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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7-17 22: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

  留学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境)返京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留学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结束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市并回京居住就业,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二、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并将档案存入我市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或在国内高校毕业时按未就业派遣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在其留学期间由原档案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档案保存管理。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其留学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档案管理机构。

  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学成返京就业后,可于30日内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下简称“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人社部分配通知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报到登记表”)等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四、留学前尚未建立个人档案、学成返京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的《留学人员建档申请表》作为建档依据建立档案。于《留学人员建档申请表》盖章确认30日内办理就业及报到手续,并将档案会同其他材料转至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五、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用人单位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除事业单位外,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及转正定级手续。用人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应在档案管理机构开立单位委托存档户,委托管理留学人员人事档案。

  六、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凭市人社局报到登记表等材料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区(县)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境)后选择在京外地区各类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单位初次就业,户籍仍保留在本市,需回本市就业或将档案转回本市的,可凭在京外地区初次就业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留学人员返京申请表》等办理档案接转,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内转移。

  八、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时未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到市、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优先推荐就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留学人员返京就业及存档工作台账,对返京留学人员予以登记,分层分类做好留学人员就业及跟踪服务工作。

  九、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现场招聘与网络报纸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留学人员专场招聘。每年组织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园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以“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名义,面向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

  建立京津冀地区就业岗位定期通报制度,充分挖掘就业资源,积极开拓就业渠道,为留学人员提供便利快捷的就业服务。根据我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需求,组织用人单位赴津冀地区进行招才引智及成果推介。

  十、留学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2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200万元。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两年内未就业,可在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十一、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在资金、土地、注册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留学人员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范围评选。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返京创业工作两年以内的留学人员给予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每年组织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留学人员科技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资助,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范围的资助评选,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层次回国人才资助项目评选。

  十三、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聘员工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人才引进办理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总体计划范围内,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引进优秀毕业生进行计划单列,专项下达。

  十四、留学人员首次申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可视不同职称系列的要求给予相应倾斜。留学人员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十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参加“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入选者优先推荐参加中央及北京市各类专项引才计划评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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