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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义乌市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产1800吨缠绕膜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08号 2021-9-1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沼气和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及气冷电多联供技术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09号 2021-9-3 见附件 3 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DSA射线装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辐义〔2021〕4号 2021-9-3 见附件 4 关于义乌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母婴用品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0号 2021-9-6 见附件 5 关于浙江帅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各类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1号 2021-9-7 见附件 6 关于义乌市诚翔喷塑有限公司年喷塑加工各类五金构件2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2号 2021-9-8 见附件 7 关于金义东轨道项目场站周边配套道路(管网)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3号 2021-9-9 见附件 8 关于复旦大学义乌研究院新材料平台材料加工与微纳工艺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人群队列生物样本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4号 2021-9-10 见附件 9 关于义乌市优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500吨糖果、1500吨固体饮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5号 2021-9-10 见附件 10 关于义乌市凯运彩印厂年产200万本日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金环建义〔2021〕116号 2021-9-10 见附件 公告时间:2021年9月22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金环建义[2021]108号+关于义乌市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产1800吨缠绕膜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09号+关于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沼气和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及气冷电多联供技术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辐义[2021]4号+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DSA射线装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0号+关于义乌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母婴用品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1号+关于浙江帅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各类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2号+关于义乌市诚翔喷塑有限公司年喷塑加工各类五金构件2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3号+关于金义东轨道项目场站周边配套道路(管网)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4号+关于复旦大学义乌研究院新材料平台材料加工与微纳工艺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人群队列生物样本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5号+关于义乌市优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500吨糖果、1500吨固体饮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1]116号+关于义乌市凯运彩印厂年产200万本日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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