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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诉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11-27 1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陈喆诉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3-04 点击量:11645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 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

  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侵权行为后,被告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原告的版权权益。因此,原告陈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1.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2.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判令被告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5、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13 000元;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对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 被告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也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进行认证,这个剧本有可能是在电视剧《宫锁连城》播映后,比照该剧进行的修改,这样比对下来相似度肯定非常高。因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第三,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已经有了大量案例,不能因为本案原告写过言情戏这样的主题,这样的表达就被原告垄断。这些桥段被告不承认是作为作品的表达,在本案中这些桥段也是原告根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不是作品的表达。第四,原告指控的被告改编原告作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被告有证据证明,余征是在自己的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本,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综上,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相关情节、情节整体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 的具体情节表达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并不相似,情节顺序与原告诉称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或另有创作来源。另外,被告注意到,原告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大量利用了與论和媒体。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作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此外,编剧与影视剧制作方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有合同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过这类证据证明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的创作早于小说,小说并不具有独创性。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真实性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第二,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并设有参与《宫锁连城》剧本创作,没有侵害原告起诉的改编权。第三,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且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是得到被告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认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侵权缺乏依据。第四,原告的作品对比方式不科学,对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概括的桥段不准确,原告是按照自己的诉讼需要进行任意的拼凑,无法还原两部作品的真实原貌。实际上,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台词设置等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都不相同。第五,原告从未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滥用权利。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保护,明确其权利界限和保护范围,是本案审理的基础,其列举的21个桥段概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六,原告人为扩大了相似点的范围。此类题材有其惯用的方式。第七,原告总结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情感创作出自己的作品,任何作者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和题材进行创作。且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均比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更加复杂,对应在原告作品及《宫锁连城》中的具体表达均不相似。第八,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侵害了原告就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也设有侵害原告的摄制权,因为改编作品也是独立的新的作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根据剧本《宫锁连城》进行电视剧摄制,没有侵权。拍摄一部好的电视剧,剧本只是一个因素, 其中会有几百个桥段,即使使用其中21个桥段,要求停止发行和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这将严重影响文化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原告应从改编侵权方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改编侵权人,再从无过错方处要求赔偿,显然要求了过大的保护。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万达公司答辩称:第一,万达公司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也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等,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这在被告方的投资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电视剧拍摄中对故事梗概的调整,万达公司无从得知,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第二,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原告作品存在很多差异,虽然其中的偷龙转风等桥段有巧合,但是人物塑造等明显区别于原告作品《梅花烙》。原告凄凉婉转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风格,而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多线索的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梅花烙》文字作品的独创性。第三,《宫锁连城》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特点,不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著作权。相似之处应剔除思想再判断是否是惯常表达,之后再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相似。 且这种相似影响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才涉及侵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情节创意来源于公有领域,《梅花烙》的作品只有十二万字,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人物关系属于清宫戏中的惯常使用,万达公司认为,该部分情节在公有领域也有很多相仿。即使法院认定这些桥段构成相似,也只占到了《宫锁连城》剧的七十多分特。因此,万达公司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答辩称:首先同意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其次,原告指称需要保护的是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原告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原告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剧也不同。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电视剧创作及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原告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原告独立原创形成,原告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 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

  二、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相关内容的事实

  1、关于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连生三女,王爷一直没有儿子。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 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者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白胜龄夫妇二人非常喜欢这个孩子,于是收为女儿,取名白吟霜。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王爷府长子,取名皓祯。侧福晋翩翩后生一子,取名皓祥。皓祯长大后文武双全,出类拔萃,又有捉白狐放白狐的经历,宅心仁厚,是王府的骄傲。倩柔一边为皓祯感到欣慰,一边又时常惦记生产当夜被自己遗弃的亲生女儿。

  二十年后,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

  皓祯的弟弟皓祥一直对自己的庶出身份深有怨怼,嫉妒并怨恨长兄皓祯。皓祥偶然从多隆处听说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发生冲突,便告知王爷,以致王爷大怒,责骂皓祯的侍从小寇子带坏皓祯,并对小寇子严刑杖责,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小寇子抵挡杖刑。倩柔见皓祯挨打,心痛难当,央求王爷停手,得以解难。 

  皓祯与吟霜未能相见的日子里,白胜龄发现吟霜的心事,提醒吟霜与皓祯身份悬殊,劝吟霜熄灭萌生的情感,吟霜则否认了对皓祯的爱意。而多隆则又带一众手下来到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见吟霜遭受欺辱,奋起反杭,反遭毒手,重伤当场。吟霜求医无门,白胜龄不治身亡,并于临终前提及当年拾得吟霜的经过。白胜龄死后,吟霜被赶出龙源楼,带着白胜龄的尸体寄身破庙。

  皓祯再度路过龙源楼,获知吟霜遭遇强枪及白胜龄身亡的经过,携随从去天桥寻找卖身葬父的吟霜,并再度逼退多隆一干人,救起吟霜,代吟霜办理完毕白胜龄的丧葬。面对无依无靠的吟霜,皓祯听取小寇子献计,将吟霜安置于小寇子远亲三婶婆的院落,吟霜终得落脚。此后皓祯便时常来探望吟霜。府内舞女蕊儿被皓祥奸污,投湖自尽。皓祯烦闷中来找吟霜,闲聊中说起捉白狐放白狐的过往,吟霜便要下皓祯的白狐毛穗子。这天,吟霜外出为皓祯制作白狐绣屏作为礼物。皓祯来小院见吟霜,寻人不着,疑心再遇恶人,倍感焦虑。吟霜冒雨归来,皓祯情急之下训斥,后得知吟霜出门实为辛苦准备礼物,心下感动。二人当日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就在这一天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皓祯国府后,遇到倩柔,逼问下告知倩柔自己与吟霜之事,倩柔于是答应赴小院见吟霜。倩柔的会见,原本是试图用金钱收买吟霜远离皓祯,却被吟霜拒绝,并不惜以死明志,皓祯更是心痛。 倩柔深受感动,同意日后接吟霜入府。倩柔与秦嬷嬷均隐约发觉吟霜正像年轻时的倩柔。

  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倩柔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园房。为逼皓祯就范,倩柔同意以接吟霜入府作为条件,要求皓祯与公主圆房。于是,吟霜被接进王府做丫鬟,身份为小寇子三婶婆的干女儿,安排在倩柔身边服传。一日,兰馨在府内撞见皓祯与吟霜共处一室,二人私情暴露,兰馨于是接受崔嬷嬷的建议,向福晋索要吟霜于自己房中伺候,借机欺凌吟霜。一日,兰馨对吟霜动用私刑,皓祯忍无可忍,便向全家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并意外发现吟霜已有身孕。皇上得知皓祯与兰馨相处不睦,特宣皓祯觐见。皓祯慷慨陈词,皇上深受感动,未加责罚,规劝皓祯善待兰馨。后吟霜被污不洁,争执间逃脱摔倒,皓祯救扶,吟霜衣油不慎新裂,梅花烙显现,恰被信柔见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多年前批弃的亲生女儿,后倩柔再向吟霜打探生平过往,发誓保护女儿。兰馨经崔嬷嬷劝导,明白与吟霜和睦相处方能缓解与皓祯的关系,于是亲自为吟霜送补品,以期和解,不料被皓祯误以为下毒暗害。兰馨羞愤之下自行喝下补品,以证清白。府内传言吟霜为当年皓祯狩猎放生的白狐,如今化身为人找皓祯报思,兰馨便清法师来王府作法捉妖,吟霜再被施虐,备受差辱。倩柔率人救出吟霜,情急之下告知中吟霜实身份,但吟霜为保护皓祯,始终拒绝与倩柔相认。皇上得知皓祯为吟霜而与兰馨不陸,以及兰馨精神濒临崩潰的状况,龙颜大怒,下令吟霜削发为尼。倩柔不忍看着吟霜年华葬送,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王爷得知后,预备秘密护送皓祯与吟霜逃离;皓祥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心有不甘,为免宣扬,王爷将皓祥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向兰馨告密,以致皇上降罪整个王府,并下令处死皓祯。吟霜赴法场见皓祯演最后一面,相约午时钟响共赴黄泉。皓祯行刑时刻,公主带圣旨前来法场,赦免皓祯死罪,吟霜却已在午时钟响时悬梁自尽。皓祯对尘世再无眷恋,携吟霜尸体远走山野。

  2、关于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小说《梅花烙》的故事梗概除不含白胜龄夫妇溪边拾婴、白胜龄劝慰吟霜放弃皓祯、小寇子因皓祥告状被王爷责罚、兰馨听取崔嬷嬷劝告向吟霜求和而遭误解的情节外,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但剧本《梅花烙》中的福晋倩柔及姐姐婉柔,在小说《梅花烙》中分别名为雪如,雪睛。小说《梅花烙》在皇上赐婚至吟霜入府的情节安排上,顺序如下: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及手下后,常来听吟霜唱曲,并对吟霜渐渐萌发感情。之后,皇上便指婚兰馨公主予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雪如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 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并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之后,三月十五日,皓祯奉命与兰馨完婚。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并在情急之下,将自己与吟霜之事告诉了雪如。雪如于是去小院见吟霜,原本打算用钱收买吟霜并劝吟霜离开皓祯,但吟霜用情至深,不惜以死明志。小速寇子更是献计,假称吟霜为自己三婶婆的干女儿接入府中做丫鬟。雪如深受吟霜感动,接受了小寇子的计策,吟霜于是被接进王府做丫鬟,安排在雪如身边服传。在小说《梅花烙》中,偷龙转凤的真相公开后,是皓祥与翩翩共同进宫告密。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被告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申明书》。另外,被告于征及东阳欢娱乐公司称,于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为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气候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故事一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乐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宫锁连城》的故事梗概

  清朝乾隆年问,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信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普。 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換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遺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丽娘设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映月偷换来的儿子取名富察恒泰,是富察家的长子,如眉继后也为将军剩下儿子,取名富察明轩,是富察家的次子。 恒泰在将军府长大,二十岁上,已是智勇双全,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一边庆幸自己当年的进择,一边也对遗弃的亲生女儿心存惦念 。

