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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综述

2024-04-13 1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行业协会的界定与分类

行业协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促进经济领域各类互益性活动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属于社会团体范畴,后者作为我国《民法通则》定义的四大法人,除包括行业协会外,还有学术性、专业性团体等。由于组织成长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我国各界对行业协会界定差别较大。从目的揭示论角度看,行业协会界定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行业内共同利益为导向。吴宗祥(2003)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业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1](P13)。二是以更广泛的社会与市场利益为导向。陈金罗(1997)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自愿依法组成,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团体[2](p127)。在我国具体到不同机构和部门,由于对行业协会强调重点不同,定义也存在差别。1997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称,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为,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一些地方的行政法规对行业协会也进行了不同界定,但也大都从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角度界定,如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2条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关于行业协会的分类,我国学者们也从多角度进行了研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93)是我国目前行业协会产业分类的主要划分依据。其中,按活动范围划分,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协会,余晖(200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地方性行业协会包括三类:由地方各级政府原待业主管理体制部门转制而来的半官半民性的行业协会;由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的地域性很强的行业协会;已经实行了“三跨”整合的行业协会[3](P18-20)。冷明权、张智勇(2004)则根据会员数目多少与支配性会员的有无,将行业协会分为三种类型,即小集团型行业协会、寡头型行业协会与大集团型行业协会,并分析了会员结构和政策游说功能之间的关系[4](P52)。由于国情原因,多数学者都从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如陈宪、徐中振(1999),余晖(2002),贾西津、沈恒超等(2004)从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角度并按行业协会生成途径进行不同分类,但基本上都是围绕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类型进行延伸与拓展。黎军(2006)也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为标准对行业协会进行分类研究可能更具科学性和价值,并分为三类,即官办协会、半官方协会和民办协会[5](P28-29)。王民(2007)则更为全面地对行业协会的分类进行了分析与总结,认为行业协会大致可按以下几种分类:一是按照经济关联性划分:业缘性组织、地缘性组织和身缘性组织;按照资金来源方式划分:官办协会与民间协会;按照组织功能划分:政策性协会、市场性协会和专业性协会;按照受益者划分:公益协会(广义协会)与互益协会(狭义协会);按照活动范围划分: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协会[6]。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职能研究,一直以来是行业协会研究领域的重点。随着行业协会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 后,行业协会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研究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展。国内学者关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多在总结国外的经验上联系中国实践进行分类。如陈宪、徐中振(1999)将行业协会划为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调解和制衡八大类[7](P20-30);康晓光(2001)认为行业协会的职能包括代表、沟通、协调、监督、公证、统计、研究和狭义的服务职能[8](P34);王民、刘培峰(2004)更为广泛地概述行业协会有16个职能,提出不同行业协会所发挥的职能各有所侧重,并指出其中维护权益、行业自律、公共服务、政策建议这4个职能是行业协会较为基本的职能[9](P187)。

当然,更多的学者从经济学领域合约和交易成本两个角度 分析了行业协会的功能或职能。首先是合约视角下行业协会的功能。余晖(2002)指出在法院和其他公共部门执法失效的情况下,合约主要依赖于私立秩序,而行业协会则是组织化的私立秩序,主要体现在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职能。其中信息提供包括:信息库功能;作为信誉评价中介和投诉甄别中介受托去调查违约投诉的真实性;利用相近专业化或外部资源,进行行业前景预测或提供信息服务。协调功能主要包括协调对外行动和实施内部惩罚[3](P9-11)。郑江淮(2004)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行业协会职能分为两种:一是将在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上的职能界定为合约性实施功能,二是将促进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上的职能界定为非合约性实施功能,同时指出行业协会的信息供给和协调活动实际上就是合约性实施功能[10]。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分析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刘斌、杨浩(2003)从交易规制结构———新古典契约角度,把行业协会看作一种新古典契约关系中间组织形式,职能核心在于协会内单个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的降低,具体包括:降低单个企业搜集市场信息的成本;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降低企业之间解决交易纠纷的成本;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降低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前的经营决策成本;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降低单个企业反倾销诉讼和应诉成本[11](P26)。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2004)也是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把行业协会职能分为服务和协调两大类[12](P18-31)。

