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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庭审笔录(便于当事人提前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开庭流程)

2024-04-20 03: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庭前准备

(一)记录人员查明到庭情况

记录人员:现在查明到庭情况。申请方是否到庭?被申请方是否到庭?第三人是否到庭?

(二)记录人员报告到庭情况

记录人员:报告(首席)仲裁员,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完毕!

二、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

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合议审理(由仲裁员×××独任审理),由×××担任记录人员。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到庭情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2.请申请人(被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职务、现工作单位、现住址;请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3.请被申请人(申请人)说明单位全称、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请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4.请第三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请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情况有质疑吗?

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情况有质疑吗?

7.第三人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情况有质疑吗?

8.经本庭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允许参加本案审理。

(二)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

现在宣布庭审纪律。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2、未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3、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4、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5、仲裁庭内禁止吸烟。6、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辩论中,不准用讽刺、侮辱的语言攻击对方。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员,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宣布完毕,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首席)仲裁员: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3.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四)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令其说明理由,仲裁庭暂时休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请与答辩

(首席)仲裁员:

1.现在本庭审理开始。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请问申请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申请人提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补充或变更事项,可请申请人另行申请,作另案处理)

3.请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4.请问被申请人对答辩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可一并审理,亦可请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作另案处理)

5.请第三人陈述意见。

6.请问第三人对陈述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二)举证与质证

(首席)仲裁员:

1.请申请人举证。

2.请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请被申请人举证。

4.请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5.请第三人举证。

6.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7.请证人到庭。

8.宣读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9.请证人回答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员向证人发问)

10.请证人退庭。(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11.请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12.核实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键性事实需要庭下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庭后另行通知)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首席)仲裁员:

1.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前填写的《案件要素调查表》以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归纳如下。

2.逐项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无争议要素内容是否有异议。

3.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转为争议要素审理)

(四)调查审理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

1.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2.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3.请第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4.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相互发问。

5.(首席)仲裁员:

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先发表辩论意见。(仲裁庭应正确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6.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7.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8.如需再次辩论,则按顺序依次发言。

(五)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首席)仲裁员:

1.上述庭审活动已包含了案件审理的全部庭审调查和辩论,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意见?

2.有补充意见的当事人发言。

3.请各方作最后陈述。申请人方先发言。

4.被申请人方发言。

5.第三人方发言。

(如遇当事人就已清楚的问题争论不休,告知当事人,本庭对这个问题的陈述已经清楚,不要再对这个问题进行争辩;如遇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违反仲裁庭纪律或攻击仲裁庭,可作如下处理)

(首席)仲裁员:

(1).×××(姓名),请注意,您的发言已脱离本庭的发言范围;

(2).×××(姓名),本庭再次提醒您,您的发言不应离开本案的事实,如果您不听仲裁庭的再次劝告,请您退庭;

(3).×××(姓名),请您退庭。(视情况,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仲裁)

(六)调解与裁决

(首席)仲裁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被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同意调解的,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2.请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3.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调解方案?如不同意,请被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4.第三人是否提出调解方案?

(根据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调解,必要时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将调解协议书写入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庭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调解不成,可休庭合议后继续开庭)

5.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休庭合议,如遇合议中发现有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拟出补充调查提纲)

6.继续开庭。请申请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7.请被申请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8.请第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9.请问申请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0.请问被申请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1.请问第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2.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依法依规择日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记录人员提出补正。现在闭庭。

(视案情也可作当庭裁决)

13.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作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本庭认为的内容;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本庭将在7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听清楚了吗?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记录人员提出补正。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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