  一日,恒泰正在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欲帮连城出钱赎身,后得知自己被骗。大盗王胡子为害百姓,恒泰欲捉拿王胡子。这天却在街上再遇连城假扮新娘,恒泰便请连城假扮舞女,协助捕获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这日来到迎芳闯,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泄愤,却被恒泰遇見,恒泰在街市上助连城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连城都结下了梁子。 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两人并在交往中,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匪徒溃退,恒泰擒住匪首江逸尘逸尘,得到皇上赏赐。皇上与皇后见恒泰年轻有为,商议将醒黛公主许配恒泰,醒黛用圆底玉碗存心刁难恒泰,被恒泰轻松化解,并识破醒黛身份,醒黛于是默默倾心恒泰。得到皇上的赏赐,富察家上下十分高兴。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心存怨念,妒忌兄长恒泰。习武途中,明轩遇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获知恒泰为保护青楼女子与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守卫之事,于是欲陷害恒泰,将此事禀告了父亲富察将军。将军震怒之下,责骂郭孝教坏恒泰,下令鞭责郭孝,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郭孝挡下鞭责,在映月央求下,将军方才罢手。在恒泰出征剿匪的时间里,连城言语寡谈。丽娘发现女儿情愫,安排连城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告知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手下再来迎芳阁,试图强枪连城。连城拒不相从,丽娘为保护连城被佟家麟一伙打成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为母仲冤,只身一人来至顺天府状告佟家麟。哪知官官相护,连城被赶出顺天府,后被府尹污蔑讹诈投入大牢,于是认识了同在大牢的江逸尘。色心大发的佟家麟欲娶连城,江逸尘趁机施计,穿上嫁衣借助连城的身份逃脱,而连城则被带进了佟府 。

  恒泰得知连城境遇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将连城救出,并打点了丽娘的丧事。连城与恒泰消除误会,恒泰接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一置在郭孝远房亲戚闲置的宅院中,并为连城打点好生活所需。

  另一边,佟家麟的妹妹佟毓秀自认武功高强,欲为哥哥出头,男扮女装挑衅恒泰比武,反败于恒泰。毓秀刁蛮无理,要嫁给恒泰,被恒泰拒绝,于是写信约恒泰夜半相见,不料,第二天毓秀发现身边人却是明轩。后毓秀意外发现怀上了明轩的骨肉,将军府与佟家万般无奈之下结成亲家。大婚在即,与明轩早有私情的丫鬟春喜成了明轩结亲最大的障碍,为了解决间题,明轩将地卖给了人贩。要亲当日,从人贩手中逃出的春喜大闹将军府,恒泰奉将军之命处理此事,不料春喜竟然自尽。新人进,旧人亡,恒泰心中一阵难过,来找连城倾诉,于是被江逸尘发现恒泰与连城关系密切 。

  为促成醒黛公主与恒泰,皇上招恒泰进宫当差。岂料明轩想与恒泰争差事,佟毓秀便设计诬陷恒泰非礼,逼他让出这个差事,却被恒泰化解。

  恒泰再来找连城,却未见连城在家,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出门实为给恒泰赶制衣服。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倍感委屈,恒泰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的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江逸尘为了除掉恒泰,设计利用连城引诱恒泰进入布满火药的陷阱,又被恒泰化解,江逸尘遁逃。恒泰把进宫的差事让给了明轩,明轩却遭到醒黛公主率人恶整,不堪其扰,恒泰只得入宫当差。醒黛公主的刁难,被恒泰一一化解,后渐渐与醒黛公主熟络,为醒黛出主意,救出其因与戏子良工有私情而被打入冷宫的母亲慧妃,醒黛对恒泰更生情愫。

  连城征得恒泰同意,到佟家染坊做工,再次遇到江逸尘。 江逸尘被毒蛇咬伤,连城吮毒相救。江逸尘入染坊实为偷盗,阴差阳错,连城被误认为偷盜之人。江逸尘听闻佟家染坊要处置连城,折返回来搭救连城。恒泰得知连城身陷险境,也赶来营救,佟毓秀要求恒泰破案,作为放人的交换条件。恒泰率入一举剿灭一众匪徒,救走连城。江逸尘回来,发现老巢都已被官兵所灭,誓要恒泰血债血偿。

  回到宫中的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将军府阖府欢庆,恒泰记挂连城,闷闷不乐,明轩则更缺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恒泰与郭孝说起连城,被映月听到,于是恒泰便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连城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

  江逸尘得知恒泰要做额附的消息,混迹刺杀,出手却将日标定为富察将军,打斗中,江逸尘露出手上的伤疤,使富察将军想起了以前的爱人杏雨,认出江逸尘是自己的义子。侥幸逃脱的江逸尘联合百乐再将连城掳走,向连城讲明自己与富察将军的仇恨系因其干娘杏雨被富察将军谋害。 恒泰得知连城有危险,从迎亲队伍中急急离去,与江逸尘连尘决斗悬崖之上,削断了江逸尘的一只手臂,江逸尘坠入悬崖。恒泰救下连城,称病暂缓与醒黛的婚礼。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公主婚事,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并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连城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与醒黛完婚。

  毓秀、明轩设计接管账房,偷走将军府钱庄的1000两银票,嫁祸连城。恒泰为保护连城,流称是自己拿了银票。后醒黛与连城联手,涉险査明真相,佟毓秀向将军承认实情。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与醒黛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味,均不奏效。醒黛贴身李嬷嬷发觉恒泰与连城关系暖味,道出对连城的怀疑,两入设计试探。另一边,连城百般努力调查杀死杏雨的凶手,后从将军处得知当年与杏雨联手设计骗取映月感情的真相,便怀疑映月杀死了杏雨。连城的试探被映月察觉,于是设计陷害连城,却意外令追踪连城而来的李嬷嬷堕入圈套。跟踪失败的李嬷嬷被醒黛公主训斥,后威胁与连城同屋的丫鬟小雪,诬陷嫁祸连城。恒泰将计就计,用小雪李代桃僵,以致醒黛误认为与恒泰有染的人是小雪。连城得知,埋想恒泰,后目睹恒泰祭奠小雪,原谅了恒泰。

  毓秀对明轩恨铁不成钢,在一次争吵中,明轩失手导致毓秀流产,伤愈重返的江逸尘救下了毓秀,并开始利用毓秀对富察一家进行复仇。毓秀重新回到将军府,江逸尘也借助毓秀混入将军府,伺机寻找复仇的机会。

  醒黛怀疑自己搞错了对象。 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勾搭恒泰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公主知到后,气恼不堪,于是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实施报复。

  江逸尘和百乐谎称克扣粮饷搅乱军营,使得富察将军和恒泰被停职查办。为了进一步摧毀富察家,江逸尘唆使毓秀用毒花暗算醒黛,醒黛得知自己中毒,疑心是连城所为,连城被李嬷嬷推入水中,却被江逸尘所救。李嬷嬷暗中调查,发现了毓秀和江逸尘的合谋,被江逸尘杀死,又被佟家麟瞧见。毓秀于是将杀害李嬷嬷的罪名加到了连城头上。连城被关押起来。江逸尘火上浇油,放走醒黛回宫告状,醒黛和皇后商议,立刻处斩连城,以绝恒泰的念想。恒泰孤注一掷,设下圈套,终于破案。就在毓秀百口莫辦之时,江逸尘将佟家麟当做替死鬼丢了出来。恒泰赶赴法场,救下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叙话,却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公主满怀怨恨回到将军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佟家麟被投入大牢后,其父佟阿贵设计安排佟家麟越狱逃匿。江逸尘设计使得恒泰与连城将佟家麟带回法场,监斩的佟阿贵无奈下令处斩家麟,并将杀子之仇算在了恒泰和连城头上。

  映月和郭嬷嬷疑心毓秀早就流产,并与试探。毓秀假装从楼梯上摔倒落胎嫁祸连城。恒泰粗鲁训械,连城愤怒之下夺门而出,江逸尘适时出现,排解了连城的苦闷。佟阿贵为报杀子之仇,设计举荐富察将军府押运赈济银两再行劫掠。 将军父子料到事情有诈,早有防范,不料百乐突然出现,用化金水将银子全部化去,恒泰发觉此事必与佟家有关,毓秀被恒泰软禁了起来。阖府上下一起寻找对策,恒泰为保护连城,故意冷落。

  江逸尘又一次将连城从府中带了出来,指望连城能和自己远走高飞,但连城却执意要与恒泰同甘共苦,并答应在三天内调查出杏雨之死的真相。连城为了破解迷案,以郭嬷嬷为切入口,却发现了郭嬷嬷去李记绣花铺秘会李甲。在连城盘问下,李甲说出映月害死杏雨的真相,连城于是力劝李甲向将军和江逸尘吐露实情。与此同时,富察家的自救行动也在展开。佟阿贵中计说出陷害忠良、卖官鬻爵的真相,哪知恒泰却从内室请出皇上,将军府冤案得雪,佟家被查抄,而毓秀也被明轩休掉。无家可归的毓秀去找江逸尘,却得知自己只是一个被利用的棋子,愤怒的毓秀发誓要报复恒泰、连城以及江逸尘。

  连城和江逸尘在江逸尘边等待李甲,来的却是恒泰带兵围剿江逸尘,江逸尘入水逃遁,连城被恒泰带回了将军府,映月向连城垣言自己杀害杏雨的真相,并警告连城就此收手。江逸尘后混入了军管假扮厨子,准备行刺富察将军,却被恒泰搶住。得知江逸尘被擒,连城偷了钥匙是想要放跑江逸尘,却被恒泰捉了个正着。富察将军单独审讯江逸尘,并认江逸尘为义子,阖府上下皆大不满,而醒黛针对连城的措施,也被江逸尘一 一破坏。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请法师做法,诬陷连城孤妖附体,对连城百般差辱,连城后被江逸尘救下。