鉴于我国国情,学者们更倾向于从协会与政府和企业的关 系及政府转变职能角度阐述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徐家良(2003)从企业和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双重赋权角度分析,认为行业协会权能包括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两种,其中企业赋权作为内部固有权能包括代表、维护和服务三大职能,而政府赋权主要以外部授权和委托职能为表征[13](P37)。汪洋(2003)则从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转移和企业需要角度阐述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认为行业协会应承担三类管理职能:政府不该管,但从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又需要有人管的事务,如行规行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政府需要管但单靠政府难以管到位或政府管理效率较低的事务,如行业统计调查;会员企业有需要,但单个企业难以做到或即使做到但又付出高额成本的事务,如行业性展销会或招商引资[1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尝试从法律角度探讨行业协会的职能。黎军(2002)首次从行政法角度着重探讨和分析了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行业组织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即代表协助政府推行或实施对公民的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代表社会成员以集体的名义参与、影响并监督政府活动[15](P.P. 80-81)。甫玉龙、黄凤兰(2006)从法律规范角度,探讨了行业协会应具备的三个职能。一是针对企业的服务职能,即最原始、首要的职能,权力来源通常由行业协会成员通过协会章程的形式予以授权即可;二是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权力来源只要有政府的授权委托即可开展工作;三是监督处罚权力,权力来源需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的程序规定[16](P63-65)。

当然,行业协会也可能出现一些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由 共谋和排他性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余晖(2002)等人指出,行业协会还掌握着惩罚性的协调能力,一旦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单边性的或区域性的垄断性的行业协会就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行为[3](P13)。虽说行业协会存在着可能的一些负效应,但从整体上来看,学术界已经对行业协会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观点达成共识,认为行业协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主体,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并在相关文件中得到体现,如国家经贸委赋予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上海市赋予行业协会的10项职能、温州市赋予行业协会的16项职能以及深圳市赋予行业协会的9项职能,都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与行业内部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内容。

三、行业协会的本质与生成途径

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的选择,学者多从解释行业协会本质 入手,从而对行业协会生成途径有不同看法。西方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行业协会本质是为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合约安排,以协会内部的监督、管理的成本代替企业间经常反复出现的谈判、签约以及履约的交易成本。余晖(2000)等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自律性行业组织的制度动力学原理:相对于法律制度等公序而言,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它的产生和运作有利于交易费用的节约,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动形成的个人关系或自愿加入组织化的团体,在长期交往中达成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3](P9)。王民、贾西津(2004)指出,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利益服务的主体,在本质上与企业的性质相同,也是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合约安排。减少交易成本是企业组成行业协会的唯一动 机[17](P71-75)。对此,有些学者却提出相反的意见。郑江淮(2004)认为行业协会从本质是行业成员放弃原先各自面临的市场治理结构,转向创造和分配租金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不是节约交易成本,因而行业协会通常是基于行业内非交易关系———同行企业之间横向关系的单边治理结构,而不是基于交易的一种双边治理结构。并指出,行业协会的产生和有效运作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收益[10]。

王晓明(2006)则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以浙江省为例,分 别用“需求分析”和“供给分析”揭示了行业协会的生发机制取决于政府与市场对其供给与需求的博弈。其中需求包括由以私有产权占主要份额的经济体,经济民营化以及民营经济对自我保护和发展的需求所形成的市场的客观需求(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基本的驱动力)和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间而联系的政府需求;供给也包括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供给的强弱又分别受市场成员的“选择性激励”和政府部分权力移交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比较[18](P86)。

