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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的父母,法律将如何制裁?

2023-07-12 22: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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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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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被生母遗弃在小区地下室长达10小时

被救后生母生父拒绝抚养

对于这对生而不养的父母

法律将如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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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一天,某小区负一楼地下室楼梯下出现一名弃婴,辖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弃婴的现场。这名弃婴是一个男孩,被人遗弃在地下室已经有10个小时。民警第一时间与当地医院联系,并送往医院检查身体。确定孩子身体健康后,当地公安部门与区福利机构签订了弃婴(儿童)代养协议。

丢弃男婴的究竟是谁?为保障该男婴的基本权益,民政部门联合公安、检察院等单位多方调查了解,找到丢弃男婴的女子张某某。

张某某,20岁,未婚。据张某某称,她是在住所厕所内产下这名男婴的,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在当天就将男婴丢弃在了小区地下室的楼梯下。

经鉴定,张某某是被遗弃男婴的生物学母亲。作为男婴的法定监护人,本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保护男婴,但张某某却将男婴遗弃,导致在十小时后男婴才被发现、获救。

张某某的这一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刑事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此期间,民政部门、检察院多次与张某某沟通劝说,并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张某某表示无法抚养该婴儿,对民政部门、检察院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无异议。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与张某某户籍地家人联系,其户籍地政府通过调查走访、当面对接等方式,多次对张某某的父亲进行劝说,希望其承担起监护责任。

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你是张某某的父亲,我们今天来做你的工作,希望你能承担起这个孩子监护责任。

张某某父亲:我现在年龄那么大了,我平时靠打零工生活,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我实在无力抚养这名男婴。

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这是一条生命,希望你作为外公能够为孩子考虑一下。

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是我的养女,我已经尽到对她的抚养责任了,她的孩子我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

随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要求由民政局申请撤销张某某为其子的监护人资格。2021年12月区法院撤销其母张某某的监护权。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被遗弃男婴的生物学父亲是石某。石某,男,24岁,离异,其前妻育有子女,现由石某抚养。石某做为这名男婴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政部门多次与其联系,石某均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责任。

石某:我生活也很困难,这个孩子自出生就一直由福利机构在抚养,我对这个孩子没有感情,也不愿意去看他。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你这样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石某:那没有办法,我宁愿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愿意抚养他。

2022年5月。区法院对石某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其立即从区综合福利机构领走自己的孩子,履行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石某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情节严重。2023年2月,民政部门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石某的监护资格申请。2023年3月区法院做出撤销石某监护资格的民事判决。

法官:石某,你对民政部门、检察院所述事实有无异议?

石某:法官,我对民政部门、检察院所述事实均无异议。我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就好,无力承担抚养义务,对撤销监护人资格无异议。

男婴从送到福利中心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一直没有户口,为更好的保障该男婴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民政部门在男婴的母亲张某某、父亲石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多方联系男婴的其他法定监护人。

但是男婴无外祖母,外祖父自愿放弃监护权,祖父已去世,祖母程某某自愿放弃监护权,并都签署了《放弃监护权承诺书》;男婴也没有有监护能力的哥哥、姐姐。该男婴自出生起,就由区综合福利机构代养,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区法院指定区民政局为这名男婴的监护人。【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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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成都市民政局 儿童福利处副处长 叶怀敏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夏书旭

Q

本案中张某某对于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可以依据自己意愿随意放弃抚养?

A:答案是明确的,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男婴的亲生母亲,从男婴出生时起既是他天然的第一监护人,应当负责起监护责任,不得随意放弃抚养权、遗弃子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Q

张某某跟石某不想抚养亲生子东东,其他人可以抚养吗?

A: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其他人是可以抚养东东的。本案中,张某某跟石某作为东东的生物学母亲、生物学父亲,虽然没有夫妻关系,但仍是东东的监护人。因两人年纪尚小,经济窘迫,可以确认为无能力抚养即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抚养,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

Q

本案中张某某将亲生子女丢弃的行为,将涉及哪些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

A: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张某某将刚出生的亲生子女丢弃在地下室楼梯下间,对其长达十小时的不闻不问,可能导致婴儿死亡,张某某的这一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张某某故意遗弃导致婴儿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原标题:《生而不养的父母,法律将如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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