  醒黛要除去连城,映月要除去江逸尘及连城,两人暗中连手欲对付连城和江逸尘。皇后为了帮助醒黛解决家事,将连城召进宫中学规矩。 连城在宫中化解各种难题,结识了秦湘姑姑和皇上,并帮助皇上与慧妃重归于好,于是获准月底出宫。与此同时,军营之中,江逸尘和百乐私发银两引发军士骚动,恒泰突出奇谋,化解了军营危机。江逸尘则不断逼追问将军害死杏雨的原因。 映月和郭嬷嬷策划制造江逸尘对醒黛公主不恭敬的局面而令其触犯大罪,醒黛洞悉,决定将计就计。

  寺店中,连城与江逸尘被关在房间,江逸尘受药物控制逐渐表失心性,醒黛和映月带着恒泰和将军闯了进来。 正当连城百口其辦的紧要关头,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救连城于危急。恒泰识破醒黛陷害连城,意欲休掉醒黛。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商议此事,发誓保护连城。

  极度伤心的醒黛整日寻死。皇后派秦湘过来劝慰醒黛。秦湘劝说醒黛与连城休好,以缓解与恒泰的关系,醒黛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差愤之下吃掉点心以示清白。

  将年为化解江逸尘的仇恨,立江逸尘为长子。 江逸尘在军营中重伤了明轩,明轩央求恒泰为自己出头。江逸尘和恒泰领兵押运粮草,恒泰令江逸尘提拿贼匪白毛归案,江逸尘说服白毛,完成了任务。秦湘的丈夫钟保在将军府偶遇郭嬷嬷,而钟保正是恒泰的亲生父亲。钟保以此得到大量钱财,秦湘于是怀疑自己的儿子就在将军府中。在连城的帮助下,秦湘取得了郭孝及府内其他男子的血来验证,均不是秦湘的儿子,却独缺恒泰的一滴血。失望的秦湘回去质问钟保,争执中,钟保头部受伤,秦湘惊慌逃离。江逸尘查得映月送钱给钟保,于是到钟保家调查,发现钟保死于瓦砾中。在连城说服之下,恒泰终于同意滴血认亲,然而顺天府派人前来提拿秦湘,秦湘被打入大字。映月怕秦湘说出真相而督促顺天府迅速结案,江逸尘则狱中会见秦湘,蛊惑其说出恒泰身世真相。为了保护恒泰,秦湘选择了自尽。

  将军洞悉了江逸尘的复仇,向江逸尘讲述了关于杏雨的全部真相:年轻时的富察将军与杏雨是一对眷侣,但那时的富察将军还只是无功无名的富察翁哈岱。为了前途,两人故意设计让年轻俊明的富察翁哈岱接近老将军的女儿映月,赢得映月的青睐,从而入赘将军府,达到荣华富贵的目的。

  在恒泰的逼问下,映月讲出当年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将军府归于平静。当映月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昔救连城,江逸尘消失在火海里。

  连城醒来后无法接受自己的身世,明轩与如眉则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明轩知道自己才是富察家唯一的儿子,心有不平,于是与如眉一同将偷龙转凤的事密告醒黛。将军得知后急火攻心中风瘫换。

  连城对富察家心灰意冷,欲要离开,恒泰答应连城一起离去,却被云儿撞见并告知醒黛。醒黛向恒泰分析一家形势以威胁恒泰,并告知已怀上了恒泰的骨肉,恒泰无奈只得放弃私奔。连城在湖畔等待恒泰,不料来的却是云儿,云儿谎称恒泰要连城自己上路,并赴势将连城推下了冰窟,生死未卜。看透世情的映月带着瘫疾的将军离开了将军府回奉天府老家安度晩年。醒黛掌管富察家大局,整顿阖府事宜,将明轩母子赶出了将军府。

  三年后,公主与恒泰的女儿小格格已经长得十分可爱,恒泰则陷入对连城的思念,终日沉浸在摄心术管造的梦幻中。醒黛请皇后将接待蒙古使臣的差事交给了恒泰,岂料蒙古使臣竟然就是江逸尘。江逸尘以小格格为要挟,要求恒泰交出连城。恒泰索性将小格格交由江逸尘看管,反而让江逸尘无法下手。

  一方面,江逸尘和恒泰在皇上面前操演阵法之时大打出手,被醒黛制止,并宣布了连城的死讯;另一方面,百乐混入军营,协助解决军营粮草短缺的燃眉之急,博得了郭孝的信任。得知连城的死讯,恒泰陷入悲伤,更加迷恋摄心术,最终身心倶伤。太医孙合礼为恒泰医治,却不料孙合礼当年救下毓秀,并被毓秀控制、利用。

  朝廷得知多隆贝勒在西北谋反,派恒泰去剿灭,而此时郭孝对百乐已经情根深种,不能自己。西北战场上,关键时刻恒泰鸣金收兵,准备和多隆和谈。在百乐的怂恿下,郭孝带兵奇袭,歼灭多隆部队,事后被恒泰处罚。百乐就此挑拨郭孝与恒泰,称恒泰与叛军勾结,众将士也都觉得郭孝做的对,郭孝的心开始动摇。百乐安排一名叛军高喊连城的名字,恒泰即令押解此人到行帐中审问。百乐再在郭孝耳边扇风,挑拨郭孝禀明皇上,称恒泰与叛军勾结,引发龙颜震怒,下旨提拿恒泰,并命郭孝接管军营。

  百乐和郭孝日久生情,准备向江逸尘摊牌,却被郭嬷嬷发现。郭孝深深忏悔自己的轻信,呈上血书为恒泰鸣冤,终因失血而死。郭嬷嬷悲痛至极悬梁自尽,恒泰沉冤得雪。

  毓秀借助孙合礼令连城听命于她,将恒泰视为仇人,并安排连城到恒泰身边伺机报复。江逸尘与恒泰意外间共同发现并救下失忆的连城,恒泰将连城带回家,试图借助巫术唤醒连城的记忆。恒泰街头偶遇混迹市井的明轩,得知他和如眉生活不如意便接回府中。醒黛则质疑二人,设计赶走,未能成功。心寒的醒黛夜晚街头偶遇戏班老板步青云。

  连城回府后,醒黛察觉其中有诈,设计试探连城,在恒泰带连城去筑梦所之际,买通法师骗连城带钱救恒泰,岂料连城识破醒黛计谋,上门求助并甘愿喝下毒酒,获得恒泰的信任。醒黛的提示及试探令恒泰无法接受,甚至出手打了醒黛。醒黛愤然离家回宫。连城被恒泰的真情打动,恨意渐渐动揺。

  恒泰再开迎芳阁为酒楼,请步青云坐镇。明轩在发现步青云骑马撞人后,献计解决迎芳阁声誉危机,之后力劝恒泰置地,连城根据毓秀的安排给明轩提供帮助。明轩骗得将军府的当家印鉴,将府内财产占为己有,并将恒泰净身赶出将军府,原来明轩是受江逸尘指示回府陷害恒泰。后来,恒泰带着连城回到将军府,原来一切都在恒泰与醒黛设下的计谋,意在令明轩及幕后主使暴露狐狸尾巴。连城发现自己也被算计其中,恒泰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简单的好人。

  明轩因为之前的交易而找来一身麻烦,于江逸尘处求助未果,并在街上发现毓秀和连城在一起,偷听到毓秀的复仇计划被灭口。恒泰却收到装者明轩尸首的箱子,认为是江逸尘痛下毒手,找江逸尘理论。恒泰因为明轩的死而郁郁寡欢,连城失手打碎一只竹制鱼形奁,发现了恒泰写给自己的装载者过去回忆的信件,勾起了连城的大部分记忆。

  醒黛得知连城中了小天狼花毒,于是在宫中寻得100粒缓解的丹药,最终选择与连城和平共处。毓秀和孙合礼正为无法控制连城伤脑筋之际,江逸尘来向孙合礼求助失忆症的救治方法,毓秀决定利用江逸尘继续自己的计划。如眉受江逸尘挑唆,找恒泰报杀子之仇。如眉回到了将军府装疯卖傻,拐走小格格,为救小格格,连城跳入水中,全部回忆起来。江逸尘带走落水的连城送到太医处医治,连城被换心香控制,再次将恒泰视为仇敌 。

  连城找到江逸尘帮忙,伙同江逸尘伪装成的玲珑混入将军府。小格格死亡,醒黛将仇恨归结于连城的回归,离家再遇步青云。恒泰因为女儿、兄弟、姨娘先后为自己枉死而心力焦悴病倒,连城和“玲珑”利用药物使恒泰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恒泰经常幻觉自己见到了女儿,醒黛在步青云的帮助下将装神弄鬼之事戳穿。

  江逸尘后与连城计划用借刀杀人的法子,制造步青云与公主的不洁关系,除去公主。不料步青云是男扮女装,连城的阴谋没有得逞,恒泰身体日下,顺势驱赶醒黛及连城。毓秀做出连城的假脸,易容成连城的样子欲与江逸尘私奔,江逸尘识破毓秀伎俩,将计就计,将毓秀卖给船夫。

  孙合礼的小徒弟在采摘灵芝的途中陷于沼泽丧命,给了毓秀算计恒泰的灵感,用连城引恒泰入沼泽。孙合礼良心未泯,关键时刻数下恒泰与连城,并以一个请求的许诺为恒泰医治。连城通过法师的作法恢复神智,联合江逸尘、恒泰、公主设计毓秀,关键时刻却是孙合礼控制连城,救出毓秀。毓秀与连城换脸,并借助连城身份接近恒泰伺机报仇。后连城遇险,被江逸尘所救。醒黛发现有异,多次试探毓秀,并劝说恒泰,但未能戳穿。而真正的连城前去警告恒泰,却被当做毓秀顶罪流放。流放路上,江逸尘再救连城。