具体到行业协会生成途径的表征,随着我国学者对行业协 会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研究成果也存在着发展、全面的态势。陈宪(1999)认为,按照企业的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体制外的乃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以期通过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体制内的乃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7](P2)。余晖等(2002)从经济学角度,在描述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行业组织的生发状况后,进一步提出,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行业协会除了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生成途径外,还有另外两种:一种是体制内外结合型,该类型既是在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是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的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是法律授权产生的行业协会,即通过立法途径产生或事后确认的行业协会[3](P20)。贾西津等(2004)则在认同行业协会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生成途径基础上,通过温州市烟具协会的个案调研,认为除了这两种模式之外,还存在政府引导扶持、民间组建运作的中间模式,并进一步细分中间型行业协会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行业内需求旺盛,需要政府通过引导就能自发组建并运作,对后期政府的扶持要求低,称之为“准市场内生模式”;另一种是业内需求不旺盛,政府出于促进行业发展的考虑,努力引发企业热情,推动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并在后期需要政府扶持一段时期[12](P115)。

四、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政会关系可以说是中国行业协会发展中面临最核心、最普遍,也是最困惑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育与发展行业协会成为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求,重新塑造和界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王颖等(1993)通过对萧山99家社团组织的调查认为,“官民二重性”是我国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的基本特性[19](P28)。康晓光(1999)认为,用“双重性”这一术语来从总体上界定中国社团的基本属性是恰如其分的。它意味着:社团的构成具有“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社团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社团往往要同时依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相应的社团也常常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资源[20]。于晓虹、李姿姿(2001)则通过对北京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实际运作中典型的官民二重性的个案调查,通过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认为官民二重性制度源起于协会成员自组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这一现实,两种成本之比划定了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动态变动的边界。通过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了政府、协会和协会成员之间的三方正和博弈状态[21](P95)。

一些学者对我国行业协会所体现出的“官民二重性”表示认可,认为政府选择相对于社会选择占明显优势,行业协会应更多扮演着政府助理或政府延伸机构的角色,而不仅仅是政府合作伙伴或是企业的维权和服务力量,从而指出行业协会应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金晓晨(2003)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身份塑造中不应“完全民办”,提出我国应建立“半官半民,以民为主”性质的行业协会[22](P90-94)。于海(2003)则从行业协会与社会中间结构的角度,阐明行业协会主要体现为“社会自治、社会中介、自律管理、社会权力”,认为行业协会构成了介于政府法律管理(宏观)与企业自主管理(微观)之间的一种群体的自律管理(中观)[23](P307-310)。因此,从某个意义上说,行业协会是介于官(政府)与民(企业)的中观组织,一定程度体现着“半官半民”的性质。

刘世洪、曹茂(2004)从中国政府当代属性角度分析并认为,中国政府是一个强势政府,强势政府的逻辑决定了政府职能转化不可能弱化它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行业协会“上传下达”的角色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只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工具[24](PP. 320-321)。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官民二重性”内在制约了行业协会结构性转换与社会合法性,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应提倡行业协会“自治性”。高尚全(2001)提倡,社会中介组织一定要发展成与政府从组织上相脱离、具有竞争性、开放性的组织,行业组织不应当“二政府”[25]。王民、刘培峰(2004)认为,行业协会变迁趋势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逐步放松,协会自治性逐渐增强,两者之间的合作加强。[9](P195)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行业协会的官民二重性究竟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性特征还是中国行业协会所特有的持久现象?

多数学者持有乐观的态度。王民、贾西津(2004)认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仍然占有着大量的资源,拥有较大的权威性,因而政府的角色日显重要。温州行业协会的历程充分体现出了一点:政府的力是一把双刃剑。但又提出,在政府明晰自己“何所为”和“何所不为”、“积极”而“有限”的定位的基础上,随着行业协会自身组织的健全,政府在组织与制度上逐渐退出,使行业自治组织承担起行业自治的作用,才是行业协会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模式实现的可行途径[17](P71-75)。

