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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的通知

2024-07-12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保障献血浆者身体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修订形成《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以下简称《须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单采血浆站在候采室、采浆室等明显位置张贴公示《须知》有关内容,并以多种形式开展献血浆者健康教育,按照《须知》内容对献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1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献血浆者须知

(2021年版)

  为保障献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在献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申请献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办理献血浆登记,经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领取《供血浆证》。

  二、献血浆者只能在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不能跨采浆区域献血浆或者流动献血浆。

  三、献血浆时应当做到每个献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献血浆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供血浆证》,办理献血浆手续,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方可献血浆。固定献血浆者血液检测项目可先采后检。

  四、献血浆者只接受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两次献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内累计献血浆次数不得超过24次。每次献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新献血浆者需经乙型肝炎疫苗免疫。

  五、献血浆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项目。

  (一)体格检查项目。

  1.年龄:18-55周岁,固定献血浆者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男≥50KG,女≥45KG。

  3.血压:

  12.0 Kpa(90 mmHg)≤收缩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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