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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大学统筹安排,经济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如下:

 

  一、复试分数线

  根据北京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报考经济学院生源及招生计划等情况,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为:

             

思想政治理论

英语二

数学三

专业课

总分

金融硕士025100

  55

  60

  90

  90

  386

税务硕士025300

  55

  60

  90

  90

  380

保险硕士025500

  55

  60

  90

  90

  380

国际商务硕士025400

  55

  60

  90

  90

  380

  

  二、资格审查

  1、复试时请考生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初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在境外获得学位者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原件),同时在现场采集考生照片与学校人脸识别系统核验。

  2、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个人陈述。

  上述两项材料的相关说明,请见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招生信息-《北京大学 2023 年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规定》。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5)考生本人签名的《诚信复试承诺书》。

  复试前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考生须自觉遵守,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确保材料真实,诚信应试。

  6)可以反映考生科研能力和潜质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科毕业学校正式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的研究计划等。 

  说明:以上(1)-(5)为必须项,(6)项由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以上材料须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请于复试候考时提交。电子版请将材料按上述要求的顺序生成一个PDF文件,于3月24日前发送到[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使用“统考硕士+报考专业+姓名”,PDF文件请命名为“报考专业+姓名”,例如:金融硕士+张三。

  3、在候场现场,将要求考生在指定电脑登录学信网,向经济学院工作人员展示学历学位证书(往届生)、学籍信息(应届生)查验情况。持境外学位证书者,展示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情况。考生须提前完成相应网站的信息注册,并熟悉查询流程。

  注:考生须对全部报考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复试前和复试结束后,经济学院有权对考生身份和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不配合查验者,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复试费

  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前通过线上方式缴纳复试费。缴费方式:访问北京大学研招网,登录个人账户,点击左侧“复试缴费”按钮。收费标准:100元/人/次。

 

  四、复试形式及复试安排

  1、复试形式

  面试(含英语测试),满分为100分。

  2、复试内容

  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英语能力等。

  3、复试时间 

  金融硕士1组:2023年3月28日9:00-12:00

  金融硕士2组:2023年3月28日13:00-18:30

  保险硕士、税务硕士组:2023年3月28日9:00-12:00

  金融硕士具体分组情况,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考生报考时预留电子信箱。

  4、复试签到:

  所在组别面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可入场签到,所在组别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签到者,不得参加复试,复试成绩以零分计。签到后随机产生面试顺序并公布面试地点。

  签到地点:经济学院307会议室。

  注:为保证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将为校外考生办理3月28日临时入校权限,具体的入校方式,将在面试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考生报考时预留电子信箱。

 

  五、复试规则

  1、复试权重:

  初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2、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60%×(初试4门总成绩/5)+" 40%×复试成绩(百分制)。

  复试成绩60分及格,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在复试过程中(含候考时),考生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严禁对外联络。签到后,经济学院工作人员将收集考生手机等电子产品集中保管。

  2、复试结束后,须按照要求签署《报考攻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生确认书》。

  3、拟录取名单公示、体检等事项,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特别提示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学院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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