几乎所有的学者普遍认为,无论行业协会是“官”还是“民”,都需要与政府合作,参与社会与经济治理。康晓光(2001)认为,中国应该按照合作主义原则重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两者关系应该从“不平等—依附”向“平等—合作”转变,建立一种有效的“谈判—合作”机制[8](P. 36)。徐家良(2003)认为,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系,应是“授权—合作”关系。但在现阶段,协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去推动,并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它所体现的“授权—合作”关系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分权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在客观存在的相对集中基础上[13](P36)。吴宗祥(2005)则把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并列于政府组织的一种治理手段,两者是一种并行合作关系,倡“善治”,推行多元化协同治理模式。并将之概述为“看不见的手”、“市场+看得见的手”、“政府+第三只手”、“以行业协会等为主的非政府组织(NGO)”[26]。当然,也有学者提出更为发展性的观点。如丁元竹(2004)以香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为例指出,以往的“合作”关系正向转变为“合约”关系[27]。“伙伴关系”强调行业协会作为策划及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与政府共同合作探讨社会服务需求并作出规划。在“合约关系”形成后,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就变成了“购买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五、行业协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培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但相对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行业协会运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1·发展不平衡。行业协会发展呈现一种结构性的不平衡,具体表现为:一是布局不合理。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尤其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协会明显不足,同时,农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发育也不足[28](P12-13)。根据《上海行业协会名录》(2004)统计,现在的行业协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新兴行业,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强化城市国际竞争力要求的新兴行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行业协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9]。二是覆盖面过窄。具体表现为会员占全行业的比例以及非国有企业会员占会员的比例过低。余晖(2002)指出,这种过窄的覆盖面将会导致协会所掌握的企业和行业信息不充分以及紧缺的管理资源,从而使行业协会很难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集体性的协调活动[3](P54-55)。

2·地位不明确。行业协会地位不明确与定位不清晰导致政会关系不顺并影响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的发挥。余晖 (2002)认为,协会地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希望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辅助工具并通过部分转移政府职能,使自己对行业管理的权利得到“合法”延伸;另一方面,大多数行业协会也极愿意成为“二政府”,去组织和管理其会员企业,而忽视了它首先应代表企业的利益[30](P30)。朱英(2004)对此认同,认为行业协会定位不明确也同样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行业协会定位的不准确。一方面国家希望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辅助工具,同时希望行业协会作为行政机关的蓄水池;二是行业协会自身定位不明确[31](P457-462)。李国强(2004)则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的比较与讨论,重点分析了我国体制内行业协会定位存在的问题,认为体制内行业协会最大缺失在于,“政会不分”、“二政府”,融“经济组织”、“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为一体[32](P13)。

3·管理体制约束。一是双重管理体制的困惑。贾西津(2004)认为,双重管理体制是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滞后的关键因素。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的需求的实现设置了制度障碍[12](P7-8)。二是限制竞争的“一业一会”制度。井华(2005)指出,限制竞争的“一业一会”制度在协会成立上存在明显的“先发优势”,谁先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本行业的合法代表人,不再有其他竞争的存在。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协会养尊处优和不思进取的思想,不利于协会自身发展[33]。三是官办体制色彩浓厚。王名、贾西津(2004)认为,行业协会发展表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政府性,发展上形成不同程度的政府性或行政性特征,集中表现为三个层面: (1)合法地位和身份上,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的“合法”地位在依法注册之前就已获得; (2)组织行为和运作机制上,由于主要领导来自政府机构,自觉不自觉形成类同于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 (3)组织功能和社会角色上,协会往往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或政府委托职能[17](P72-73)。

4·法律环境缺失。我国行业协会缺乏专门法律,唯一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于各部委政策文件之中,有的规定还相互冲突。余晖等(2002)认为,尽管政府和民间都意识到在中国加入WTO后行业协会的特殊地位和重大现实意义,由于通过制定经济类社会法的时机似乎还不成熟,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依然是通过一部社团管理条例以及诸多党政机关的法律性文件,将协会混同其他各类社团组织,这种混合的多重管理结构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使政府、行业和企业都处于一个两难境地[30](P31)。黎军(2006)也强调,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把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混同管理,忽略了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同时也延缓了有关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的进程,这无疑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5](P26)。

