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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可向社会公开

2024-07-15 08: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笔者认为,将不起诉决定书仅仅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还不够,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应进一步将不起诉决定书以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道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而不起诉决定不同于起诉,不起诉决定原则上具有终局性,有类似判决书的终局性判断效用。在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不起诉决定书向社会公众公开,能够满足公众的这一合理期待,顺应民意。 

  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公正性的疑虑。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以外,将不起诉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群众从社会常识、常情、常理的视角,以朴素的正义观判断案件办理是否妥当,是否存在不公正的嫌疑。这就为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权提供便利,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行使职权。 

  有利于提升业务水平。向社会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素材,促进刑事法学研究,反之又能促进检察实践的完善。检察官会更加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努力提高不起诉决定的准确性和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水平,久而久之,检察官的业务素能会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升。 

  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乃司法的本质所在,更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基础与保障。不起诉决定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将不起诉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尽管司法公开不一定能保障司法公正,受到干预的各类案件亦可实现公开而未必能实现公正,但公开是保障公正的一个必备前提。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扎扎实实地做到公开并维护公平与正义,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构建司法公信。缺乏公开保障的执法、司法,公信力无从谈起。只有实现公开、公正与公信,检察改革才能取得卓越成效。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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