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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育儿假是多少天

2024-07-11 1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目前是鼓励性质,具体应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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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从2022年3月30日颁布之日起施行。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如企业不让休假,可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提到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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