5.功能不完善。行业协会功能完善与否是影响行业协会核心能力高低的关键标杆,也决定着行业协会宗旨是否能实现。然而,我国行业协会在功能的发挥方面明显不足。余晖(2002)指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中,除少量针对市场需求做了一些自我创新外,大多获得了部门管制权的转移,延续着原主管部门的工作[3](P57)。强信然等(2004)从行业管理角度指出,在政府各部门与行业各机构之间行业管理职能交叉和重叠的同时,存在行业管理功能弱化现象,具体体现在五种管理功能上,即专业性管理名存实亡,预警性管理体系缺失,调控性管理手段匮乏,自律性管理职能混乱,行业准入管理未与国际惯例接轨[34](P52-53)。

六、行业协会发展建议

行业协会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组织内 部建设,也涉及市场环境的培育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对行业协会的建设,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结归纳如下:

1·组织内部建设。我国目前行业协会,特别是体制内转型而来的协会,在协会发展过程中往往强调现行体制对自身发展的约束,却忽视了组织内部建设,缺乏主动完善自身的动力机制。行业协会的内部建设在某个意义上体现为组织内部治理或管理机制的建设。王民、贾西津(2004)指出,行业协会应通过规范理事会制度等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和内部制度建设;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协会民主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和有广泛公众参与的评估与社会监督体制等[17](P71-75)。郑江淮(2004)也认为,行业协会内部体制的改革仅依靠政府的作用是难以完成的,行业协会将是改革的主力军,并指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要协会的章程;第二步要经过认真研究,拿出针对强化协会内部机制改善的办法;第三步是对协会进行绩效管理[10]。朱英(2004)则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的途径:一是完善组织体系。重点抓好协会领导层建设,健全各项组织制度,优化现有行业协会结构;二是自主落实职能,完善自身的功能建设;三是塑造社会形象。行业协会社会形象的设计主要涉及对公正性、公开性、社会责任的追求并建构相应的实现机制[17](P585-586)。

2·政府管理方式。学者们普遍认为,改变政府管理方式,由原先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转移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从而早日实现“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顾家麒(2003)提出,政府对行业协会应从直接管理、忽视监督,转变为放开限制、加强监督;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要改变观念,不要认为取消直接管理,取消各种限制就会出乱子,问题是要加强监督,加强依法监督[35](P30)。当然,为了有效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与职能转移,还需要改革目前的双重管理体制,提供改革的制度性保障。王民、刘培峰(2004)提出,未来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合作主义体制,严格的管制将放松,双重管理体制将逐渐消失;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主导力量减弱,社会自主的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得到更大的自由度[9](P202)。目前,我国各地正在加大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并出现了一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如上海“协调模式”、温州“统一业务主管单位模式”和鞍山“协会管协会”模式等。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协会改变管理方式并进行职能转移过程要采取谨慎原则。贾西津等(2001)指出,由于行业协会的双重功能属性,在向行业协会转移行政职能中要防止两个倾向,防止权力寻租和防止企业共谋、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12](P188-189)。

3·外部发展环境。创造适宜于行业协会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于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政策环境,具体体现在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经济政策等方面。制定专门性行业协会法律,对于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给予协会运作相应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冷明权、张智勇(2004)认为,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必要尽快出台《宪法》框架下的社团根本法《社团法》,并在此母法下制定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的子法或法规[4](P291)。余晖等(2002)也建议,要尽快改进现有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混同管理的社团管理法规,让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30](P30)。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还要加大相关经济政策的支持。郑江淮(2004)通过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以及当地行业协会的发展进程,认为政府要提供资助或放宽有关政策,从而使得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具有发展的潜力和能量,包括资产扶持、对个别弱势行业协会的财政补助、税收政策以及购买服务等[10]。其中,购买服务实际是改革政府的支持模式,建立新型的政府资助机制,也有利于重塑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的“合约性”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外部发展环境的优化与政府管理方式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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