  另一边,慧妃去世,步青云趁机接近皇上,被封为贵人,恃宠而骄。皇上南巡,恒泰携醒黛及毓秀随行护密,期间,醒黛再试毓秀,并设计令毓秀撞见其亲生父亲佟阿贵。情急间,毓秀亲手杀死佟阿贵。步青云的政扈和挑唆令皇后遭受冷遇,被皇上遣返回京,而步青云则实为意图对皇上不利。皇后得知有人欲行刺皇上,即刻返程给皇上报信,步青云及其同伙谋害皇上的计划被搅乱,皇后则受重伤而死。毓秀发现步青云行刺意图后,被步青云强令服毒,控制毓秀。带着毓秀面容的连城设计逃离江逸尘,混入宫中假扮厨娘,化名素云陪伴恒泰。连城偷所得步青云欲在皇后葬礼之时谋害皇上的计划,试图通知恒泰,却被江逸尘阻止。毓秀因中毒只得听步青云摆布,在皇后棺椁中放置炸药刺杀皇上。后江逸尘替连城拆卸炸药,却被侍卫发现、追杀。最终,江逸尘为保护连城,吸引追兵,中箭掉入悬崖。

  步青云的计划并未成功,皇上早有筹谋,并将刺客一网打尽。步青云自揭身份,在得知自己父亲当年背弃组织并与嫔妃产生私情的死亡真相后绝望自尽。

  醒黛发现连城与毓秀之间的对话,疑心毓秀与连城互换面目,于是决心调查真相。当连城身陷牢狱,醒黛狱中会见连城,发现连城身上旧伤,认定二人互换身份的实情。恒泰觉査毓秀身份可疑,于是设计乱党逃逸的假象,毓秀身份败露。

  孙合礼潜入大牢,用药迷倒并俘虏连城,用连城与毓秀交换,而毓秀则最终毒发身亡。孙合礼在毓秀死后为其与连城换回各自的脸,带着毓秀奔向沼泽殉情。

  醒黛在经历如此周折后,看破红尘,每日佛堂诵经,意欲成全连城与恒泰,却不想连城最终选择离开。公主在恒泰劝说下走出佛堂,两人携手余生。

  多年后,年迈的连城正给一群晚辈讲述自己年轻时的故事,却与年迈的恒泰不期而遇。

  经查,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情内容与剧本《宫锁连城》基本一致。

  2、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涉嫌侵权内容的梗概

  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侵权内容,集中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关子恒泰与连城之间身世、感情的情节,该部分情节概括如下: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年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将军府长子,取名恒泰。长大后的恒泰智勇双全,投身军营,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也因为这个儿子得到了尊崇和荣光。映月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同时也对被抛弃的女儿心存惦念。另一边,连城则在青楼市井长大。如眉也为将军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明轩。

  一日,恒泰带人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便欲出钱帮连城赎身。后得知自己上当。恒泰在街市再遇连城行骗解救被逼婚的新娘,后请连城假扮舞女,帮助提拿大盗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在迎芳阁调成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追至街市,却被恒泰遇见,恒泰于是出手相救,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与连城都结下了梁子。而恒泰此后则派人把守迎芳阁,并常来听连城唱歌,两人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两人久未见面。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一直心存怨念,妒忌恒泰。一日,明轩学武遭到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听说恒泰保护连城与佟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把守妓院之事,于是禀告给将军。将军震怒之问责骂恒泰的随从郭孝带坏恒泰,动用家法施以鞭责,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护仆,为郭孝挡下鞭责,映月央求之下,将军方才要手。 

  不见恒泰的日子里,连城情绪低落。丽娘发现后,便为连城安排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提醒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部下再来迎芳阁,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再度与佟家麟发生争执。丽娘为保护连城身受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被佟家麟施计带进了佟府。恒泰得知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并将连城救出。连城记恨恒泰爽约多日未见,后经说明情况,得知恒泰打点了宋丽娘的丧事,与恒泰消除误会。后恒泰听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姑妈闲置的宅院中。连城便得到落脚之地。

  恒泰前往小院来找连城,却未见人,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恒泰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满腹委屈。后告知自己是去城里为恒泰赶制衣服。恒泰得知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宫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纪,恒泰被选定为额驸。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 一心记挂连城,回到家中。将军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阖府欢庆,只有恒泰一人闷闷不乐。明轩则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无奈之下,恒泰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

  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收买、劝说连城离开恒泰, 哪知连城竟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而映月也对连城为人深深认可。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与醒黛的婚事,于是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终于与醒黛完婚。连城在将军府有意躲进恒泰,仍被醒黛及李嬷嬷发觉两人似有微妙。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与恒泰有染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听从李嬷嬷献计,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

  李嬷嬷被杀,连城遭嫁祸,被提拿到顺天府择日处斩。恒泰破案后,飞马赶赴法场,救下了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室。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却反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并劝恒泰回府与醒黛好好过日子。醒黛满怀怨恨回到富察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遂针对连城称家里出了妖孽,于是清法师做法,指认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后为陷害连城,醒黛联合映月将连城与江逸尘关在寺庙房间,正当连城百口莫辦的紧要关头,争执中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成长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合计认定女儿之事,决计保护连城。

  皇后派秦湘姑姑陪伴公主。经秦湘助解,醒黛终想通了夫妻共处之道,明白只有与连城休好才能挽回恒泰,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遭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自吃点心以示明清白。

  后,恒泰从映月口中,得知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预备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富察府将归于平静。映月情急之下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富察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屋外,明轩与如眉一直在偷听,得知偷龙转风的真相,将偷龙转风之事密告给醒黛。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相关内容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关系

  原告为说明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整体创编上的相似性,向本院提交了人物关系对比图(附图)、“《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相似情节比对表”(附表)。经查,上述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中均存在对应内容。

  六、关于原告专家辅助入的庭审陈述

  原告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就剧本创作问题当庭发表意见,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对在先剧本的内容使用,仅通过观看其电视剧的内容即可实现。从人物设置与影视作品情节关联上来看,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男女主人公的关系及情节安排如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则可以作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判断基础,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而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七、关于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原告主张本案各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改编权及摄制权,各被告应就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为请求赔偿的基础。

  原告主张,余征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为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版本长达63集,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可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且该剧在湖南卫视、天津卫视、乐视网等多家电视及网络平台均有播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权许可使用费用的现有收益已经可以高达上亿元。

  就各被告收益情况及各被告就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情况,原告于诉讼之初即已提出要求各被告提供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的编剧合同、电视剧《宫锁连城》联合摄制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

  被告万达公司向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均存在大量条款遮蔽。在未遮蔽的部分,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

  在本案中,原告申请各被告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各被告均未提交。

  八、关于原告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原告主张,因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30万元、公证认证费1000元、公证费12000元,共计31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喆提交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及作者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小说《梅花烙》、小说《梅花烙》摘录、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及作品登记证书、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DVD(乐视网,www.letv.com网络下裁视频)、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剪辑版、电视剧《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我就是这么直接”媒体采访视频、(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1号公证书、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编剧林久愉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制片方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小说《梅花烙》首发出版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一〇三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1531号”公证书、原告书证《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出的代付款说明、台湾地区公证费用《声明书》及《公证费支出明细单》、公证费发票,被告余征、被告湖商经视公司、被告东阳欢娱公司、被告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的电视剧《梅花洛》VCD、封面、内容截图、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宫锁连城》、余征2012年5月30日完成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张庭新浪微博网页、《乾隆皇帝全传》节选、《九小姐与乾隆》节选、连环画《九公主与乾隆》、黄梅戏《公主与皇帝》、电视剧《还君明珠》、电视剧《绝色双娇》、电视剧《青天衙门Ⅱ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节选、《西厢记》节选、《水浒传》节选、《红楼梦》节选、《清史十六讲》节选、《试论中嬷嬷的形象及其审美价值》、《试论小厮在中的作用一一以茗烟、兴儿为例》、电视剧《一剪梅》、《清史稿》节选、《乾隆幼女和孝公主》、《解说老北京》节选、《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红颜倾君》节选,被告一余征及被告三东阳欢娱公司提交电视剧《大清后宫》、电视剧《游龙真太子》、电视剧《换子成龙》、电视剧《凤凰血》、电视剧《爱在离别时》、电视剧《爱情风暴美丽99》、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电视剧《新施公案》、电视剧《菩提树下》、电视剧《情迷海上花》、电视剧《璀璨人生》、电视剧《错爱一生》、电视剧《风中百合》、电视剧《金玉良缘》、电视剧《雍正王朝》、电视剧《红楼梦》、电视剧 《京华烟云》、电视剧《打金技》、电视剧《真假驸马》、《宫3》人物关系图、《梅花烙》人物关系图、《宫3》主要故事脉络情节、《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相关案例,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书》,被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及相关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 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实践中,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可能对剧本进行适当调整,也不乏剧本与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的情形。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裁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裁,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可见,以署名情况认定作者身份仅为作品创作关系的初步推定证明,而作为相反证明的依据则有多种方式。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五被告均认为,林久愉在剧本《梅花烙》的创作过程中执行了相关整理工作,林久愉应基于其整理工作享有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身份,并享有剧本著作权;剧本《梅花烙》至少为林久愉与原告的合作作品,林久愉应享有该剧本的合作作者身份,与原告共同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就这一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是指,对一些散乱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欣赏性,强调的是整理需融入行为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并最终以其独创贡献造就了作品的形成;就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者须为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主体,需要对作品创作付出创造性智慧劳动。执笔者是否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应以执笔者是否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加以确认。如作品的具体故事、情节等均由他人创作并以口述表达,执笔者仅以辅助记录的方式将相关口述转换为文字形式加以记裁,那么,这种执笔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

  在本案中,林久愉报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与剧本《梅花烙》构成同一作品从而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的问题,原告陈喆主张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

  本院认为,该问题取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产生,融入了作者的原创智慧。独创性在概念上强调独立完成及创作性。独立完成,即作品由作者通过独立思考、创作产生,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创作性,强调作品应融入作者的创作个性,即作者个人所特有的创作表达。因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维度上,独创性,强调作品系作者个人,而非他人的独创智慧成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但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格、爱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更倾向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特别是在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描写,塑造鲜明的人物形象,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获为直观路径。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建具体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智慧,对精彩情节的锻造,是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的基础前提,是作品为人津津乐道的重要因素,是经典作品长久流传的创作基石,甚至可称文学作品创作的灵魂。因此,对文学作品情节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一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炒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于相同的情节没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这就需要对思想与表达作出区分。本院认为,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无疑将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相对下层;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体现在金字塔更加底层的位置。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

