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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米,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米。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 (二)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三)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四)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 500kV:5m ; 220kV:3m; 110kV:1.5m ; 35kV:1m ; 10kV:0.7m。 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建筑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米。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4 m ,室外应大于8 m 。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20、该铁路线,双方必须建立铁路线的安全保护。该铁路线的安全保护的范围,从铁路线脚趾的填补,削减斜坡的顶部或侧翼的铁路桥的距离外向分别是: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住社区,不少于10米; (三)村庄和小城镇居民社会,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21、安装临时线路时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 22、石油管道与其它管道不可避免交叉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 23、高处: (一)高处作业定义:离坠落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作业; (二)三层(6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该拉设安全网。 24、钢直梯下端高于基准面2.4米以上的必须增加护笼梯。 25、电建安规:3.2道路施工道路,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栈桥、架空线路下方通行空间不小于5m,材料、废弃物堆放点距排水沟大于0.5m。 26、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之连墙件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对高度在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 27、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28、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有可靠的栏杆。 29、建安规:3.2道路3.2.7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30、电建安规:3.3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一)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二)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31、煤气场所工作的时间在煤气场所工作的安全许可时间: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CO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O含量不超过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CO含量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泄漏区域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32、人体(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0.35米;20~35kV 0.6米;44kV 0.9米;60~110kV 1.5米;220kV3米;330kV 4米;500kV 5米。 33、二级加油站与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2米,三级加油站为10米,加油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达到50米,重要公共建筑物包括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省级以上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物。一般营业场所、办公楼、商住两用楼、高层民用建筑物等则归类为仅次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一类保护物。其与二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与三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16米。 3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35、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 3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至少保持1000m距离。 36、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7、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8、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二)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三)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四)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五)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39、一般油气井作业时,放喷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下风向,接出井口25米以外,通径不小于62mm,放喷阀门距井口3m以外,压力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阀门之间。大修侧钻油气井时,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井口75米以上的安全地带,距各种设施不小于50m。 40、临时线路跨过路时必须高于4米。 41、露天采石开采阶段高度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42、仓库安全距离 (一)甲类危化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m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存量较少时,可减至12m; (二)甲类危化品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m。 (三)甲类危化品仓库库区围墙与区内建筑的距离至少为25m 。 (四)大型仓库与邻近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与邻近工矿企业、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五)大型仓库一般分区设置,其行政管理区和生活区应设在库区之外,并用不低于2m的围墙将其与库区隔开。 43、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44、工业企业带煤气作业周围40米内禁止明火。 45、安全出口距离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开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6、(一)多层建筑内商店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超过5层的商店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2)地下商店,当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二)高层建筑内商店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47、石油化工企业中,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一)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二)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三)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四)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五)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六)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七)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八)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8、仓库内储存物品距离墙体20㎝。 4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0、安规中的三种安全距离 第一种安全距离: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 第二种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内和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它考虑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动的最大的空间位置,对带电设备所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 第三种安全距离: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0m,220kV一1.8m(1.6m),500kV一3.6m。 51、高处作业分级一级:作业高度2-5米二级:作业高度5-15米三级:作业高度15-30米特级:作业高度30米以上。 图示安全距离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7、高坠半径 主要依据: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 R根据hi规定如下: a)当2m≤hb≤5m时,R为3m; b)当5m<hb≤15m时,R为4m; c)当15m<hb≤30m时,R为5m; d)hb>30m时,R为6m.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8、工厂车间布置 主要依据: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 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主要依据: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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