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可不知的股权比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占股比例和公司决策权 全了!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可不知的股权比例

全了!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可不知的股权比例

2024-07-03 06: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51%:拥有相对控制权

51%:拥有相对控制权,占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和控制:比如制定董事会和高管的薪酬,以及股权激励等。

要点:

1、把握好“过半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括不包含50%,后两者包括50%,章程约定时需注意区分。

(三)34%:拥有一票否决权

34%:拥有一票否决权:占比大于三分之一,对于股东会的决策,有直接否决权。这是针对67%而相对设定的。

要点:所谓一票否决仅相对于生死存亡的多数决事项而言,对其他仅需过半数或半数以上通过的事项,无法一票否决。

二、公司股权比例特别须知

1、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要点: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的程序更复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要点:由于证监会对于关联企业及其董监高的交易行为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3、临时会议权——10%

【临时会议提议权,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相关法条:

①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② 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份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法第100条)

④ 股份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后,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

⑤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4、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认定关联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

相关法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67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74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76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上市或拟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的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5、3%以上——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 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要点: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的提案权

6、1%以上——代位诉讼权

代位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可以间接地调查和起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180日且持续1%以上股份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

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