  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所谓特定情境,更准确地说,应为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报据历史事实、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井,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有限表达,事实上也存在着创作的空间,出现完全雷同的创作表达也是非常罕见的。所谓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 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合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運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 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 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 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 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 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相关作品的内容足以认定为具体的表达, 对于其是否属于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而非作者独立原创,这一举证责任应在被告。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 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可见,,接触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接触可以分为商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 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然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公之于众” 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据此,所谓公之于众,应理解为一种状态,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说,所谓接触”, 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获得他人作品内容, 依社会通常情况被告应当具有 “合理可能性”获得原告作品时, 例如以展览、发表、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实现作品公开的效果,即可以推定构成接触。

  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鉴于本案各被告具有接触电视剧《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故可以推定各被告亦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改编、翻译、注译、整理、编辑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演绎作品。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 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是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在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 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 可以采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 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 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 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 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 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量,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 。

  与原作品相比, 改编作品在表达上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特别是针对具有特定功能的作品形式发生的改编行为 。 比如, 根据文学作品改编剧本。剧本作为文字作品的一种,其基本创作目的是用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剧本与影视作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与附随性,在这一方面,剧本显然具有区别于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形式的作品功能。基于剧本的作品功能与创作目的,剧本在创作内容及表达方式上需要符合影视作品的拍摄及视听呈现需求一一主要以场景及台词设置为作品内容的展现方式。因此,剧本虽具有文字作品的性质, 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类似小说等文学作品创作的基础表达方式一一以直观的情节叙述及情感這染等作为基本展现手法。那么,在以小说为基础进行剧本改编的行为判断中, 以小说为参照比对剧本,或以剧本为参照比对小说,如果单纯依照两者的直观文字表述为基础和判定依据进行比对, 并在台词不同的情况下否定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是不恰当的,对比是为了判断是否存在改编来源关系,且改编本身也意味着在后作品在最终形成的表达上将与在先作品有所不同 。 人物台词之于剧本或之于影视作品而言, 是情节表达、故事呈现的方式与手段, 而情节往往凝聚着剧本及影视作品的更为主要的创作内容.

  因此,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 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 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一一当然,这并不否认基于创作者语言风格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台词的艺术价值一一对于剧本与剧本之间的比较也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因为台词会因作者创作风格的不同而存在重大差异,而情节则应作为相似性、 关联性判断的基本着眼点。

  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 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对时间、地点、入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 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 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此外,不同的作者因所处年代、人生阅历、生活体验、写作风格、技巧与技法的不同,通过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也往往不甚相同,然而,在达到足够相似的比对结论时, 思想维度上的差异并不直接导致比对结论的减弱或相似情形的消弭。

  4、本集中的具体情况

  (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文学作品中, 塑造典型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的配搭,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将可能构成在思想领域或公知素材维度上的比对, 以此认定结论无论对于在先作品的作者还是在后作品的作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 但如果用于比对的作品中, 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 则可以认定侵害著作权成立。

  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主要情节基于如下人物展开:硕亲王、福晋倩柔(''雪如)、侧福晋翩翩、白吟霜、皓祯、皓祥、兰馨公主、崔嬷嬷、小寇子及阿克丹、素嬷嬷、白胜龄、香绮、多隆、婉柔(雪晴)、苏嬷嬷、皇上、皇后等。

  剧本《宫锁连城》中就原告主张的相关情节,主要在如下人物之问展开:富察翁哈岱将军、福晋纳兰映月、侧福晋如眉、连城、恒泰、明轩、醒黛公主、李嬷嬷、郭孝、郭嬷嬷、宋丽娘、佟家麟、皇上、皇后等。

  将原被告作品的特定人物设置与特定情节之间的关联安排共同比对,呈现如下结果(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人物在前,剧本《官锁连城》人物在后):

  硕亲王(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 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侧福晋翩翩, 多年来以皓祯为骄傲,得知皓祯打架救吟霜时杖责小寇子……) 一富察翁哈岱将军(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 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丫鬟如眉, 多年来以恒泰为骄傲,得知恒泰打架救连城时鞭挞郭孝……),福晋倩柔/雪如(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怀孕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肋、,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皓祯与吟霜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吟霜,后安排吟霜入府,目击梅花烙而认出女儿…… ) 一福晋纳兰映月(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怀孕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胁,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恒泰与连城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连城,后安排连城入府,目击连城朱砂记而认出女儿……),侧福晋翩翩(回疆舞女,作为王爷寿礼,后被王爷收为侧室, 为王爷生下次子皓祥, 得知偷龙转风的真相后, 向公主告密(剧本) /与皓祥一同进官告密(小说) ……) 一侧福晋如眉(府中丫鬟、蒙受宠爱后被将军收为侧室,后为将军生下次子明轩,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后,与明轩一同向公主告密……),白吟霜(倩柔/雪如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遗弃,后被拾得,江湖卖唱长大并与皓祯相,恋, 后以丫鬟身份入府, 与皓祯感情暴露后遭受兰馨公主折磨, 后被皓祯纳为要室,并被认为是孤妖…… ) 一连城(映月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造弃,后被拾得,在迎芳阁市井长大,并与恒泰相恋,后以丫鬟身份入府,与恒泰感情暴露后遭受醒黛公主折磨, 后被恒泰纳为妾室, 并被诬陷为孤妖附体……), 皓祯 (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王府长大,与吟霜相爱,者吟霜葬父,将吟霜安置在侍从小寇子三婶婆的院落中居住,又被指婚兰馨公主……) -一富察恒泰(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将军府长大,与连城相爱,替连城葬母,将连城安置在侍从郭孝远房姑妈院落居住,又被指婚配黛公主……) ,皓祥(侧福晋翩翩之子,嫉妒大哥,怨怼出身,在王爷面前陷害皓祯,得知偷龙转凤的秘密欲公之于众却遭受王爷软禁(剧本) /得知偷龙转凤的秘密后进官告发(小说)-一明轩(侧福普如眉之子,嫉妒大哥, 在将军面前陷害恒泰, 得知偷龙转凤的秘密后向公主告发.),兰馨公主(深受皇上宠爱,后被皇上指婚皓祯,深爱皓祯,得知皓祯与吟霜的恋情后折磨吟霜,后试图与吟霜和好却被误解,相信吟霜是孤妖而请法师做法驱妖…) 一醒黛公主(深受皇上宠爱的公主,后被皇上指婚恒泰,并深爱恒泰,得知恒泰与连城的恋情后折磨连城,后试图与连城和好却被误解, 诬陷连城是孤妖附体而请法师做法驱妖……),崔嬷嬷(从小带兰馨长大,随兰馨入王府,为兰馨不平,出主意陷害吟霜……) ——李嬷嬷(从小带醒黛长大, 随醒黛入将军府,为醒黛不平,出主意陷害连城……),小寇子 (皓祯贴身侍从,为皓祯受王爷杖责,替皓祯出主意安置吟霜……) ——郭孝(恒泰贴身侍从,为恒泰受将军鞭刑, 替恒泰出主意安置连城.),秦嬷嬷(倩柔/雪如贴身嬷嬷, 偷龙转凤计划的知情者,陪伴倩柔/雪如会见吟霜,发觉吟霜恰似年轻时的倩柔/雪如……) ——郭嬷嬷(映月贴身嬷嬷, 偷龙转凤计划的知情者,陪伴映月会见连城,发觉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白胜龄(吟霜养父,江湖卖唱为生,溪边拾得吟霜后养大成人, 为保护吟霜被多隆及手下打成重伤而死……)——宋丽娘(连城养母,妓院老鸨,溪边拾得连城后养大成人, 为保护连城被佟家麟及手下打成重伤而死……),多隆(在龙源楼强抢吟霜不成,被皓祯痛打,后再抢吟霜,打伤白胜龄致死……) 一佟家麟(吏部侍郎之子, 纨绔子弟,在迎芳阁调戏连城不成,追至街市遭恒泰痛打, 后再抢连城,打伤宋丽娘致死….)。

  上述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 《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 2 )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的21个情节包括:“偷龙转凤”,“女婴被拾,收为女儿”、“少年展英姿”、“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次子告状,亲信遭殃”、“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钟情馈赠,私定终身, 初见印痕”、“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纳安”、“面圣除情”、“福晋初見印痕”、“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道士做法捉妖”桥段、“公主求和遭误解”、“凤还巢”、“告密”。

  原告就小说《梅花烙》提出王张的17个情节系为在上述剧本《梅花烙》情节中,去除“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次子告状,亲信遭殃”、“弃女失神,养亲劝慰”、“公主求和遭误解”后的其余情节。

  根据本院查明情况, 原告以附表形式所列的上述情节具体内容在剧本、小说《梅花烙》及剧本《官锁连城》中,均有近似安排,并已构成具体表达。在此基础上,本院就原告主张的上述情节,以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逐一比对,并结合被告举证情况认定如下:

  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一个月未见吟霜,白胜龄发觉吟霜对皓;演的情愫,劝说吟霜两人身份地位悬殊, 吟霜差涩否认对皓祯的感情。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一个月未见连城,宋丽娘发觉连城对恒泰的情愫,安排连城相亲被拒绝后,劝说连城两人身份地位悬殊,连城差涩否认对恒泰的感情。

  情节14.纳妾(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救下被兰馨动用私刑的吟霜,向全家宣布正式纳吟霜为妾。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 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为连城洗脱冤案后,向全家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妻。

  情节17、福音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倩柔发现吟霜身上的梅花烙, 向吟霜询问成长经历, 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 基本一致。

  剧本《官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映月发现连城肩上的胎记后, 询问连城成长经历, 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上述情节属于公知素材,且在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 及小说《梅花烙》中,并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及安排,无法推断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 为剧本《官锁连城》就相关情节的直接创作来源。

  ②原告主张剧本《官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于公知素材,但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 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

