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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024-06-06 0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填表说明:

  1.第1栏“序号”:填写本次申报的顺序号码。

  2.第2栏“口岸名称”:根据报关单填写出口口岸的名称。

  3.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填写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或20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规则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8位)+0+项号(2位);若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项号(2位)。

  4.第4栏“进货凭证号”:外贸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填写对应的进项凭证号,生产企业不填写。同一报关单对应的进货凭证超过2个的,应分行进行填写。

  5.第5栏“税种”:选择填写“增值税”或“消费税”。

  6.第6栏“业务类型”: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修改报关单”“撤销报关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7.第7栏“退(免)税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若本栏次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不填写第8、9、12和13栏。若本栏次选“已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按要求填写第8、9、12和13栏,生产企业按要求填写第8、9栏。

  8.第8栏“原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9.第9栏“业务处理方式”: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10.第10栏“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11.第11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12.第12栏“缴款书号码”: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13.第13栏“补缴税额”: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的税额。

  14.货物涉及生产企业办理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的,填写规则参照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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