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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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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财购〔2023〕36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审核程序

  各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特区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属于《特区采购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研究决策,并做好决策纪录留档备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深财购〔2022〕26号)第十条的规定,先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再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报批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二、规范公告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更新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格式模板,规范公告行为。

  三、其他事项

  (一)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采购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自2023年9月11日起,深圳市区两级采购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单一来源采购报批材料清单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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