;那么IBAC组合起来又是一个表达的层面,满足写作的要求。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将你通过主题性阅读得到的素材以及文献综述制作过程中得到的思路进行分组,将I的信息放在一组;B的信息放在一组;A的信息放在一组;C的信息放在一组。你发现没?IBAC这种组织结构迫使你摆脱直觉,并且将你巨大的、混成一团的、你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海量信息放入不同抽屉里,严谨而又有序。

我们先以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来说明这种写作结构。

还以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有主体年龄要求。我们要证明张三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利用IBAC的结构怎么写呢?

I句:张三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

B句: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该句在我们法律界又被称为Rule句,主要是为了分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律规定其实就是这个论证的大前提。)

A句:本案中,身份证显示张三出生于1998年12月,已经年满22周岁。

C句:因此,张三符合故意杀人罪主体的要求。

在我们以反驳范文中的观点为例向大家展示如何利用IBAC组织结构展开正文的写作之前还需要提示大家几点:首先,IBAC是一个最小的论证单元(当然也可以嵌套另一个IBAC的论证结构),它每次只能完成一个观点的论证,形成一个论证单元。但是一篇论文里会有很多论点、分论点,这就意味着你需要经常使用 IBAC来论证你的观点体系中的每一个观点。所以,一篇文章会包含很多IBAC的论证结构。其次,IBAC很灵活,可以适用于立论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驳论的场合,但是驳论需要处理的技术细节就会多一些,比如围绕司法的性质这个问题,我们尝试用IBAC来组织驳论的写作,请将本部分的写作与上面的张三符合故意杀人罪主体要求的例子对比一下。

I句:一元论对于司法性质的认识是有局限的。(驳斥论点)

B句:一元论认为司法来源于国家权力,是三权分立理论中权力制衡的结果。这种观点忽略了司法的社会权力属性。(驳一元论的立论基础,立二元论的理论基础)

A句:(继续为二元论的理论基础提供小前提、理由和依据)

A1司法最开始是作为一项社会权力出现和存在的。

A2虽然现在国家权力壮大,但司法的社会属性并未丧失。

A3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国家。

C句:在我国,司法不应仅仅是一种国家权力,而应当兼具社会权力属性。(立住自己的观点)

在这儿,我们看到了一个清晰的IBAC结构,如上所述,这是一个利用IBAC进行驳论的例子,I句直接写明驳斥的是什么,B句依旧是要写理论基础句,只不过要从被驳斥的观点的理论基础过渡到要立论的理论基础句。这两句的处理稍微有一点难,与上文张三符合故意杀人罪主体要求的例子相比略微复杂一些,A句还是一样,继续为B句中确立的立论的理论基础提供小前提、理由和依据。最后才能指向结论——一元论对于司法性质的理解是片面的,并不能完整全面地揭示司法性质,司法应当兼具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双重属性。

我们再以第二个问题——司法的功能为例继续呈现IBAC的写作方式是如何帮我们展开论证的,这部分仍然是驳论,请同学们继续体会和比较。

I句:一元论对于司法功能的理解是片面的。(驳斥论点)

B句:一元论认为司法的功能主要是裁判权,合法性是其主要特征;这种观点忽略了司法与社会的互动。(驳一元论的立论基础,立二元论的理论基础)

A句:(继续为二元论的理论基础提供小前提、理由和依据)

A1司法是以纠纷存在为前提的,司法依赖于社会力量。

A2司法是公民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

A3司法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性都很高。

C句:司法的功能不仅在裁判权,还包含社会服务。(立住自己的观点)

我们再以最后一个问题——司法追求的效果为例展开IBAC的写作,这部分仍然是驳论,仍需同学们体会和比较。

I句:一元论对于司法效果的认识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驳斥论点)

B句:一元论认为司法只要达到法律效果即可,这种观点忽略了社会效果对于司法的影响。(继续为二元论的理论基础提供小前提、理由和依据)

A句:(继续为二元论的理论基础提供小前提、理由和依据)

A1司法知识来源于社会认知,不能随意确定司法标准。

A2司法的最终合理性来源于民众认可,必须考虑常识、常理和常情。

A3法律赋予了法官调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权利。

C句:司法的效果不能只停留在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顾社会效果,应当实现两者的均衡。(立住自己的观点)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对范文作者观点的反驳,我们围绕三个问题点:一元论对司法性质认识的局限性;一元论对司法功能理解的片面性;一元论对司法效果认识的不充分性,然后采用IBAC的写作结构展开写作。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IBAC的组织结构是比较“干”的,它并不排斥你为了连接上下几个部分、几个段落,几句话而补充一些“湿”的部分。这样一篇有血有肉、比较丰满、连接顺滑、表达流畅的文章可能就要呼之欲出了。

IBAC是一种基础组织结构,对新手写作具有很强的固定思路、固定写作习惯的作用,能够锻炼大脑思维,但是当你熟练了之后,你可以对IBAC加以调整,可以让IBAC为你服务,但是前提是你能驾驭它,然后才能让它变化成多种形式为你服务。

本文摘自《批判性思维与写作》第275页-第283页

编辑荐书

《批判性思维与写作》

田洪鋆 著

田洪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省级项目10余项。运营写作与学术指导类公众号:女教授跟生活的死磕。

编 辑丨 吴佩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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