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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23-05-31 06: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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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黄胜文

󰀁

邹定虎

󰀁

:

 

刑法修正案

(

)

!

第十三

条没有

明确规

定国家

工作人

员是否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

因此

国家工

作人员

是否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

,

遂成为

学界以

及司法

实务界

争议的焦点并影响到司法实

践中对

此类犯

罪主体的

法律适

,

本文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

了较深

入的论述

,

提出了

自己的

主张

关键词

:

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身份犯

󰀁

:

江西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将公职人员明确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的主体之一

,

 

刑法修正案

(

)

!

第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成为本罪主体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

那么

,

本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呢

?

对此

,

有学者持肯定态度

,

认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我国

 

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型受贿罪。

笔者认为

,

这一结论值得商榷。因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

受贿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

所利用的是因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还是近亲属或者

关系密切人的关系。如果是后者

,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

,

理由如下

:

首先

,

来看一个案例

:

陈某

系某县

房管局局

,

其妻李

某是

该县人事局的一名科员

,

某的好

友王某

请托李

某为其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李某通过丈夫陈某替王某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

后来王

某给李某送了

5

万元感谢

费。本案

,

李某受

贿成功的

关键

条件来看

,

其所利用的是与陈某的夫妻关系

,

而非利用本人职权

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根据

影响力

来源不

,

响力可

分为权

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

前者来源于行为人因职

务、

地位

而拥有的权力

,

后者来源于行为人自身的因素

,

如品格、

才能、

感等。根据

 

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条

,

立斡旋

型受

贿罪的

条件

之一是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

也就是

,

其所

利用的影响力性质须为

权力性影

响力。现

实中

,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职位高低不同

,

但即便职

位甚低

者也可

能因为

近亲属

或者情

人等密切关系而影响职位颇高者的职务行为。这种影响力并非

权力性影响力

,

国家工作人

员以这

种非权

力性影

响力进

行受贿

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

而不以受贿罪

论处。本

案中

,

某受贿所利用的是与陈某是

夫妻关

系所形成

的影响

,

这是一

种非权力性影响力。因此

,

如果行

为人不

是利用

基于本

人职权

或地位而形成的权力性影响

,

是单纯

地利用

近亲属

或者关

系密切人而形成的非权力性

影响力

,

则即

使行为

人具有

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

,

也不构成受贿罪。

其次

,

从对身份犯的立法理由来看

,

对于没有利用其身份实

施犯罪的有身份者

,

能以身

份犯论

处。因为刑

法之所

以规定

身份犯

,

是因为只有具有身份者才能不履行特别义务、

才能侵害

特别法益、

才能违背法的特定期待或信赖

,

等等。如果有身份者

在实施犯罪时

,

并未利用其身份

,

或者所实施的犯罪根本不需要

利用身份

,

则其身份对于犯

罪行为的

实施乃

至犯罪

的成立

毫无

影响

,

不能构成身份犯罪。同理

,

 

刑法

!

388

条之所以规

定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

权或地位

形成的

便利条件

,

过其他

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索取或

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

,

也要

以受贿

论处

#

,

就是

因为其

具有

国家

工作

人员身份

,

并且积极利用了

来源于这

一身份

的职权

和地位

所形

成的便利条件

,

其行为在

本质上

具有钱

权交易

的受贿性

质。因

,

如果行为人在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的

职务行

为为请

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时

,

没有利

用其因身

份而形

成的职

权或地

位之

便利条件

,

则仍不构成受贿罪

,

其身份对

于犯罪的成立没有发生

作用。

再次

,

 

刑法

!

388

 

刑法修

正案

(

)

!

十三

条之

规定的对比来看

,

两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极为相似

,

两者都是

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

行为为

请托人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的财物

,

都是

利用对

其他国

家工作

人员

的影响力

,

都没有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

,

两者都是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但是

,

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

前者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本人职权

或地位

形成的影

响力

,

后者

则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亲友或利

益关系

形成的影

响力

,

前者

的身

份犯性质和权钱交易

性质比后者更

加明

显。因此

,

 

刑法

!

388

条的受贿罪实际

上也是

利用影

响力而非

利用本

人职务

,

但毕竟还是利用

了源

于其

国家

工作

人员

身份

的职

权和

地位

便

,

仍属于身份犯

;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行为人则无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

可供利用

,

不属于身份犯。因此

,

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

定性的关键在于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

的到底是因本人职权

或地位形

成的便

利条件

,

还是

近亲属

或者

关系密切人的关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

并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而是

利用近亲

属或者

关系密

切人的

关系

所形成的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

,

则不构成受贿罪

,

而应构成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可知

,

即使行为人在

利用影

响力进

行受贿

时具有

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

,

但只要其

所利用的

不是源

于该身

份的职

权或

地位形成的权力性影

响力

,

而是源于

亲友或

者其他

关系形

成的

非权力性影响力

,

就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参考文献

:

[

1]

王荣利

:

 

专家

:

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只适

用非国家

工作人员

!

,

制日报

,

2009-

10-

16

[

2]

谢钟

:

 

浅论领

导者的影

响力

!

,

 

江苏

教育学院

学报

!

,

2000

4

[

3]

马克昌主编

:

 

刑法

!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

594

[

4]

胡剑波

:

 ∀

利用影

响力受贿

#

干问题

研究

为视角

!

,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

12

卷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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