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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详解:农药登记的含义、申请流程与未来趋势展望

2024-06-03 1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开展登记试验之前,应在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进行试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我国已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试验备案平台,已实现网上备案。试验样品需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境外企业在其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余样品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试验样品不能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应重新封存样品。 

2.2 开展农药试验 

农药登记申请主体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应先开展农药登记的相关试验。这些农药试验,有的可由企业自行完成,如配方筛选试验、作物安全性试验等,有的则必须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签订互认协定的境外实验室完成,如急性毒性试验、田间药效试验、残留试验等。 

根据申请产品的不同登记种类,农药登记试验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1)产品化学试验: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原(母)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2年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2)毒理学试验:主要包括急性、亚慢性、致突变、致畸、致癌和慢性毒性等试验。(3)药效试验:主要包括田间小区药效试验、大区药效试验等。(4)残留试验:主要包括植物、动物和环境中代谢试验,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加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试验等。(5)环境影响试验:包括各种农药环境归趋和生态毒理两大方面试验。 

准备农药试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根据申请登记时的需要,按照农作物季节统筹推进田间农药试验,避免遗漏或错过时节。二是按登记所需的田间试验年份要求和试验点数要求开展试验,避免少做或多做试验。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农药,一般要求开展2年田间药效试验,对广泛种植或局部种植的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残留试验点数的要求也不相同。三是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前,应在相关农药检定机构进行试验样品检测及封样,确保登记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3 准备登记资料 

在完成所需要的农药试验后,可开始准备农药登记资料,通常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

登记资料准备 

一般资料包括登记申请表、产品摘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药来源情况说明、与产品有关的证明文件等。试验资料一般均要求提供原始报告,不要求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应载明试验时间、地点、人员、方案、样品、对象、结果、结论等完整内容。

资料文字要求 

一般资料均要求是中文,试验资料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如为英文,则应提供中文译本。

资料编排要求 

应编排目录和页码,编排顺序为申请表、一般资料、试验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和其他资料。资料过厚的,还应分册装订。 

纸张规格要求 

应使用70g以上的白色A4大小纸张。 

2.4 提交登记申请 

所需试验完成后,将试验资料和相关材料分类装订,填写登记申请表后,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所需资料作为申请的附属资料附在申请表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初审后给出初审意见,再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直接提交登记申请,无需经过省级登记初审环节。 

登记申请表包括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产品信息包括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使用范围和施药方式等。 

2010年起,我国开始实行从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同时附上纸质登记资料,但仍以审查纸质资料为主。通过网上申请和审批,实现农药登记结果在网上同时公开。今后将在我国实施“一网通办”的大背景下,农药登记也将逐步过渡到以审查电子申请资料为主,并最终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批,不必提交纸质资料。 

2.5 登记审批流程 

登记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省级农业部门受理辖区内登记申请人,即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农药研制者提交的农药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或直接受理境外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 

(3)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① 资料检查:依据不同农药种类和申请类别,确定需要评审的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等,具体专业领域可能因产品不同会有所不同,如原药产品不需要药效和残留领域审查,卫生用农药不需要残留领域审查。② 专业评审:依据登记资料要求对申请资料中的各项专业资料进行评审,给出各专业评审意见。③ 综合评审:对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对申请资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药来源情况、标签样张等进行审核,并对产品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给出综合评审意见。④技术审查:对综合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审签,给出技术审查意见。

(4)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技术审查意见及产品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进行全面研判,形成会议评审意见。 

(5)结果公示。经会议评审的产品,在网上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6)登记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结果给出审批意见。

(7)告知结果或发放登记证。若审批通过,则发放农药登记证并在网上公开;若审批不通过,则书面说明原因。 

2.6 登记评审委员会运行规则 

登记评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等6个专业评审组和1个综合政策评审组,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各专业评审组组长以及随机抽取的相关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不超过45人,主要负责新农药的评审、研究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由副主任委员、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个别专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不超过25人,主要负责新农药以外的农药产品的评审、研究有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一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于1982年成立,共有委员37名,每年召开1~2次会议,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评审新农药产品,每3~5年换届1次。农业部第一届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共有委员15名(后增加到17名),1~2个月召开1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临时登记产品,每3年换届1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促进农药登记公平公正和科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主要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各种试验资料和材料等全部资料的强制性要求。因2017年6月《农药管理条例》再次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于2017年11月1日也作了再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等共10章,约17万字,其中附则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卫生用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杀鼠剂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登记变更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残留试验作物分类、残留试验点数要求、相同产品认定规范、命名原则、含量设定原则、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理化性质要求、农药产品毒性分级标准等14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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