  情节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情节安排为:拾婴者为两位一 一江湖艺人白胜龄及其妻子, 拾婴地点是溪边, 方式为溪中捞取盛装婴儿的篮子。两入在抬得婴儿后,存在“归还”到收养”的心理过程。

  剧本《宫锁连城》中,对该部分情节的安排为:拾婴者为一位一一迎芳阁老鸨宋丽娘, 抬婴地点是溪边, 方式为石头后面检到婴儿。宋丽娘在拾得婴儿后,并未产生归还婴儿的打算,而是径行决定收养。

  情节3、少年展英姿(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情节的安排为:皓祯12岁那年,与王爷一同率人狩猎,期间展现了皓祯的骑艺及箭法。而皓祯回到府中,与倩柔的一番对话令倩柔感动其孝心并思念自己的亲生女儿。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情节的安排为: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去除了皓祯回到府中,与雪如谈话的内容,对于皓祯骑射功夫等主要以叙述表达。

  剧本《宫锁连城》中,对该部分的安排为:二十岁的恒泰已然为富察府的少将军,一日在军营练兵之时展露伸手,武艺高超,骑射精湛。恒泰与映月话别之时,映月满意恒泰的长进,思念自己的亲生女儿。

  情节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二十岁的皓祯 在龙源楼遇到卖唱的吟霜及其养父正遭受多隆调戏,出手相 救打退多隆及其手下,救下吟霜父女,事后皓祯常来龙源楼听吟霜唱曲。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二十岁的恒泰在街头偶遇连城遭佟家麟率众追赶,出手相救打退佟家麟及其手下,救下连城,事后恒泰听连城唱歌。连城与恒泰的相遇地点并非酒楼,而是闹市;两人此次相遇并非初次谋面;恒泰救下连城也并非因为看到佟家麟调戏连城而使连城及宋丽娘一同陷入险境。

  情节11、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奉命与素未谋面的兰馨公主成婚,婚后皓祯接连5日假醉以逃避与兰馨圆房,期间兰馨体谅、照顾皓祯。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奉命与醒黛公主成婚,但成婚前,恒泰在宫中任职,与醒黛已然相识。婚后,恒泰借口公务繁忙或伤病原因,多曰回避与醒黛圆房,期间醒黛以各种方式试图亲近恒泰,均被恒泰拒绝。

  情节12、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与兰馨公主成婚后,数曰装醉,拒绝与公主圆房。倩柔为了诱使皓祯 与公主圆房,答应皓祯迎接吟霜入府。当晚,皓祯与公主圆房,事后倩柔安排吟霜以小寇子三婶婆干女儿的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倩柔身侧。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与兰馨公主成婚后,数日装醉,拒绝与兰馨圆房。皓祯告知雪如自己心仪吟霜,雪如得知吟霜的存在,驱车前往吟霜居住的小院会面后,本想劝说吟霜离开皓祯,吟霜宁愿以死明志,雪如深受感动,于是安排吟霜以小寇子三婶婆干女儿的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雪如身侧。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为救连城,延误了与醒黛的婚礼,事后映月为促成恒泰与醒黛完婚以维护阖府安宁,安排连城以郭嬷嬷远亲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映月身侧。

  情节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兰馨在府中发现吟霜与皓祯共处一室,撞破两人私情,于是听从崔嬷嬷的献计,将吟霜从倩柔处要来自己房里服侍,借机百般折磨吟霜(一次次将茶水、热粥、洗脸水打翻在吟霜身上,命吟霜手捧烛台在旁服侍,对吟霜动用私刑等)。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醒黛初次在府中发现恒泰与连城共处一室,但经映月解围并未怀疑恒泰与连城之间存在更多暧昧关系;后来醒黛听李嬷嬷献计,用香包配在不同侍女身上,才发现恒泰与连城的私情。后醒黛又听李嬷嬷之计,从映月处要来连城到自己房里伺候,借机折磨连城(命连城空手剥小核桃、分配繁重的洗衣工作等)

  情节15、面圣陈情(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该情节在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及剧本《宫锁连城》中,均体现为皓祯/恒泰与皇上的对话,情节以对话方式展现,有明显差异。

  情节16、福晋初见印痕(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吟霜被污与多隆、阿克丹有染,并质疑腹中胎儿非皓祯之子。吟霜羞愤之下向外跑去,却被崔嬷嬷绊倒跌下回廊,皓祯飞身相救,吟霜衣袖扯破,梅花烙印乍现,倩柔看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当年遗弃的亲生女儿。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 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映月与醒黛合谋设计连城,诬陷连城与江逸尘有染,并率恒泰赶至意欲捉奸。连城辩解之时被醒黛扯破衣袖,露出肩头胎记,映月恰好看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当年遗弃的亲生女儿。

  情节20、凤还巢(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皇上得知皓祯为宠爱吟霜冷落公主,降罪吟霜出家为尼,倩柔无法承受女儿的悲惨命运,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映月在恒泰 的逼问下,说出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被将军听到。将军告知映月已经设计在栖霞峰害死连城时,映月情急之下说出连城即为将军与映月的亲生女儿。

  上述情节,虽在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中存在独创设计及表达,且在剧本《宫锁连城》中存在对应的设置,但在具体情节安排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直接推定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为剧本《宫锁连城》的直接创作来源。

  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

  情节1、偷龙转凤(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该部分在剧本《梅花烙》中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硕亲王府福晋倩柔已为王爷生下三个女儿,王爷没有子嗣,恰逢王爷寿辰,回疆舞女翩翩被作为寿礼献予王爷。倩柔在府中地位遭受威胁,此胎如再生女孩,则可能地位不保。姐姐婉柔便出主意,如果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夜,倩柔生下女婴,婉柔将换出的女婴遗弃溪边。遗弃女婴前,倩柔在女婴肩头烙下梅花烙,作为日后相认的证据。

  “偷龙转凤”情节设计的戏剧目的在于实现男女主人公的身份调换。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这一情节上,设定了一系列的独创性设计:倩柔连生三女,王爷没有儿子,倩柔在府中地位受侧福晋翩翩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倩柔命运的特定背景;偷龙转凤的计划于倩柔生产前3个月由姐姐婉柔谋划;偷换孩子时于亲子肩头部位留下烙印作为日后相认依据等。此类细节及特定设置组合成原告就其作品中偷龙转凤情节的独创安排,使原告就该情节的设置区别于其他作品中的相关设计而具有独创性。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福晋映月连生三女,将军膝下无子,并宠幸侍女如眉以致如眉怀孕,映月府中地位受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映月的命运;于是映月与郭嬷嬷谋划,如再生女儿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日,映月生下女婴,郭嬷嬷趁乱掉包,将女婴遗弃溪边。女孩送走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部位有一片朱砂记。

  情节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

  该部分在剧本《梅花烙》中的情节安排为:多隆被皓祯 痛打后,将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冲突的事告知皓祥。皓祥嫉妒大哥,为陷害皓祯,将此事告知王爷。王爷得知后雷霆震怒,斥责小寇子带坏皓祯,杖责小寇子。无奈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抵挡小寇子杖责,在倩柔的央求下王爷方才作罢。

  该情节的戏剧目的在于在皓祯与吟霜之间形成阻隔,以致二人多日未见,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原告安排两人阻隔的原因是王爷对皓祯做法的否定态度,而王爷得知消息的来源是皓祥,皓祥的消息来源又是皓祯救吟霜时痛打的多隆,而皓祥之所以告密是基于对自己出身的怨怼及对皓祯的嫉妒以至于故意陷害。王爷反对态度的表现方式并不是严惩皓祯,而是杖责皓祯的贴身侍从小寇子,小寇子得以解难的原因又是皓祯以身相护及倩柔的求情。这些设置及安排构成了“次子告状,养亲遭殃”一节在原告作品中的独创内容而区别于其他作品就相关情节的设计。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佟家麟被恒泰痛打后,将恒泰为救连城与佟家麟冲突的事告知明轩。明轩嫉妒大哥,为陷害恒泰,将此事告知将军。将军得知后雷霆震怒,斥责郭孝带坏恒泰,鞭笞郭孝。无奈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抵挡郭孝鞭刑,在映月的央求下将军方才作罢。

  情节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该部分在剧本《梅花烙》中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一个月未见吟霜,多隆又来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为保护女儿,被多隆及其随从打成重伤,虽经吟霜四处求医,却不治身亡。吟霜被店主人赶出龙源楼,孤苦无依,破庙容身。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这一情节的戏剧目的在于令吟霜处于孤苦无依的悲惨境地。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原告在具体情节上安排了:吟霜陷入孤苦无依的原因是其养父白胜龄的去世;白胜龄是因保护吟霜以致重伤不治身亡;重伤而害死白胜龄的,恰是再来强抢吟霜的多隆,而多隆之所以再来则是利用了皓祯的保卫空虚。原告对这一情节的设计及编排,体现了原告的独创智慧,并形成该部分情节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性。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许久未见连城,体家麟又来迎芳阁闹事,欲强抢连城。宋丽娘为保护女儿,被佟家麟及其随从打成重伤,迎芳阁失火,连城带宋丽娘四处求医,丽娘不治身亡。连城孤苦无依,破庙容身。

  情节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得知白胜龄被打死,为吟霜安置埋葬了白胜龄,并从天桥救回卖身葬父的吟霜,之后听从贴身侍从小寇子的建议,安置吟霜住在小寇子远亲的院落,并为吟霜打点好日常一切所需。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该情节安排的戏剧目的在于,安排皓祯与吟霜日后继续交往及发展感情的客观条件。为达到这一戏剧目的,原告设计吟霜居住在皓祯知道并便于相会的地方,而这个落脚地的寻得是来自小寇子的推荐,地点则是其三婶婆的闲置院落;安顿吟霜落脚的是皓祯;皓祯之所以帮助吟霜,恰是得知白胜龄的死造成吟霜孤苦无依的境地;而吟霜能够安心住在小院,也是基于皓祯巳经安排白胜龄入葬。原告就该情节的连续设计,构成了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情节。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得知宋丽娘被打死,为连城安置埋葬了宋丽娘,并从体家麟处救回为母伸冤反遭设计的连城,之后听从姑身侍从郭孝的建议,安置连城住在郭孝远亲的院落,并为连城打点好日常一切所需。

