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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的通知

2024-07-08 2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建发〔2014〕40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分局: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均应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二、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采取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产业化实施方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二)规划部门在进行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核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协议,严格执行协议中关于设计方案审查的相关规定。方案完成设计后,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会后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产业化实施方案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高效地进行项目方案的设计、报送、修改、备案等工作。

  (五)自住型商品房设计方案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核程序执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除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外重点审查建设品质相关内容。

  三、选聘专家

  (一)评审专家分为规划设计专家和住宅产业化专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住宅建筑规划设计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参与过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参与过住宅产业化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参与过产业化部品部件及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施工;或参与过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类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申请时,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5.在参与其他评审活动过程中,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记录。

  6.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按下列程序申请并确定: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安居北京住房保障决策支持与信息服务平台”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申请表。

  2.按届时系统中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表须本人签字确认,由现工作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届时系统中要求报送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的审核和确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受理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2.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批准。

  3.将合格者纳入专家库,并向其颁发住房保障政策专家委员会专家聘书。

  (四)首批专家由长期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建筑、结构、构件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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