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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03 1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答: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例》实施起一年内制定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条例》要求,规范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法制部门审查以及报市政府审定,制定了《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申报主体、报建手续和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政府部门职责,提高设施安装程序的可操作性,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提供指引。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依据。

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各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主体、报建手续、环评及消防等管理要求、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三、申报主体

答:《办法》明确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同时对共有用地申报主体也作了相应规定: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符合条件的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如何报建?

答:《办法》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建手续分两类处理:一是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二是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办理报建手续。

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环评及消防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环评方面,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有关规定,《办法》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停车场的车位总数在500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消防方面,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如何加强安全监管?

答:《办法》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还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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