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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盟纠纷律师: 加盟合同约定了“冷静期”,就可过期不退加盟费了吗?

2023-04-23 0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南京加盟纠纷律师: 加盟合同约定了“冷静期”,就可过期不退加盟费了吗?

导读:

法律规定品牌方应当在和加盟上在合同中约定,加盟商在加盟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点通常简称为“冷静期”,然而加盟合同中,仅约定了“冷静期”三个字,能否被解除未加盟商享有解除权?

承办案件:

孙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孙某在西安市区域范围内开设公司旗下某品牌茶饮店,后孙某依约支付了加盟费20万元,公司派人到西安市为其进行了选址,并进行了装修设计等服务,然而,孙某发现公司选址人员所谓的专业地址服务,选定位置偏僻,根本不适合开店,于是对公司服务提出质疑,后经考虑决定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公司以进行了服务、核心资料已交付拒绝退还。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20万元加盟费,孙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办理结果:

一、解除孙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

二、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孙某加盟费18万元。

案件解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还享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

公司方代理人认为,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冷静期”为三日,在此期间内,加盟商如有疑问,可以随时要求品牌方给予明确解释。而孙某起诉时,三天冷静期时间已过,同时,公司已经将核心技术资料交付给孙某,并为其进行了选址、装修设计等工作,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孙某处于随时可开业状态,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作为孙某代理人,笔者则提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冷静期”一词,但是针对合同约定“冷静期”是加盟商享有品牌方的解释权,而非是单方解除权,作为法定解除权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况且,合同为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孙某作为非专业人士,根本无法从“冷静期”三个字中解读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的含义。同时,孙某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经营,依然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笔者观点,认为三日冷静期,结合该条款具体内容,该“冷静期”并非孙某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而是指在三日内如孙某对合同有疑问,可在此期间向要求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给予更明确的解释,并且孙某处于未实际利用公司经营资源开业经营,有权解除合同。针对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退还加盟费金额,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不足、考虑不充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并且公司也提供了部分服务,故酌定公司退还孙某18万元加盟费。

律师建议:

1、作为想要投资的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加盟公司、品牌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现在企业信息公开化,可以通过企查查等软件查询基本情况,并且实地了解、品尝,而非偏听偏信,听取销售顾问单方宣传,就头脑发热签了加盟合同交了钱。

2、作为品牌公司,要守法经营,在从事加盟活动前,了解加盟活动所需要的条件,如开两家直营门店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签订首份加盟合同后15内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等,同时在合同明确约定加盟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而非担心加盟商依据合同退款,就含含糊糊,可在此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减小法律风险及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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