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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2019年12月,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列明:甲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木材,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另支付采购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作为主要材料送交乙企业进行委托加工。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组价公式中的材料成本确定: 木材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0×(9%+1%)=10(万元) 组价公式中的材料成本=100×(1-10%)+2=92(万元) 或=100-10+2=9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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