  情节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再来找吟霜,却发现吟霜不在住处,派人寻找未果,焦急等待吟霜回来。吟霜傍晚回来,皓祯一通责难,后来得知吟霜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白狐绣屏,两人当晚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印。原告在这一情节的设置中,先设计了吟霜擅自出门引发皓祯焦虑的基础,之后安排吟霜回来后皓祯不明就里的责难,对于吟霜外出的原因则设计为为皓祯赶制礼物一一白狐绣屏,真相说清后则引起两人真情流露,当晚私定终身,而吟霜肩头的梅花烙则恰是在两人私定终身的当天由皓祯发现。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该情节的戏剧目的在于,造成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的局面。为达到该戏剧目的,原告安排:皓祯与吟霜的私定终身源于二人的真情流露;促成真情流露的动因是皓祯得知吟霜心意之后两人的互诉衷肠;而皓祯能够得知吟霜心意,则是基于吟霜的钟情馈赠;吟霜为赶制礼物而外出,皓祯却因吟霜的外出而焦虑万分,甚至在吟霜回来后大加责骂。结合原告的陈述,梅花烙的位置设计在吟霜的肩头这一隐秘部位,在二人私定终身的情况下,安排皓祯发现吟霜肩头的梅花烙是作者基于艺术美感的考虑,因此,在该情节中,也安排了皓祯在二人私定终身后,发现了吟霜肩头的梅花烙。原告就该情节的相关设计足以构成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内容。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再来找连城,却发现连城不在住处,四处寻找未果,焦急等待连城回来。连城傍晚回来,恒泰一通责难,后来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件衣服,两人当晚互诉衷肠,私定终身,恒泰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情节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彻夜不归,回府后被倩柔撞到,于是和盘托出自己倾心吟霜之事,倩柔同意赴小院会见吟霜。起初倩柔见到吟霜,试图用钱收买,让吟霜对皓祯死心。但吟霜不为所动,不惜以死明志。倩柔被吟霜感动。回府后,倩柔与秦嬷嬷商议间,发现两人均觉得吟霜像年轻时的倩柔。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与公主成亲后,连续五天未与公主圆房。无奈之下告知雪如自己心仪吟霜。雪如同意赴小院会见吟霜。起初雪如见到吟霜,试图用钱收买,让吟霜对皓祯死心。但吟霜不为所动,不惜以死明志。雪如被吟霜感动,又觉吟霜有几分眼熟。

  该部分情节的戏剧目的在于,造成倩柔/雪如与吟霜的第一次会面,并建立倩柔/雪如与吟霜之间的关联。原告作品在该部分的安排为:倩柔/雪如会见吟霜,原因是得知皓祯与吟霜之间的感情,目的是劝吟霜离开皓祯;倩柔/雪如与吟霜见面的地点就在皓祯为吟霜安排落脚的小院;会面的劝说结果并没有奏效,倩柔/雪如反而认可吟霜的为人,更凑巧的是,倩柔/雪如及秦嬷嬷见到吟霜后,都觉得吟霜的相貌有几分眼熟,正像年轻时的倩柔/雪如。原告就该情节的相关设计足以构成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内容。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从连城 处回到宫里当班,得知自己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回府后闷闷不乐,与郭孝商议之时被映月听闻,恒泰便告知映月自己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并试图用钱收买,让连城对恒泰死心。但连城不为所动。映月离开后,与贴身郭嬷嬷商议中,均觉得连城像年轻时的映月。

  情节18、道士做法捉妖(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府内传闻吟霜是狐妖转世,兰馨公主听闻后心下焦虑,于是请来法师在庭院做法,指吟霜为妖,并对吟霜大行驱妖之法,百般折磨。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该部分的戏剧目的是令吟霜再度遭受兰馨的折磨。起因是兰馨质疑吟霜狐妖转世; 采用的折磨手段是通过法师做法, 对吟霜进行精神及内体的攻击。原告就该情节的相关设计足以构成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内容。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府中频现事端,醒黛公主于是陷害连城狐妖附体,从官内请来萨满法师在庭院做法驱妖,对连城大行驱妖之法,百般折磨。

  情节19、公主求和遭误解(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 吟霜被污不洁后小产,皓祯与兰馨之问嫌隙更深。崔嬷嬷劝说兰馨与吟霜交好方能缓和与皓祯的关系,兰馨听后,亲自带补品前来探望吟霜。路上遇到皓祯,疑心兰馨又来害吟霜。兰馨于是差愤之下喝下补品以示清白 。

  该部分情节的戏剧目的是造成兰馨与吟霜之间关系的不可调和。兰馨求和的原因是发觉与皓祯之间的关系已至冰点, 几乎无法维系;促成求和主意的是嬷嬷的劝说;兰馨求和的方式是为吟霜送补品探望;结果兰馨被皓祯误会下毒,未达到求和的目的,反而蒙羞,喝下补品以证明清白。原告就该情节的相关设计足以构成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内容。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连城被污不洁后,恒泰看破是醒黛设计陷害连城,与醒黛嫌隙更深,甚至决定休掉醒黛。醒黛听取官中侍女秦湘姑姑的劝说,得知与连城交好方能缓和与恒泰的关系,于是亲自带点心来探望连城,欲与连城修好。路上遇见映月,疑心醒黛又来害连城。醒黛羞愤之下吃下点心以示清白。

  情节21、告密(该情节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共同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偷龙转凤的真相说破后,皓祥得知皓祯并非王爷的儿子,自己才是府中唯一的贝勒,心中不平,欲揭发此事,被王爷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告知兰馨偷龙转凤之事。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偷龙转凤的真相说破后,皓祥得知皓祯并非王爷的儿子,自己才是府中唯一的贝勒,心中不平,于是携翩翩一同进官告密。

  该部分的戏剧目的在于,通过偷龙转凤秘密的公开,令整个剧情进入悲剧式的尾声。悲剧的产生原因是基于对偷龙转凤一事的告密;告密者是翩翩(剧本《梅花烙》) /翩翩与皓祥(小说《梅花烙》), 告密原因是偷龙转凤的真相被露后,皓祥心有不平,决定将事件公之于众,翩翩在王爷软禁皓祥后爱子心切向公主告密(剧本《梅花烙》) /皓祥于是携翩翩共同进官告密(小说《梅花烙》)。原告就该情节的相关设计足以构成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创内容。

  剧本《官锁连城》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偷龙转凤的真相说破后,明轩得知恒泰并非将军的儿子,自己才是府中唯一的长子,心中不平,于是携如眉一同向公主告密。

  综上,在影视、戏剧作品创作中,特定的成剧功能、成剧目的,是通过创作者个性化的人物关系设置、人物场景安排、矛盾冲突设计来实现和表达的,基本的表达元素就是情节。

  就该部分各情节的安排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情节表达上已经实现了独创的艺术加工,具备区别于其他作品相关表达的独创性。剧本《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原告作品设计存在差异(如:情节1 中,将偷龙转凤的谋划安置在福晋与贴身嬷嬷之间;亲女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生来具有的朱砂记;情节5中,将军对郭孝施以鞭刑而杖责;情节7中,设置迎芳阁失火的环节以致连城无处安身,而非被店家赶出;情节8中,恒泰救下连城的方式是从佟家麟府内救出而非天桥上;情节10中,恒泰告知映月倾心连城的时间是在得知指婚后及与醒黛成婚前;情节18中,连城并非狐妖,而是狐妖附体,并将情节安置在映月得知连城为其亲女前;情节19中,醒黛的慰问品是糕点,向醒黛进言之人为官中派来的侍女,拦截之人是映月而非恒泰等),而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原告作品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在本案中,各被告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中的上述相关内容缺乏独创性或剧本《官锁连城》就相关情节另有其他创作来源等合理理由。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相关情节的设置上存在相似性关联。剧本《宫锁连城》就上述相关情节的设置,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基于“偷龙转风”、“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钟情馈赠,私定终身, 初见印痕”、“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道士做法提妖”、“公主求和遭误解”、“告密”情节)及小说《梅花烙》(基于“偷龙转风”、“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少年相救,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钟情馈赠,私定终身, 初见印痕”、“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道士做法提妖”、“公主求和遭误解”、“告密”情节)之间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

  (3)关子作品整体比对的问题

  本案原告主张的相关情节为剧本《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以及小说《梅花烙》中的17个情节。

  这些情节在剧本《梅花烙》中的分布顺序为: 1.“偷龙转风”、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3.“少年展英姿”、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5.“次子告状,亲信道殃”、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11.“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12.“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14.“纳妾”、15.“面圣陈情”、16.“福音初见印痕”、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18.“公主求和遭误解”、19.“道士做法捉妖”、20.“凤还集”、21.“告密”。

