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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 / 黄胜文 邹定虎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 七 ) ! 第十三 条没有 明确规 定国家 工作人 员是否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 因此 国家工 作人员 是否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 , 遂成为 学界以 及司法 实务界 争议的焦点并影响到司法实 践中对 此类犯 罪主体的 法律适 用 , 本文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 了较深 入的论述 , 并 提出了 自己的 主张 。 关键词 : 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身份犯 作 者 : 江西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将公职人员明确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的主体之一 , 但
刑法修正案 ( 七 ) ! 第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成为本罪主体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 那么 , 本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呢 ? 对此 , 有学者持肯定态度 , 认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我国
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型受贿罪。 笔者认为 , 这一结论值得商榷。因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 受贿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 所利用的是因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还是近亲属或者 关系密切人的关系。如果是后者 ,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构成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 , 理由如下 : 首先 , 来看一个案例 : 陈某 系某县 房管局局 长 , 其妻李 某是 该县人事局的一名科员 , 李 某的好 友王某 请托李 某为其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李某通过丈夫陈某替王某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 后来王 某给李某送了 5 万元感谢 费。本案 中 , 从 李某受 贿成功的 关键 条件来看 , 其所利用的是与陈某的夫妻关系 , 而非利用本人职权 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根据 影响力 来源不 同 , 影 响力可 分为权 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 前者来源于行为人因职 务、 地位 而拥有的权力 , 后者来源于行为人自身的因素 , 如品格、 才能、 情 感等。根据
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条 , 成 立斡旋 型受 贿罪的 条件 之一是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 也就是 说 , 其所 利用的影响力性质须为 权力性影 响力。现 实中 ,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职位高低不同 , 但即便职 位甚低 者也可 能因为 近亲属 或者情 人等密切关系而影响职位颇高者的职务行为。这种影响力并非 权力性影响力 , 国家工作人 员以这 种非权 力性影 响力进 行受贿 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 而不以受贿罪 论处。本 案中 , 李 某受贿所利用的是与陈某是 夫妻关 系所形成 的影响 力 , 这是一 种非权力性影响力。因此 , 如果行 为人不 是利用 基于本 人职权 或地位而形成的权力性影响 力 , 而 是单纯 地利用 近亲属 或者关 系密切人而形成的非权力性 影响力 , 则即 使行为 人具有 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 , 也不构成受贿罪。 其次 , 从对身份犯的立法理由来看 , 对于没有利用其身份实 施犯罪的有身份者 , 不 能以身 份犯论 处。因为刑 法之所 以规定 身份犯 , 是因为只有具有身份者才能不履行特别义务、 才能侵害 特别法益、 才能违背法的特定期待或信赖 , 等等。如果有身份者 在实施犯罪时 , 并未利用其身份 , 或者所实施的犯罪根本不需要 利用身份 , 则其身份对于犯 罪行为的 实施乃 至犯罪 的成立 毫无 影响 , 不能构成身份犯罪。同理 ,
刑法 ! 第 388 条之所以规 定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 权或地位 形成的 便利条件 , 通 过其他 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而 索取或 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 , 也要 ∀ 以受贿 论处 # , 就是 因为其 具有 国家 工作 人员身份 , 并且积极利用了 来源于这 一身份 的职权 和地位 所形 成的便利条件 , 其行为在 本质上 具有钱 权交易 的受贿性 质。因 此 , 如果行为人在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的 职务行 为为请 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时 , 没有利 用其因身 份而形 成的职 权或地 位之 便利条件 , 则仍不构成受贿罪 , 其身份对 于犯罪的成立没有发生 作用。 再次 , 从
刑法 ! 第 388 条 和
刑法修 正案 ( 七 ) ! 第 十三 条之 规定的对比来看 , 两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极为相似 , 两者都是 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 行为为 请托人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的财物 , 都是 利用对 其他国 家工作 人员 的影响力 , 都没有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 , 两者都是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但是 , 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 前者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本人职权 或地位 形成的影 响力 , 后者 则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亲友或利 益关系 形成的影 响力 , 前者 的身 份犯性质和权钱交易 性质比后者更 加明 显。因此 , 尽 管
刑法 ! 第 388 条的受贿罪实际 上也是 利用影 响力而非 利用本 人职务 , 但毕竟还是利用 了源 于其 国家 工作 人员 身份 的职 权和 地位 之 便 , 仍属于身份犯 ;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行为人则无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 可供利用 , 不属于身份犯。因此 , 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 定性的关键在于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 的到底是因本人职权 或地位形 成的便 利条件 , 还是 近亲属 或者 关系密切人的关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 并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而是 利用近亲 属或者 关系密 切人的 关系 所形成的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 , 则不构成受贿罪 , 而应构成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可知 , 即使行为人在 利用影 响力进 行受贿 时具有 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 , 但只要其 所利用的 不是源 于该身 份的职 权或 地位形成的权力性影 响力 , 而是源于 亲友或 者其他 关系形 成的 非权力性影响力 , 就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参考文献 : [ 1] 王荣利 :
专家 : 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只适 用非国家 工作人员 ! , 法 制日报 , 2009- 10- 16 。 [ 2] 谢钟 :
浅论领 导者的影 响力 ! ,
江苏 教育学院 学报 ! , 2000 年 第 4 期 。 [ 3] 马克昌主编 :
刑法 !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 第 594 页 。 [ 4] 胡剑波 : ∀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 若 干问题 研究 ∃ 以 为视角 ! ,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 第 12 卷第 1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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