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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犯!诊所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来了!

2023-08-15 0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其实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我们忽视了,要么是对相关法规条文不了解,要么是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矫情心理。 但就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促使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那么,医疗机构一般都容易出现哪些违法问题呢? 我们简单概括出以下7类,并附上了相关法规条文,供大家参考:

 01

疫情期间诊所违规接诊十大症状

11月5日晚,收到上级交办疫情防控线索后,温州龙湾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湖内科诊所的诊疗活动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接诊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患者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医疗机构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三个月)停业整顿,并将根据调查情况,拟对该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龙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场所和聚集性活动管控工作的通告(第16号)》等规定。

02

医师跨界

2017年7月,《重庆商报》报道,重庆市南岸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

并且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其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

相关法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层医生经常面对多种常见病,往往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所以在基层执业当中,这种跨界行为尤其容易发生。因此大家一定不要怀有矫情心理,谨记照章办事。

好在目前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国家已经允许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03

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019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卫生监督所对衢江某诊所进行复查时再次发现,该诊所处置室仍有使用后的输液皮管及未分离的针头直接堆放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箱上。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早在2018年6月13日,衢江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一个医疗废物周转箱未加盖,箱内发现有使用后的输液皮管、输液瓶以及未分离的针头若干。

相关法规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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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违规开展静脉输注行为

对于这方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多次。国家对于基层输液的限制越来越严,只有达到一定标准并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才能进行。

2019年湛江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在这次行动中,截止至10月份,湛江市坚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输液行动,共查处130多宗案件,罚款金额100多万元,收到明显的效果。其中,10间卫生站(诊所)违规输液问题进行曝光。

相关法规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05

超范围执业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龙游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明明为中西医结合科,实际开展的科目却是儿科、检验科。

复查后发现,仅在2019年10月7日-11月12日期间,儿科收入共有18135.7元,检验收入1615.0元,费用总计19750.7元。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3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任何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06

牌匾与证件机构名称不符

2017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写着“李丽芳中西医诊所”的医疗机构,因牌匾与其《医疗机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符,被罚款5000元。

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写的是“李丽芳中西医结合诊所”,诊疗科目为中西医结合科,与牌匾上的字样不符。

相关法规

无论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是深圳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都有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07

医疗器械过期

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过程中,发现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

这些医用棉签被当事人使用在日常诊疗中,至案发时尚有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未使用完。该批医疗器械已过期半年多,且为在当事人诊疗室药品柜上检查发现,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本案货值金额为0.19×14=2.66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福建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XTL-10条违法程度A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使用的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

3. 处以罚款20000元。

相关法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2.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8

西药、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017年3月,坪山区卫监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王常玄西医内科诊所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发现有一张处方上写了6种药品,分别为(速效伤风胶囊、扑尔敏、红霉素、三黄片、咳特灵胶囊、头孢克肟),经调查,这张处方笺是由诊所内的医师文某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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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所以,该诊所医师文某是因为在这张处方上写有6种药品而收到警告。

医生执业关乎性命,不得不严加管理。处罚只是手段,督促依法执业才是目的。做好诊疗工作中的一点一滴,是对患者的保障,也是对我们自身行医安全的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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