  剧本《梅花烙》中,基于上述情节排布顺序形成的逻辑推演关系为:偷龙转风一节形成皓祯与吟霜的角色对换,情节关于梅花烙的设计,则为日后倩柔与吟霜的母女相认留下依据;吟霜被白胜龄收养,皓祯在王府成长,塑造了两人天地之差的成长环境及现实地位;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等人救下吟霜,造就了二人的相识,为日后相恋及作品故事的向下发展设定前提;而皓祯对吟霜的搭救加之皓祥对皓祯的族妒,引出了皓祥在得知此事后禀告王爷,导致王爷责罚小寇子, 两人身份的悬殊也让白胜龄不得不劝说吟霜放弃对皓祯的感情;多隆的强抢及白胜龄的去世,令吟霜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这就为皓祯安置吟霜住所提供了前提,而吟霜接受皓祯的帮助在小寇子三婶婆的院落住下,则为日后二人感情的深入发展提供条件;吟霜与皓祯私定终身, 皓祯被皇上指婚,奠定了皓祯、吟霜与兰馨之间的恋爱纷争的基础;倩柔因得知皓祯与吟霜的感情,决定赴小院会见吟霜,这也是亲生母女二十年来的首度谋面;皓祯对吟霜的深深情义导致皓祯被皇帝赐婚后仍心系吟霜而无法在内心接受与兰馨的婚姻,于是有了皓祯逃避圆房的情节;而吟霜的入府则是倩柔基于皓祯与吟霜之间的情感而为保护王府安全作出的决定, 也是日后兰馨发觉皓祯与吟霜之间感情的准备,并为兰馨对吟霜的迫害埋下伏笔;兰基对吟霜的迫害将兰馨与皓祯及吟霜之间的矛盾推向顶峰,而皓祯则为保护吟霜,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令皇上为兰馨的处境担忧,于是有面圣陈情一节,而皇上在此过程中却被皓祯说服而未予责罚,这也为日后皇上降罪吟霜打下基础;但纳妾及皇上的未予责罚并未让兰馨放下怨恨,对吟霜不洁的诬陷导致吟霜在府内地位更是堪忧,吟霜情急之下逃离时跌倒以致梅花烙的显现以及倩柔确认吟霜便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并发誓保护吟霜,为后续偷龙转凤真相的揭示做好铺垫;兰馨为挽救与皓祯的关系,主动向吟霜求和,却被皓祯疑心下毒,兰馨对吟霜的记恨于是延续下来,后以吟霜为孤妖请法师做法驱妖的环节又将对吟霜的迫害升级,而皇上得知兰馨在王府的遭遇下令吟霜出家为尼, 吟霜的蒙难将倩柔逼向崩演,于是向王爷说出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得知真相后的皓祥基于多年来的内心积想,欲将此事公之于众,却被王爷软禁,翩翩愤懑之下向公主告密。

  在小说《梅花烙》中的分布顺序为: 1.“偷龙转凤”、2. 少年展英姿”、3,“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4.“恶霸强枪,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5.“少年相助,代女葬素,弃女小院容身”、6.“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7.“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8.“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9.“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10. “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11.“纳妾”、12.“面圣陈情”、13.“福晋初见印痕”、14.“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15.“道士做法捉妖”、16.“凤还巣”、17.“告密”。

  小说《梅花烙》相对于剧本《梅花烙》的情节排布的区别在于: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前,已经得知皇上指婚的消息,而皓祯与吟霜的情义导致其在与兰馨成婚后始终逃避与之圆房,于是向雪如坦陈与吟霜之间的感情,雪如答应赴小院会见吟霜,起初希望借此打发吟霜离开皓祯,却反而被吟霜感动,于是接受小冠子的提议,接吟霜入府。

  尽管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情节排布上存在细微差别, 但并不导致基于情节而形成的逻辑推演关系与剧本《梅花烙》构成明显差异。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基于特定素材的选择、加工及特定的排列组合,构成完整的情节推演并形成具有独创意义的整体作品。

  在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分布为: 1.“偷龙转凤”、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3.“少年展英姿”、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弃女破庙容身”、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11.“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12,“皇上赐婚, 多日不圆房”、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14.“纳妾”、15.“面圣陈情”、16,“道士做法捉妖”、17.“福晋初见印痕”、18.“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19.“公主求和遭误解”、20.“凤还巢”、21.“告密”。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恒泰与连城私定终身后,得知皇上指婚的消息,向映月坦陈与连城的感情,映月于是同意去小院会见连城,并希望助说连城离开恒泰而遭连城拒绝;恒泰迎亲当日得知连城危险,赶去搭救连城而拖延与醒黛的婚期,以致映月基于恒泰与连城的感情,为保全王府而安排接连城以丫鬟身份入府。 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报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而在各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存在其他作品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相似的情节设置及排布推演足以否定原告作品的独创性或证明被告作品的创作另有其他来源。

  此外, 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 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关受众观赏体验的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可以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在本案中,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提出,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系改编自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而来的,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行为也并没有侵害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的摄制权。

  就此问题,本院认为,电视剧剧本是以文字形式表现未来剧目内容的一种文学式样,又称为“电视文学本”,是电视艺术(包括电视剧)创作的文学基础。剧本的创作动因及用途均是用于电视剧的拍摄。基于这一特定的创作目的,电视剧本与小说在作品的表达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电视剧剧本的表述与结构要求精练严谨,要有很强的视觉形象感。电视剧剧本为导演、摄像、录音、美术等创作部门提供了最初的视听想象。优秀的电视剧本,能让人仿佛在观赏一组组活动画面,可以激发起表演者丰富的想象力和创作激情。因此,从影视作品创作角度来看,剧本到电视剧的转变是文字视听化的过程,而实现这一转变的两大核心创作活动就是剧本创作(包括改编)与影像摄制。

  影视改编与摄制行为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附随关系,改编权与摄制权的行使目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与同一性,共同指向将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作品的权利,以及授权他人以改编、摄制的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影视创作过程中,制片者为了剧本表达更加符合拍摄需求,通常会要求编剧直接参与剧本的修改,编剧也通常需要根据制片者的要求来多次调整剧本的创作内容。由此可见,编剧与制片者之间的创作沟通是自觉的、意思联络是主动的。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改编作品本身也是创作活动的产物,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改编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此时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 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合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六、 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确系上述情况,该创作者的行为仍然构成侵害著作权。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而其中过错的具体情形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应当知晓而事实上并不知晓的情形下,依然具有过错。这就意味者侵权人的行为意图在司法考量范围以内。比如,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适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侵权行为过错程度高,则应加重赔偿金的数额,反之则应适当减轻赔偿金数额。另外需要明确的是,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及侵权损害的蔓延,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及对侵权后果扩大化的及时抑制应成为对权利人提供的首要救济措施,而这种制止和抑制,直接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及后果的存在,并为防范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损害的扩大化,更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 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 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负责剧本《宫锁连城》的审查及确认,剧本的立项、报批等工作也由制片者完成。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 深入介入了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工作。原告小说《梅花烙》的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根据原告剧本《梅花烙》所拍摄电视剧《梅花烙》的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的事实背景,使得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已然知晓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各被告在介入《宫锁连城》 的剧本创作时,已完全了解剧本的全部内容,可明确判别该剧本内容存在使用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 进行改编的事实,以及依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将侵害原告相关著作权的结果。基于小说《梅花烙》的广泛发行及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根据剧本《梅花烙》所拍摄电视剧《梅花烙》的广泛发行传播及较大的公众认知度的事实背景,根据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的职业经验和应达到的注意程度, 作为剧本的拍摄单位, 在不排除知晓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五被告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过程中,存在着明知或应知剧本《宫锁连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共同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对于被告余征侵害原告剧本及小说 《梅花烙》 改编权的行为提供帮助,因此,本院认定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害摄制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 项规定,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本案原告系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摄制权, 他人基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电视剧摄制时,需获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原告作品摄制权的行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为本案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被告万达公司虽在诉讼中提交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证明其仅就该剧进行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而并未参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相关制作工作,但该合同系相关方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本院认定被告万达公司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同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共同实施了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行为,应就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原告作品《梅花烙》 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余征除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编剧外,同时担任该剧制作人、出品人、艺术总监,尽管余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但在其明知或应知《宫锁连城》剧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剧本《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摄制权授权,并作为核心主创人员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为该剧的摄制活动提供了重要帮助,系共同侵权人,应就侵害原告摄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本案五被告依法应就共同侵害原告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五被告是否应当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作者对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权利,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原告陈喆能作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控制力及于其作品的演绎作品,包括对演绎作品的改编、复制、摄制、发行等行为。

  在本案中,各被告未经原告陈喆许可,擅自改编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创作剧本《宫锁连城》及对上述行为提供帮助,并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发行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依法就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必须指出,就剧本和小说进行利用的方式有多种,但拍摄成影视作品的方式则是其中最具市场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利用方式,因此,未经许可改编和摄制剧本和小说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关于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与传播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权益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有赖于作品的创新、使用与传播,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在保护作品的创作与激励作品的传播方面是统一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矛盾与冲突。

  著作权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独占排他性支配其作品的权利,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专有权利,当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即使行为人的过错较轻,权利人亦有权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形式能迅速阻却即发的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有效维护权利人著作权权益。损害著作权权益的行为本质上将损害作品创新的原动力;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原告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原告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有违公平原则。 

  截止本案庭审结束日,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持续公开播映超过8个月,尽管各被告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编剧合同及发行合同,基于市场合理价格及商业交易惯例判断,被告余征应已取得了较高金额的编剧酬金,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应已取得了的较高的发行收益。在此情况下,判令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不会导致原被告之间利益失衡。

  本院认为,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及传播为宜。

  4、被告余征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五被告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针对被告余征提出,本院视为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余四被告的该项民事权利主张。

  5、五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原告陈喆在起诉状及庭审陈述中均表示,在发现各被告侵权情形之时,原告正在依据小说及剧本《梅花烙》进行电视剧《梅花烙传奇》的剧本改编,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不得不停止《梅花烙传奇》的剧本创作;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剧本《梅花烙传奇》的创作造成了实质性妨碍与影响,但对于已实际造成的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陈喆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诉讼中,原告陈喆要求各被告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合同,以确定其编剧酬金;原告陈喆要求各被告提交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确定各被告发行《宫锁连城》剧的获利情况。各被告在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及发行合同的情形下,以上述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提供,且并未就原告陈喆的上述主张提出其他抗辩证据或充分、合理的反驳理由。因此,本院推定原告陈喆在庭审中主张的被告余征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

  小说或剧本的影视改编、摄制、发行活动,是实现小说或剧本市场价值、商业利益的重要方式。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在湖南卫视等多家电视台卫星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在多家视频网站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公开可査的数据资料显示,该剧的电视收视率及网站点击率均较高,参考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基于各被告违法所得给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且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的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原告陈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被告各方应有的获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

  鉴于本案纠纷为侵权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而诉讼请求应当指向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具体内容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则属于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查明和认定的内容,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认定五被告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本判决中于以明确但不作为判决主文的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送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 365元,由原告负担43 365元(已交纳),由被告共同负担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陈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张玲玲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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