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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南宁市居民用水价格有调整

2024-01-01 14: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从5月1日起调整南宁市城镇供水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阶梯水价不变,第三阶梯水价将从4.14元/立方米调整为5.59元/立方米;月用阶梯水量及家庭人口定员也有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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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1日起调整南宁市城镇供水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阶梯水价不变,第三阶梯水价将从4.14元/立方米调整为5.59元/立方米;月用阶梯水量及家庭人口定员也有相应调整。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2〕5号)。

  二、新旧政策对比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调整

  旧政策: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级差为第一阶梯的2倍。

  新政策: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级差为第一阶梯的3倍。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没有达到的市应及时调整到位”要求。

  (二)月用阶梯水量调整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要求。

  (三)家庭人口定员调整

  旧政策: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新政策:一户一表家庭人口每户定员人口为5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但不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要求。

  (四)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

  旧政策: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新政策: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第一阶梯价格1.05倍”要求。

  (五)对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

  旧政策: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措施,一是五保户用水价格为0.81元/m³;二是符合《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低保对象的用水价格按调整的85%执行。

  新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设置免费用水量(指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5立方米。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各市、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应设置适当免费用水量,每户每月不少于5立方米”要求。

  (六)特种用水纳入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旧政策: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非居民用水户。

  新政策:将特种用水也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

  调整依据:落实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有关“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求。

  附件:南发改价格〔2022〕5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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