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北京时间2023年6月,购买了华晨宇演唱会,后因不想要了于购票后与服务提供方(即大麦网)联系沟通退货事宜,大麦网给出的答复是基于演出票品特殊性和实效性不予退货。服务提供方认为演出票品不同于可循环销售的普通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根据演出票购买协议该演出不支持退换。对此本人认为: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该产品非消法或七日无理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北京时间2023年6月22日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四类商品例外: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此之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还有三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而且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也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具体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网购电影票或演出门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也就是说应该支持消费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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