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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因出生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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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

2016

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

资料《国际法之因出生取得国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

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

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

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

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

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

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

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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