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剑川剑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剑川总体规划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剑川剑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大理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剑川剑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大政专〔201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剑川剑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面积为19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8.57平方公里。 二、总体规划是指导剑川剑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请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地貌、森林植被、自然水体、野生动物等资源,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请按照总体规划和景区建设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确定景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景区内不得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项目,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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