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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24-07-16 16: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采矿权新立)

 

一、设定依据

(一)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09年5月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十)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

(十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的审查;

(十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

(十三)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十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十五)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经相关部门批准;

(十六)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

(4)经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档(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

(5)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

③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4)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3份);

(15)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区域现状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内容包括:

①申请采矿权范围内是否设置有矿业权;

②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申请矿区范围和矿种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17)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8)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属区厅审批发证的,以上材料各增加一份。

五、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日

2、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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