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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市科级以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思考

2024-07-10 14: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县级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类管理。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市委管理,整个选拔任用过程严格遵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矛盾较少。科级以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则由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政法委等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部门尺度把握不一,且科级以下干部每年调整面广、涉及人数多,选拔任用过程中时常引起干部不满。因此,做好科级以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重要保证。建立科学、有效、约束力强的科级以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科前期对部分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科级以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调研,座谈走访部分干部职工,发现在科级以下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深刻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积极探讨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拔任用干部民主不够广泛

  一是推荐不够民主。有些单位组工干部往往认为每天和干部职工生活在一起,每一名干部的表现都了如指掌,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麻烦,省略这一程序,不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验,按照平时的印象拟定干部调整方案,其结果会导致干部选拔和使用过程中的选人不公、用人不准、难以服众的现象,挫伤了干群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察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广泛。干部考察座谈对象覆盖范围窄,往往都是本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代表,缺少熟悉考察对象的服务对象代表,另外考察对象“社交圈”和“生活圈”知情者很难进入谈话范围。三是讨论决定干部时不够民主。有的单位组织部门介绍班子调整方案、干部考察情况时三言二语,与会者不了解详细情况,难以议深议透;有的党委成员只对自己分管的干部提出意见,对其他干部一般不表态或不提反对意见;有的党委班子没有形成广泛讨论的氛围,往往“一把手’表态就是党委会议的最终意见。

  2.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不够明确

  一是标准缺乏针对性。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干部往往使用同一套标准,缺乏针对不同职位的考核指标体系,因而不能对干部的“职位”特征、个性特征进行准确“画像”,导致干部考察材料大同小异,“千人一面”。二是标准不够具体。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考察要素,缺乏科学界定.尤其是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标准过于原则,考核结果定性内容多,定量标准少,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3.选拔任用干部程序不够到位

  一是考察准备阶段。考察组成员不精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考核目的与要求不太了解,没有制定详细周密的考察方案。二是考察实施阶段。一般单位只注重讨论决定环节,忽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重要环节,导致考察过程简化,考察结果失真。三是未能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任用干部。虽然平时一些文件中提出将干部个人某些工作完成情况当做选拔任用重要依据,但目前干部提拔任用与考核结果运用往往为“两张皮”,考核结果没有发挥应有价值。

  4.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清

  一是监督主体的责任不明确。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很难分清楚责任出在哪个环节和哪个责任主体身上,到最后往往“谁都有责任又谁都没有责任”,板子很难打到某个具体责任人头上。二是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戒措施和办法不够具体,选人用人的权力和责任未能实现完全统一。比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工人事科长(组织委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各应负哪些具体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

  5.对一些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软弱无力

  一是动议任用干部会议权力过于集中。往往“一把手”很容易作出临时动议干部的决定、凭个人好恶、亲疏用人,搞小圈圈。二是决定任用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单位“一把手” “一言堂”和“家长制”时常出现,很多单位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要负责人的自身素质,只能寄希望于其好自为之,在党内监督中人为地存在“禁区”。三是规范“一把手”选人用人制度滞后。往往“一把手”个人不愿接受监督、上级组织疏于监督、同级和下级不敢监督、群众难以监督等,影响和阻碍了监督、制约力度。

  6.干部监督管理乏力

  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目前,有些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刚性规定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流于形式,导致约束力不强。二是监督力量薄弱。干部监督人员配置少,日常事务多,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各种日常事务性工作,难以有时间对庞大的干部队伍进行监督。另外,群众参与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各单位主职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理解干部监督工作,认为自己的干部自己说了算,干部监督是多此一举,故意找茬,不配合干部监督工作,造成干部监督难以落实到位。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身为领导,受党教育多年,政治上成熟,不需要被监督,存在不必接受监督的心理,或者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有损领导形象,产生抵触心理。二是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干部监督是组织、纪检等部门的事,存在与己无关心理。三是监督职能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干部监督工作者也有思想顾虑,认为自己在岗位是监督,离开岗位也会被监督,怕“穿小鞋”,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四是干部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没有主动对管理的科级以下中层干部任用进行有效管理,上报的就备案管理,没有上报的任其自由,不主动去管理,也没有相关制约措施,造成备案与不备案一个样,因此,有些单位为了干部任用简单快捷,就简化程序,单位直接选拔任用干部。

  2.监督职责不明晰

  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内容不具体,对责任人的约束力不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依据不足。比如,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哪些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哪些由纪检等执法执纪部门来完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各种监督力量未能形成合力。

  3.监督手段单一

  一是查处手段单一。组织部门仅局限于发文件、建制度,在查处中只能通过谈话、查阅资料获取证据,不像执法执纪部门有办案的硬性措施和办法。尤其在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监督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手段。二是获取干部监督的信息渠道单一。组织部门虽然通过聘请干部监督督查员,开通群众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主要依靠干部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总体来说信息渠道不够宽广、畅通,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三是干部监督技术保障不足。除了对外宣传不够等原因外,技术保障上也有难点。虽然设置了举报电话,但是很难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收集的信息登记主要靠相关部门上报,信息反馈渠道也不畅,影响了工作效率。

  4.有关查处规定笼统

  一是很多干部监督规定缺乏权威性、操作性较强的查处细则,不易查处。有的制度只规定了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哪些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哪些问题给予纪律处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制度很难落到实处。二是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适用于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但是不少监督制度的条款原则性强,线条较粗,执行的标准不够明确,几乎都是“不能”、“不许”、“必须”等禁止性规范条款,缺乏具体的质和量的描述性标准,弹性较大,执行起来难以把握,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发生。有的制度规定讲宏观问题多,讲微观问题少;讲监督干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较多,讲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少,使监督工作缺乏可操作性。

  5.群众“四权”落实不到位

  从落实“知情权”来看,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较窄;从落实“参与权”来看,群众参与的广度还需进一步拓宽;从落实“选择权”来看,一些地方和单位仍未完全跳出“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圈子;从落实“监督权”来看,由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有限,监督权还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一是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一些干部群众仍然停留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草民”观念中,缺乏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观念陈旧。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干部管理高度集中、干部任免神秘化和习惯于“领导定干部、组织派干部”的思维定势,缺乏民主意识,存在落实“四权”后怕失权、失位、失票、失利的不良心态,没有树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注意群众公论的观念。三是组织人事干部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存在“惟上是从,对下抹平”的做法,还没有牢固树立“为群众选干部”,“在群众中选干部”,“让群众参与选干部”,“考察和举荐群众公认的干部”等观念。

  6.制度体系不健全

  一是干部监督网络体系没有形成。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虽然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制度,但各种干部监督制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监督网络体系,总体上看,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还未完全形成。二是现有的一些制度在细节和操作环节上不科学、规范、具体等。一些制度原则要求多,具体惩戒措施少,或者是重实体,轻程序,存在比较大的弹性空间,缺乏可操作性。如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对用人决策失误如何合理认定责任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三、解决途径探讨

  1.坚持科学方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1)建立畅通的荐举通道,健全荐举机制。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口,防止错用人,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而把好入口关的第一步就是把好荐举关,建立良好的荐举通道。首先扩大荐举范围,采用自荐、个别推荐、群众举荐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干部纳入考察范围,扩大干部选拔的视野。其次,平等对待各类荐举人的举荐,不受荐举人职位高低的影响,杜绝重视领导举荐,轻视群众举荐的现象。在组织部门内单独设立荐举机构,将受理荐举的部门与考察部门分开。接受荐举后,以统一的格式向考察部门移交荐举材料,杜绝夹杂自己的意见。再次,建立荐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的荐举行为,要追究责任。荐举机构详细记录荐举人的情况,将其呈报于纪检部门,便于以后对荐举人责任进行认定。

  (2)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干部考评指标体系,完善测评机制。首先细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考评标准,力求考核指标符合实际,准确反映干部的品行、才能和工作绩效,使对干部的评价真实、全面、客观。其次,改进考察方法,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全面、科学、准确。克服简单化、公式化的倾向,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全面进行考察,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对干部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考虑客观环境、条件及原有基础等因素。再次,量化测评的权重系数,科学对待测评结果,重视对考察对象较熟悉的人的意见。

  (3)规范决策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研决机制。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决策制度,凡没有经过讨论或讨论时多数成员不同意提拔的不任命。对重要岗位干部的任免,必须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党委会决定,防止和克服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也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保证对参加议决人员的监督。建立群众议事机构,在党委会研决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作为党委决策的参考。

  (4)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后备干部培养考察公示制度,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等,明确各项制度的适应范围和方式。如:哪些岗位适合竞争上岗;各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在本部门内应相对固定;参加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和人数应明确等。

  2.建立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1)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切实做到科级以下中层干部的任用都要有规范的提名程序,凡是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提名的过程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参加提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切实克服一些领导干部口头推荐、私下打招呼、无明确记录的不良现象。

  (2)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事实依据,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

  (3)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要实行强制性的惩罚制度。对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失察现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党纪党规追究责任。

  (4)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定期召开由单位干部职工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对选拔干部的反映。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防范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3.密切协作,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

  (1)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的干部监督主体,执法执纪、审计、信访监督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相互联系,疏通信息渠道,互通监督信息,共同研究对策,各自抓好落实,从而使组织部门监督和其它各种监督协同一致。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齐抓并举,预防性监督和惩治性工作并举,实现干部自律和组织监督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切实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

  (2)健全制度,突出重点。首先,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使各级干部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干部谈话制、诫勉制、函询回复制、廉政监督制、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建设,约束和教育干部。其次,要突出重点,抓好重要岗位、掌握人财物等经济大权的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患于未然。要在对干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督对象、重要教育对象、重点培养对象,研究制定强化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现象,将监督、教育与培养融为一体,使党政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干部,能够在一个受到纪律约束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3)发扬民主,全程监督。干部来源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所以群众最有发言权。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让他们参与培养、教育、考察考核、日常管理全过程,让领导干部的“八小时”内外都处于监督之中。要求监督员定期反馈意见,时时督促提醒领导干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对长期受到批评而不思改正的干部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他们进一步腐化变质。

  (4)惩教结合,标本兼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教育是基础。要充分发挥教育在勤政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教育工作做得好,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高了,能够按照党的原则和要求办事,很多问题就可以避免。因此,加大干部教育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懂得立党为公,清政廉洁,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甘做人民的公仆,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增强抵御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要严肃党的纪律、干部纪律,对违反《条例》造成用人失误的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况采取组织措施分别予以撤职、免职、降职、改任等;对跑官、要官要批评教育,促使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他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中共湖北省广水市委组织部 周红梅 周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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